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7月19日】本文译转自澳洲新南威尔士法律学会2002年6月份学报,作者玛丽.罗丝.利维拉尼是该学会的资深作家。 近一年来,法轮功“学员”(他们这样称呼自己)和外交与贸易部长亚历山大.唐纳之间一直在进行着一场谨慎的,鲜为人知的争论。争论的法律思考很有意思。 法轮功学员们信奉一项传统的功法,钻研能带来身心健康的养生之道。他们在中国驻坎培垃的大使馆前悬挂横幅,向坐大巴士前来的中国游客播放录制好的节目,或者播放音乐,想方设法以引起公众对在中国发生的[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迫害的关注。 外交部长签署了禁止这些“规定的物品”的行政令,连续三次都是在法律学会学报的付印之际。 根据1967年制定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15节,外交部长有权签署这样的行政令。 该法令颁布后的35年中,前25年没有一任部长颁发过行政令,禁止在抗议他国外交使团的公众示威活动中使用“规定的物品”,但近十年却有两任外交部长行使了这一行政权力。 第一位是盖瑞斯.伊文斯(Grareth Evans),他曾是一名专门研究公民自由的学院派律师,后在历届工党执政期任外交部长(1988-1996)。1992伊文斯签署行政令,勒令搬走离印度尼西亚大使馆50米内一“规定的物品”(白色木头十字架)。(案例见“Magno(东蒂文社团成员)与另一方对外交与贸易部长和其他几方”,澳洲联邦法院普通案例处) 一直在印度尼西亚驻坎培垃的大使馆前抗议的东帝汶社团成员出庭辩论,指出根据1967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15节所做出的1992第7号特别规定无效。该规定授权外交部长批准搬走十字架。 在第一次审讯中,法官欧尔尼裁定该规定无效,并且下令中止外长行为。 此案在向高院上诉时,被两位法官(Gummow和French)搁置(因法官Ein-feld反对)。 判诀书中提出的考虑因素 总体上判诀书的大意是,在没有和议会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行使部长的权力是应受指责的。并且,只有在有明显证据表明现法令不足以达到目的的前提下,部长才能制定规定,批准采取行政行动。 外交使团需要保护是毫无异议的,并且澳大利亚也是1961年维也纳外交公约的签约国。更进一步的是,通过1967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第15节,澳大利亚将维也纳公约之第22与29条定为法律。 这些条约责成政府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另一国家的外交使团,使其房产不受 损失,其成员的自由,人身或尊严不受攻击,并防止任何侵犯和平,有损使团尊严的行为。 遭禁止的法轮功活动被说成是”有损外交使团的尊严。“ 判诀书里有一条论点是:一个被冒犯的政府的行为或许比在其使馆门外抗议者的行为更有损于它的尊严。 在中国──法轮功的发源地,法轮功学员据称遭到了[江氏集团]严重的迫害。之前,法轮功曾一度得到政府支持,但后来他的信仰不被[江氏集团所]容忍。 大量的学员据报被关押,受酷刑折磨,甚至被拷打致死,仅因为他们拒绝“放弃对法轮功的信仰。”独立的人权组织也证实了有关迫害的报告。 在坎培垃的中国大使馆外可经常看到法轮功学员,他们最早是直接站在大使馆前面,但现在站到马路对面。 据一位修炼法轮功已二年的澳洲建筑设计师,法轮功发言人约翰.德拉说,他们的标语和广播只是谴责对迫害法轮功负主要责任的政府官员罗干和江泽民。德拉说他们知道不能影响外交使团的正常工作。横幅上的中文字写的是“真、善、忍”,“全世界知道法轮大法好”,以及“和平呼吁制止在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 德拉说,横幅很重,上了些年纪的学员很难把它们举起来。并且,大多数法轮功学员都有全职工作。所以他们想把横幅挂起来,这样人们就可以一直看到。 法轮功[学员]并不打算就外交部长的行为与其对簿公堂,但他们已向人权委员会(HRECO)提交了一份抗议书。该委员会工作人员史蒂夫.达费而德(Stephen Duffield)说他们将会试图调解,如调解不成的话,他们将不得不提交给国会。 约翰.德拉说,他认为外交贸易部早些时候认为法轮功不愿和解的误会已消除,和外长与其他官员继续对话将达成一个各方均能接受的折中方案,对此他持乐观态度。 对部长自行处置权的质疑 行政权力的扩大目前已招来关注,这些关注与批评反恐怖分子的立法及在自由和被指称的危险之间的权衡有关。针对这一点,前面所提到的Magno一案中的一些忽左忽右的司法观点就变得有意思了。 一位法官评论说,该规定允许部长形成一个观点,但并没有授权让他们来充当仲裁人,裁决什么能对外交使团的安宁构成威胁。要做到这一点,法令本身就必须有非常具体的权力。 然而,行使维也纳公约的职责并没有限制澳大利亚政府去施行现有的法律,相反可以扩大到“将额外的法律义务实施或扩展到社区头上。” 事已至此,人们或许会追究部长的动机:他行动的目的是否超出法令之外? (法轮功[学员]认为,部长的行政令是为了要保护澳大利亚对华贸易。) 再者,他的观点是不是真是他自己的呢?正如一位法官所指出的,虽然法令出自于一项国际公约,我们不想让一个众所周知的独裁专制的,或军事性的政府插手或决定澳大利亚言论自由的程度。(据法轮功[学员]所说,签署一份行政令的决定似乎是与中国外交部长访问澳洲有关。) 一些援引自Magno一案的对外交使团尊严的看法非常有力:在外交特权与豁免权通过的三年后,一位法官说,外交使团其实都是政治团体,他们应对人们用一些粗鲁、紊乱、严厉的措辞来表达对他们国家政策的不满习以为常。 英国的法官们尤其会认为法轮功的做法无伤大雅。 一项英国决议认为,“外交使团的安宁不能夸大地诠释成外交使团必须与所在国的公众舆论隔绝开来,只要外交使团的工作能正常进行便可。”另一种意见认为,“有损使团尊严的是辱骂性或侮辱性的行为,而政治示威本身损害不了使团的尊严。” 为了能安抚选民,议会议员可以推动并公布一项法令,但为了取悦强权利益又可制定规定来削弱或使同一法令无效,这已不是什么秘密了。 亚历山大.唐纳的行政令只在30天内有效,过后不得不重新签署。或许这是对部长酌情处理权的一个谨慎的修饰,同时也有机会使政治示威者冷却下来。 法轮功[学员]一直以自己能保持冷静而自豪。像约翰.德拉这样文静、高尚、而平易近人的人决不是脑袋发热之流。 但是,谦和不等于软弱,经过身心锤炼的学员们已作好了迎接长夜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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