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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界评论:祝贺法轮功以资讯战反击中共镇压的大突破
文/林保华
【明慧网2002年7月13日】由于中共的残酷镇压,法轮功除了在世界各地进行和平的抗议行动,近来更有突破性的发展,那就是通过插播卫星电视,转达法轮功的信息,以正视听。今年以来,在重庆、鞍山、长春、哈尔滨、莱阳、烟台等城市都发生插播事件,其中3月5日在长春的事件影响最大,其后当局逮捕了5千人;而重庆在1月1日和6月1日发生两次,1月1日事件中,一名被告据称病死狱中,可以想像受到怎样的虐待,另外4位分别被判16年、15年、9年、7年的重刑。

7月8日,中共官方通讯社新华社罕有的报导,覆盖大陆全国的鑫诺卫星,自6月23日至6月30日,卫星转发器传输的“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中的中央电视台九套节目和十个省级电视台节目……出现法轮功的信号。报导还说,中共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表示,这是境外法轮功组织所为,……违反国际公约和民用通信的基本准则,危及国家安全,侵犯公众权益云云。

中共的指控可说是贼喊捉贼的伎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是中共剥夺了法轮功学员的言论和信仰自由,利用中共垄断的传播工具百般抹黑和陷害,却不容许法轮功有一丝一毫辩诬的机会。因此法轮功学员的插播,只是要把自己应有的权利争取回来而已,而事实上这种插播还远远争取不回他们应有的权利。既谈不上“危害国家安全”,要保障学员自身的安全都还做不到呢。

至于违反国际公约,更是荒唐。在中共所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俯拾皆是的条款都指向中共是如何的背离、践踏这些规定:例如第18条所规定“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第19条中“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而这一条的第2款更规定:“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在中共的“一言堂”白色恐怖下,若干法轮功学员为了给自己辩白而进行卫星插播,完全可以理解,也令人同情。

而中共不但违反和践踏联合国人权公约,也不顾加入世贸所作的开放市场的承诺,制定不少土政策,禁止外资进入传媒市场,以达到他们继续垄断传媒的目的。6月14日中共在香港的喉舌<文汇报>就报导中共禁止境外私人资本进入大陆媒体的八条规定;对互联网也是百般控制,香港中国人权信息中心报导有50万境外网站被禁止登入。更有甚者,中共还不惜撕毁协议,来达到“清洁”资讯的目的。6月15日发行的<经济学人>杂志因为一篇评论北京政治改革的文章而被中共查禁;英国广播公司BBC在2001年1月与中共广电局签约,获准在中国大陆涉外宾馆及外国人居住区落地。他们就是通过鑫诺1号卫星传送,但是因为7月1日报导了香港主权转移5周年时有法轮功的抗议行动,他们的频道就被中共切断,以示惩罚。

对比中共践踏本国宪法和国际公约,从而在其垄断的媒体造谣生事、混淆黑白,煽动仇恨、鼓吹暴力,那法轮功能够插播卫星电视宣扬“真善忍”,倒是带来打破中共垄断媒体的希望。

(以上是自由亚洲电台特约评论员林保华所作的评论,转载时略有删节)


(英文版: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7/27/24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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