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3月13日】颇具中国特色的标语文化可谓源远流长,对处于政治化边缘地带的农村的某些标语作一番批判性的法律分析,往往可以发现蛰伏在标语之中明显有悖于法律逻辑的荒谬观念和赤裸裸的语言暴力。河南省浚县屯子村一幅标语赫然写道“依法上访保护,缠访闹访,越级上访严惩”。这幅标语的“话外音”显然是通过“严惩”这个关键词警告当地百姓不要动辄上访,给“地方官”找麻烦。之所以要在标语前面加上“依法上访保护”,无非是想冠冕堂皇地打着法律的旗号,为于法无据的所谓“严惩”渲染“合法性”的舆论氛围。 作为公民诉求公共权力救济的民间路径和维权途径,上访其实是申诉、控告、检举等法律术语的俗称,上访权也就是受宪法保障的申诉、控告、检举及批评建议的总称。通过信访向有关国家机关及领导反映问题,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上访这种体制外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行政裁量及诉讼等体制内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明显的补救效应和均衡效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灭和矫正政府体制内单向度解决纠纷潜在的不公正性。在我看来,上访还是公众对政府“用脚投票”的特殊方式,是对政府民意代表性的特殊检验。 在某些基层官员眼中,“上访”就等于“闹事”。他们视上访者为“刁民”,错误地将反映问题者视为“不稳定因素”,认为上访从显性层面上讲影响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当地的社会稳定,从隐性层面上讲影响自己个人的政绩和仕途。个别贪官污吏还持有害怕因上访而使自己的腐败问题暴露的阴暗心理,对上访千方百计地采取阻挠、压制的方法,非法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上访权。更有甚者,打着所谓“依法治访”的旗号,以所谓规范信访秩序的名义,动辄将公众正当的上访视为非法,借机压制打击,个别地方甚至将上访的群众作为“严打”整治的对象。 上访其实是宪法赋予公民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基本政治权利,阻挠,压制,剥夺公民的上访权就是赤裸裸的违宪,而“违宪就是最大的违法”。1996年国务院制定的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信访人的信访事件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人直接到上级行政机关走访,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必要直接受理的,可以直接受理。可见,所谓“越级上访”依然属于“依法上访”的范畴,岂有不分青红皂白而随意“严惩”之理? 在中国民间源远流长的上访可谓是一种最传统,最贴近市民社会的民意诉求机制,是市民社会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践证明,信访既是公民参政议政的特殊通道,也是弱势群体维权的有效法宝。信访是民怨的释放通道,民情的反馈渠道,民声的传声筒,民意的“用脚投票”的表达机制。实际上,惟有切实畅通信访的渠道,才能提升社会秩序的“稳定系数”,才是善待公民上访权的明智之举。对上访的压制会直接影响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甚至可能颠覆政府的公信力。个别地方屡有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就是公众对基层政府所作所为极度失望而走极端的后果,对于这类群体性事件基层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上访这种传统制度需要实现与时俱进的制度创新,建议将信访与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有机结合起来。 善待公民的上访权,善待上访的百姓,应当是有道义感的政府和有责任感的官员之德行。(人民法院报 2002/1/4 正义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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