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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会香港分会就23条立法致信香港保安局长
【明慧网2002年12月22日】

2002年12月6日

尊敬的叶局长:

美国商会是一个拥有两千两百多家在香港作生意的成员机构的组织。作为一个高度重视香港的商业环境的组织,我们对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提议的内容和进展都非常关注。

香港政府鼓励国外企业在香港投资以发展贸易,建立区域总部,尤为关键的是,为香港提供就业机会。因此,香港政府希望外商信赖香港的政治、经济和社会体制。我们对政府已经开始推行的咨询程序表示赞赏,可是,目前对香港政府来说,尽快发布白纸草案,公布23条法案的全文,体现出政府对香港的体制和香港人民的信任是至关重要的。

从政府对第23条的提案所涉及的范围来看,政府必须充份重视和保证香港社会在了解提案的情况下同意提案的内容。香港作为一个国际贸易中心,很多金融机构在香港设置区域总部,金融市场是香港的最大特色之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能否继续在明确公正、可以预测的法律体制管理下保持社会的自由和开放,对香港这个国际贸易中心能否保持欣欣向荣是非常关键的。香港作为有国际水准的贸易中心,其信誉和效率都是建立在这些最基本的因素上的。

在过去十年随着香港经济市场的发展,香港逐渐成为一个以服务为基础的经济。香港的竞争力越来越多地依靠于受过良好教育,在金融、投资、技术和其它知识领域拥有广泛才能的工作人员。而信息的自由流通对继续发展更高质量的教育、技术和研究领域的突破以及香港市场的运转都极其关键。总而言之,能最广泛地获取信息,允许公民参与辩论,都与香港的竞争力息息相关。

港府23条立法咨询文件中的很多提议都没有保证香港作为一个国际贸易城市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甚至会产生令人毛骨悚然的效果。我们对以下所提到的条款尤为关注:

*提案中定义一项新的罪行──“未经许可泄露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受保护的信息,并造成破坏性影响”。这不是第23条中的要求,并且可能会阻止信息的公开,而这些信息可能是通过其它渠道得到的,或具有很浓厚的公众兴趣。

*对“国家机密”和“受保护的信息”没有确切定义,公民无法判断所获得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机密或受保护的信息。这会导致自我约束,使信息流通受到限制,而信息流通对香港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仅仅是拥有可能被视作受保护信息、国家机密或反政府内容的材料就可能被定罪。这一条文必须删除或予以严格限定。

*咨询文件中的提议通常含糊不清,或涉及范围过广。类似“暴力威胁”或“其它严重违法手段”之类的提法应该避免,或确切定义为对国家安全和稳定有明显和现实的危险的行为。

*咨询文件提出如果发现香港的某个组织与被大陆中央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禁止的组织有联系,该香港组织也可能被香港政府禁止。咨询文件没有定义什么是国家安全,对如何确定香港组织和大陆组织之间的联系也无解释。我们敦促香港政府在尊重“一国两制”的基础上对此作出更严格的定义。

*咨询文件中还提到禁止某个组织或宣布某组织为非法将会允许有两个层次的上诉程序,即经“独立的特别法庭”认定事实,以及另一法院来决定适用的法律。我们非常担心这样的提案将会限制香港法院的职权范围。

*叛国罪的范围被扩大,增加了威胁中国中央政府的行为。对于威胁政府不可能有明确的定义,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没有切实的,对政府造成具体危害的举动,就不应该被指控。

*在叛国、分裂和颠覆罪(定义)中,对“发动战争”的行为没有定义。我们希望任何定义都要具体说明有组织的,有武装的行为,而不包括骚乱、扰乱或长时间的集会。

*咨询文件中说为保护示威和集会的自由和其它受保障的权利,必须有“充份和有效的保护措施”。可是,咨询文件并没有谈及这些保护措施。在立法中,必须明确提出这些保护措施,尤其是对继续保障新闻自由,包括调查报导的自由和编辑自由的保护措施。

*咨询文件中还有关于紧急情况下政府可以拥有的权力的提议,可是却没有为防止政府滥用权力而提出使用这些权力所必须具备的充份的法律要求和相关的监察措施。

以上是我们目前能够说明的对23条的忧虑,可是在提案的全文公布之前,我们很难提出更具体的意见。

政府关于第23条立法的提议虽然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但是仍然有待公众,尤其是相关法律界和政治界专家参与进一步讨论。我们认为政府应当尽快公布白纸草案,允许做进一步的具有实质意义的咨询,以确保香港作为一个国际贸易中心的竞争力。

我们将会很愿意与您更深入细致地探讨我们的忧虑,并愿意对您可能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做出回答。

真诚的,
商会主席詹姆斯-汤姆逊(签名)

当日前一篇文章: 香港和海外新闻工作者敦促特别行政区政府,反对因自由言论获罪
当日后一篇文章: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