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2月5日】第23条在香港给“压制”打开了大门 不要牺牲香港的自由!我们是驻设在香港的一些地区性非政府组织。与其他许多人和组织一样,我们在香港设立办公室的原因是香港拥有相对自由的环境和尊重法制。同时,香港信息的自由流动加之高效率的通讯系统,为该地区的人们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了很大便利。所有这些优势使香港在国际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我们深切担忧港府新近提出的“基本法第23条立法建议”的咨询文件将会使香港的人权和法制恶化。尤其是如果这些建议一旦成为法律,将会威胁到香港人民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及信息自由。 我们对第23条立法建议的担心源于以下几点考虑: 首先,目前的咨询文件只提供了对这些立法建议的概要,其内容看上去含糊不清,造成了混乱和不确定性。其中提到的主要罪名叛国、分裂、煽动叛乱和颠覆的概念模糊,会使政府以法律为合法武器来剥夺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 第二,第23条立法的意图是在〔香港〕社会禁止任何被大陆中央政府以国家安全名义取缔的社会组织,进而也免除了港府在这些问题上的责任和权力。依据这份立法建议,在香港的“国家安全”的定义将由北京来决定,本地社团组织会成为非法却得不到香港法庭的监督和保护,这样就损害了“一国两制”的模式。 第三,咨询文件关于扩大警方权力方面有很多不确定性,它允许警方仅以调查为由就可入屋搜查和没收物品而无需法庭的许可令。如果不想削弱或威胁法制的话,签发许可令方面的司法监督必须保留。咨询文件的这一部份明显赋予警方--不论警员职位高低--太多随意的权力。 第四,这份建议扩宽了非法透露信息的规定,会压制信息和新闻自由,因为所谓的“国家机密”实际上可能只是一个令政府难堪的言论或决定。虽然咨询文件概述了不能透露的信息类别,但是它没有说明将由谁来决定什么具体信息是国家机密。新闻工作者以及香港和国际观察家已经注意到自1997年以来香港媒体有走向自我审查的趋势。咨询文件的条款一旦被制定成法律就只会进一步压制这个地区的新闻自由。 第五,就这个立法可能会打击的对象而论,也存在着问题。尤其是各类移居香港的社区成员可能面临触犯第23条某一罪名的危险,特别是如果他们的国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交战的话。在香港的国际社会成员,尤其是外国投资者中,越来越感到提案使他们面临着个人危险,这对香港的环境气氛造成了不良影响。 凡是采用类似于第23条新提案的法律的亚洲国家,法制均严重受损。例如,印尼长期使用的国家安全法已经使印尼社会很难重新建立基本的公正司法制度。同样,在相对富裕的马来西亚,这样的法律也危及到了它的基本自由与司法独立。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新加坡不象香港,它的发展模式是以牺牲权利和自由为前提的。香港在取得〔与新加坡〕相当或更大的经济发展的同时,还保留了一个拥有基本自由的开放社会。如果不必要地牺牲香港这一优势将会是个悲剧。 基于上述对这份政府建议及其对人权的威胁的考虑,我们反对咨询文件中的建议。我们认为,没有必要就第23条设立新的罪名,应该撤销目前的立法建议。据香港大律师公会说,香港特区现行法律已经足以禁止第23条列出的行为,无需设立新的罪名或根据第23条制定更多的法律。大律师公会也指出现行法律的许多部份已经过时,与《民权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不符。因此,港府应做的是修改现行法律使之符合ICCPR,而不是以国家安全为由制定新的罪名来限制香港人民的自由。 虽然这些立法建议根本就不该提出,但是如果非要这样做的话,那么提出一份白纸草案则至关重要,就是说,提交立法草案,做进一步的咨询,以获得更加广泛的反馈意见。而且,不应设立任何截止期限,否则可能会导致整个程序的过份仓促和强行的气氛,从而损害香港社会的精神士气,港府至今对这些立法建议的处理方式已经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2002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