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4月28日】楠木寺的女恶警非常凶残,就连我县公安局去办事的都惊叹她们好凶呀。 一、入所中队一个姓黄的恶警,千方百计折磨大法弟子,强迫50岁以上的大法弟子面墙站着叫“巴起”,意思就是象爬山虎巴在墙上。50以下的面墙双手举过头顶,而且必须伸直叫“飞起”。一天举16、17小时,就连吃饭也不准坐下或蹲下,有好几个大法弟子几乎是昏倒,站立不稳,看守的刑事犯就骂不绝口,拳打脚踢。同时不让睡觉,不准洗脸、洗脚,不准出屋,不准喝水。恶警们怕我们把它们迫害我们的事实告诉刑事犯,就绝对禁止我们说话,动辄就电击、暴打,甚至加刑期。恶警张小芳说:“谁说话就是脑子有问题,我们就把她弄去输液、打针,直到不会说话为止。”在楠木寺很多大法弟子被加刑期,一个乐山的大法弟子刑期过了半年还不放她,家里老母和幼女无生活来源,生活非常凄苦。 二、2001年春节前后四川恶警大量绑架大法弟子,县公安说是中央工作组到四川省政府亲自抓法轮功问题,加大迫害力度,各县市每天都有车绑架大法弟子到劳教所,入所中队都是合铺,原来的七中队也严重超员,又成立八中队、九中队。即使成立了2个中队,加上入所中队也劫持了许多大法弟子,各中队依然严重超员,我们上下铺都合铺。监狱警力不够,又从其它地方调入好多警察,七中队一个姓张的恶警就是外地来的,她经常在全中队开会、看电视时抓起大法弟子就打,嘴里还骂:“我离开家,离开丈夫就是你们害的。”简直是强盗逻辑,用打骂大法弟子宣泄自己心中的不满。 三、地方公安绑架我们来,没有逮捕证,没有劳教判决书,也没有开庭宣判,就到我家把我抓走,我问另一同修,她也没有。有一同修是公安在劳教所填的判决书。邪恶集团对大法弟子从来就没有讲过法律。 四、一个大法弟子因无钱买劳教服,被姓黄的恶警打嘴、电击,她在寒冷的冰霜中,在院子里被折磨了很多天。她是带着几个月大的孩子到北京上访的,在天安门被警察抓后放回,被当地恶警知道了,恶警对她一顿暴打,其中一巴掌打在孩子的头上,差点把这小孩给打背过气去,很久很久孩子才哭出声来,其哭声撕心裂肺,就这样禽兽不如的恶警也没有住手。她在劳教所多次向有关部门申诉,按国家法律规定哺乳期可以延缓劳教,她和平上访何罪之有,但最起码的公民权利也被剥夺了。 五、我们大法弟子不仅自己遭到迫害,同时我们的家人也受到迫害。我们的孩子因妈妈修炼法轮大法而被不准考某些大学,公安利用各种借口折磨我们的家人,搜刮我们的钱财。一个大法弟子两次被关进看守所,两次被关进精神病院。在看守所强行带脚镣,精神病院每天把手、脚、身体捆在铁床上输液,打针,灌药,几天时间她就被折磨得站立不稳,两眼昏花,饭碗都端不住,很快起不了床,甚至吐血。2000年她总共被关押近10个月,罚款25000元。北京送返费5000元。在看守所关押5个月无工资,住院费近40000元。夫妻在同一工厂,工厂倒了,双双失业,丈夫和母亲到处借钱交保释金,公安又借口没收保释金,很快又在无任何手续下,被强行带走,关进劳教所。为了摆脱公安迫害和让孩子安心上学,在她劳教期间丈夫只好和她离婚,是在楠木寺开庭的。江泽民犯罪集团使千千万万个和睦的家庭破裂,千千万万个大法弟子流离失所。 六、七中队整天放录音和读诽谤大法的文章,目的是对我们洗脑,而且那些叛徒围攻、欺骗、诽谤、栽赃,对付大法弟子,手段卑劣。一部份大法弟子被关押在屋里半年多,大小便都是在水桶里,另一部份大法弟子早上6、7点就下楼,风吹雨淋,晚上12点多才回屋。大法弟子揭露迫害就要遭到队长张小芳的电棍,或铐在树上,或反背铐着,甚至受多个恶警的电棍电,并马上加教,暴徒还经常威胁说“你们不转化,我们劳教所就把你们关死,让你们把牢底坐穿,我们退休你们都出不去。”大法弟子在这种恶劣环境下,身体出现疥疮,极为痛苦。 七、所谓的判决书胡言乱语,李秀茹的判决书着:“此人身穿T恤衫上写‘为了一句话,法轮大法好,冤枉去坐牢,又为一句话,法轮大法是正法,冤枉再坐牢,头可断,血可流,大法不能丢。’”还有的大法弟子判决书上只有一句话,“此人从事法轮功修炼活动。”大概是中国五千年文明史上最短的判决书了,也许是抓的大法弟子太多,忙不过来写判决书,按照法律规定:劳教所对入所劳教人员要进行审查,可是就这种完全无任何犯罪事实,无开庭宣判,甚至就在管理科直接填写劳教判决书,他们也照收不误,其枉法行为令人发指。 八、2001年3月19日早上五点多钟,在劳教所的上空响起了“普度”音乐,播放了师父新经文《正大穹》和天安门自焚真相,正法文章等。恶警们目瞪口呆,大法弟子们倍受鼓舞。非人的折磨,强行洗脑,利用家人等威逼一天也没有停止过,但什么都改变不了我们对宇宙真理的正信;正法一刻也没有停止过,我们一直在揭露邪恶,抵制邪恶。师父的新经文《善恶已明》在楠木寺上空响着。“法轮大法好”,是每一个坚定的大法弟子的心声。江氏流氓集团又怎么能阻挡得了法正人间的时刻到来呢。 (英文版: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5/4/2166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