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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条意味着什么?
文/香港大法弟子
【明慧网2002年12月7日】89年6·4期间,香港近百万市民走上街头支持民运,大陆中央政府随后便在当时的香港基本法(即香港宪法)草案中加进一条规定,港府在必要时可以立法反颠覆(即第23条)。当时就有一些法律界人士提出异议,认为23条法律与香港民主自由精神不相符合。

九○年四月颁布最后定稿的香港基本法第23条原文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其实在香港现有法律中,已有足够多的条文应付可能出现的叛乱和颠覆的迹象。那么港府今年9月匆匆提出要求根据23条立法,而且没有公布具体法律条文,只是23条的一个框架,并且只有短短的三个月咨询期,而澳门甚至没有咨询期,直接立法。

细看23条立法咨询文件,处处隐藏了杀机,有关人员在授意下想匆匆了事,蒙混过关,目的是为了迎合大陆江罗一伙。比如:

1、条文规定在大陆内任何以国家安全为由被取缔的团体,其分组织在香港随时可以被取缔,港府无须任何独立调查。

2、条文中还有意偷换概念,混淆国家与政府的概念。在民主自由的国家,公民有监视、弹劾政府的权利,而在23条立法中规定反对政府就是反对国家。

3、23条立法中授予警方的权利过大:如警方不需要有法庭手令可随时进入民宅搜索、拘捕,无需证据,警方的怀疑就构成证据。

4、任何港府认为是煽动性的言论都可入罪,无论此言论是口头的,书面的,还是电子形式的;发表此言论的人有罪,听到的人有罪,知情不报者还有罪。

5、如是香港永久居民,不管身在何方,都受此法律限制,如违反23条可被引渡回港;在香港内的人,无论国籍如何(包括过境者和来访者),都受23条立法的限制。轻者一般入狱7年,重者终生监禁。

篇幅有限,以上只是举了几个例子。

江罗政治流氓集团一向把香港的法轮功视为眼中钉。今年三月份在大陆两会期间,香港人大代表在压力下表示采取系列行动取缔法轮功。江罗犯罪集团推出的23条,用意主要在于在香港取缔法轮功,但其不但针对法轮功,而且也是针对香港的人权与民主,可以说是为了镇压法轮功,不惜牺牲香港七百万民众的前程。

23条的推出激怒了香港各界市民以及海内外关心香港未来的人士,香港最近各界纷纷抗议,三十几个民间团体组成了民间人权阵线,在全港广集签名,并将于12月15日举行全港大游行。香港各界,包括商界、银行界、法律界等,事实上,中英联合声明要求香港法令不变,欧美等西方国家是支持联合声明的,因此有关国家都有责任关注二十三条立法。

作为修炼人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只有大法弟子才能参与正法,常人的努力不是真正的决定性因素。在23条这件事上,同样大法弟子不能因为常人动了而感到万事大吉从而放松自己。23条是针对大法而来,是旧势力利用世间败类的欲望在背后操控,那我们就反过来让它为讲真相提供方便。为此,我们更要学好法,发好正念,在这个基础上,抓紧这次时机深入、细致地讲清真相,履行自己的正法使命。

如果我们全球大法弟子都能认清23条背后的阴谋,抓紧时机理智、智慧、慈悲地从不同角度和层面讲真相,邪恶一定会胆寒。

另外,香港政府中的人也是大法弟子救度和善待的对象,我们讲真相是为了他们好,并不是为了给自己求得什么,因此在与各界(包括与香港政府人员)的接触中,我们要严格要求自己的心性,让大法的慈悲和真善忍通过我们的一言一行展现给世人,让更多的人通过我们受到大法真相的善化、真心愿意为香港的前途和个人的前途做出理性的选择。

以上如有不妥之处,请各位同修慈悲指正。

当日前一篇文章: 三言两语:面对香港23条事件的考验
当日后一篇文章: 圆容的理解工作与修炼的关系,破除旧势力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