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3月26日】最近听到很多似是而非的议论,比如有人在研究香港警察抬走法轮功学员时是否先动口后动手,有人研究法轮功学员到底是否有做出一两个推人或者咬人的动作,并以此来判断是非和自己开口说话的立场。关于长春法轮功用电视播放法轮功真相节目一事很多人觉得大快人心,敬佩不已,可也有为数不少的人觉得好是好,替自己煞了横行霸道当权者的威风,可是难免理亏,说你法轮功是自讨眼前亏,言下之意,长春法轮功违反了有些法条,人家更要“理所当然”地镇压了。其实“理所不然”,须知,人类制定法律的初衷是为了维护和伸张人间正义,因此法律的根本价值也在于能够维护正义。 在人类能够以天定的人类道德标准自律时,社会是无需法律的;当人类的道德标准下滑到了有些人放纵私欲、胆敢干出损人利己害国害民之事时,作为外在制约的法律就开始形成和起作用了。随着人类道德的下滑,内在的自觉道德约束越来越被外在的法律强制所代替,到了今天,法律本身都已经失去了道德的约束,其中相当一部分已经堕落至极,完全失去了其正义的基点,成了替杀人犯、黑社会开脱罪责的借口,甚至封建独裁者压迫和残害人民的利器。这种败坏的法律法条本身,只能加剧社会的黑暗,起到助纣为虐、进一步扼杀人间正义的坏作用,是需要归正或者清除的。 那么这次香港警察作为江泽民的打手,公开欺压和平抗议的法轮功学员,还按照中共的典型做法反咬受害者“违法”。这种现象直接反映了司法系统的黑暗,是法律和司法系统本身出现“炭疽病”的反映,应该受到有正义感及维护社会道德者的舆论谴责和“医治”。至于长春电视真相事件,在信仰“真善忍”都要被实行“政治搞臭、经济截断、肉体消灭”、“打死白打、打死算自杀”的情况下,在说句真心话就被劳教被打死被秘密火化、家人被无辜打死了不能喊冤、宪法管不了违宪法条的黑暗国家,对于视法律为粪土的独裁者来说,宪法不如“上边意思”,法律不如“口头传达”,相关法律法条只是独裁者捆人的绳子、打人的棍子和杀人的刀子。这样败坏的法律,能成为还人间正义的依据吗?不是在助纣为虐、欺世盗名吗?蔓延下去会给社会和公众带来什么呢?! 任何法律,只有能主持正义,才能真正称得起法律,否则,不过是恶棍手中的家法;任何执法者,只有能主持正义,才能真正称得起执法者,否则,不过是披着警服的流氓强盗。一个健全、安定的社会是不可以不尊正义只搬家法的,否则,社会将人人自危、人人为近敌,国将不国。 历史总会突然拿出一些检测人心的公众事件,“最后的审判”或许已经在这一幕幕不够想象中那么惊天动地的演出中开始了呢。 (英文版: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2/3/30/20414.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