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2月22日】香港特区政府董建华特首、保安局叶刘淑仪局长及全体港府官员,你们好: 针对基本法第23条立法,世界在关注着东方之珠如何捍卫近世纪以来建立的自由和法治。欧洲议会、美国国务院、英国总领事馆、加拿大外交部、国际人权协会奥地利分部近日纷纷以决议或声明之方式向港府表达担忧及反对根据基本法23条制定反颠覆法的立场。在人权自由无国界的廿一世纪,对于这个在内容上反自由,反人权,压制异己,程序上有严重瑕疵的立法,我们亦于此向港府表达最严正的关注。 从现行香港法令观之,包括「刑事罪行条例」及「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等法令对于23条所禁制之七宗罪早已有相当规定,香港法政界经专业衡诸后多表示无另行立反颠覆法之必要,然而今天港府却执意另立新法,而且立法所建议之罪行要件定义含混不清,警察调查权力的额外扩张,域外效力缺乏法源依据的适用处处侵犯新闻、言论、信仰、思想及集会结社自由,不仅违背了基本法第39条所规定对于香港居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限制不得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抵触之立法精神,亦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的人权自由保护精神大相迳庭,此种逾越基本法人权自由的保障,罔顾现有法令规定的立法如何能见容于港人及国际社会? 然而基本法原本第23条类似「反革命罪」的规定就非港人所赞成,其历史背景是中国政府对于六四事件的戒慎恐惧,欲以此条规定来加强对港的实质控制。而今日港府坚持第23条立法的背后不过是屈从于中共政治压力,以港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的又一例证。中共透过立法手段不仅背弃了其在基本法第五条下一国两制五十年不变的承诺,将落后的独裁统治向港人延伸,直接侵犯港人的基本人权和自由,更是企图藉由第23条立法贯彻其打压法轮功及其他和平团体的极权意志。 事实上今年港府对于打击法轮功表示配合北京政策以来,对香港法轮功团体的合法活动在3月「阻街」事件所采取的司法暴力,于6月底阻止台湾及国外法轮功学员持合法签证入境参加香港的合法活动,港府在思想、言论、集会、结社自由上收缩尺度就逐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到了9月下旬,港府就第23条的《谘询文件》立法建议中竟然在「外国政治性组织」项下以国家安全为由将其禁制的权力扩张行使到「该组织从属于某个被中央机关根据国家法律,以该组织危害国家安全为理由,在内地取缔的内地组织」。在香港大律师公会12月9日对《谘询文件》回应的第182点认为这个立法建议根本逾越了基本法第23条的范围,因为第23条并没有授权特别行政区政府禁制内地有从属关系的本地组织,大律师公会更明白在其回应第184点中指出「将来内地机关以国家安全为由禁制如法轮功等组织的分部和从属组织,并且通知香港特别行政区,谓有一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轮功组织是这内地组织的分部和从属组织,且已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时候,期望保安局局长称那香港特别行政区团体不应在港被禁制简直是天方夜谭。」当国际社会普遍肯定法轮功之真、善、忍的和平本质并给予法轮功公开活动的合法保护,而香港政府却反其道而行,受到非法律的政治因素压迫,进而假23条立法为名助长中国领导人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将无法为国际社会所接受和理解。 自香港回归中国以来,荣景不再,人权自由的退步,举世共睹。我们认为港府不应屈从于政治现实而以港人的自由权利为代价,而应本诸民主法治的世纪坚持,向中国政府坚持一国两制到底。港府更不能因受迫于中国领导人之政治私欲而牺牲港人和香港法轮功学员的新闻、言论、信仰、思想及集会结社自由,使原本鲜明的开放形象荡然无存,粉碎国际社会对香港坚持法治的信心。 我们希望香港政府保证中国政府反人权和反自由的行径不在香港的土地上发生,保证在大陆对法轮功学员的人权迫害不会在香港的土地上重演。 我们期盼香港政府理性地拒绝独裁政权的延伸,倾听港人对于第23条立法反对的声音以及世界各国对于港府的人权呼吁,坚持维护基本法一国两制和人权法治的精神! 港府,请勿做历史的罪人,在关键的时刻明智的抉择将是香港之福。 亚洲地区全体法轮大法佛学会敬启 西元200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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