【明慧网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八日】2002年7月17日,欧盟外长克利斯-巴登代表欧洲委员会在回复克里斯-戴维斯提出的书面问题(E-1969/02EN )时说:“委员会没有发现任何证据显示法轮功修炼者对中国、共产党及中国的法律和秩序,或是商业构成威胁。” 他还说:“委员会仔细观察了中国的人权状况,并且了解了有关法轮功修炼者的遭遇。针对法轮功学员遭逮捕并被判重刑的情况,以及他们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报告,欧盟已在若干场合上用正式的外交新方针向中国当局表达了关注。” 委员会已敦促中国重新审议那些严厉的判决,并要其保证公平审判原则得到充份的尊重,包括充份表达法律意见的权利。委员会也要求中国遵守它签署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包括言论自由和公平审判权利的条款。 “1996年中国和欧盟之间建立了人权双边对话。在这个框架里欧盟已定期 - 并且将继续 - 提出对个案的关注,包括对法轮功修炼者情况的关注。这个问题也已于2002年4月在马德里举行的最新一轮对话中被提了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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