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2月21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2002年12月17日星期二,哈佛法学院高级研究员郭罗基就“香港23条立法”接受了记者专访。郭罗基先生是中国著名思想解放运动家。半个世纪来,他一直坚持自己的理念,倡导言论自由和政治民主,挑战中共为重大政治问题设置种种禁区的恶劣传统,为此他遭受的打压也是一次又一次。从50年代的“反右”到80年代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到89年「六·四」,他都是中共重点处理对象。他的成名书《共产党违法案纪实》,在国内外有广泛的影响。 * 中国共产党首先违法 郭罗基先生说,在23条里“颠覆中央人民政府”这条罪名中,把“政府”和“颠覆”联在一起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政府”是可以改变的。像在美国,“共和党”政府上台,难道是把“民主党”政府给颠覆了?所以这条罪名在法律上不成立。 还有,23条里的“禁止国外的政治组织在香港进行活动,禁止香港的政治团体和国外的政治团体有联系”,这条法律在中国内地是没有的。如果有,那么外国的政治团体就不能访问中国。可实际上,外国的政党经常访问中国。如果是“禁止中国政治团体与国外政治团体有联系”,那么中国共产党首先违反法律。中国共产党不仅和其他的共产主义政党有联系,它和非共产主义政党也有联系。连在内地都做不到的事情要想在香港实行,这完全是不合理的。香港政府立法意图是很明显的,就是秉承北京的旨意来限制香港人民。 接着,郭先生谈了23条里的这些罪名的法律概念。他说,像“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及窃取国家机密罪”等,这些罪名不具体,很容易在执行时遭到歪曲。特别是“煽动”,往往被用来限制言论自由。这些法律概念都要经过讨论和鉴定。 * 什么是“颠覆”? 郭先生说,“颠覆”应该是针对国家的。“国家”和“政府”不是一个概念,政府的改变并不等于国家的灭亡。这条罪名要符合几个条件才能构成。 第一,这种犯罪行为是针对国家的,是危害到国家的主权和领土的完整。而针对政府的行为并不构成“颠覆”,特别是反对政府的言论,这是公民的权利。政府是人民授权的,人民有权表达反对意见。在内地,批评政府就是反对政府,反对政府就成了“颠覆国家”。这完全是混乱概念。 第二,“颠覆”是一种暴力的行为。国家本身是个暴力机关,它有军队、警察和监狱,如果你不使用暴力手段就无从所谓“颠覆国家”。既然这样,一切的和平请愿,和平示威,无论提出什么口号,表达什么愿望,都是颠覆不了国家的,也就构不成“颠覆罪”。 第三,这种行为又不是个人行为。说一个人能颠覆国家,这岂不是笑话?所以说,颠覆国家是一个暴力集团的行为。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才叫“颠覆”。 * 什么是“煽动”? “煽动”不是言论而是行动,不能把这条法律规定变成了惩罚言论的规定。它也要符合几个条件才构成“煽动叛乱罪”。 第一,煽动者有犯罪的意图。如果此人没有犯罪意图,不管他的言论内容怎么错,不能构成“煽动”。 第二,煽动者进行“煽动”的时候当然要讲话、写文章,煽动的言论不是要表达看法,而是要讲到做法,推动人们去采取行动。如果只是发表看法而没有提出行为,那只是思想信息的提出,是言论自由的表现。如果一个人只是表达看法,不论他的看法有多错,有多不为政府所接受,都不能构成“煽动”。 第三,煽动者必须要有具体的煽动对象。没有被煽动者,也就不会有煽动者。如果一个人自言自语,不管发表什么宣言,就不构成“煽动”。在文革是闹了很多笑话,有人在厕所里写了一句什么标语口号,就被定为“反革命煽动罪”。在厕所里向谁煽动?这是不合乎逻辑的。 第四,“被煽动者”要采取行动才够得上“煽动”。如果“被煽动者”没有行动的话,只是“煽”而不“动”,这只能说是思想影响。但是不幸的是,现在中国的司法机关把人们在互联网上发表的文章叫做“煽动”,他们既没有具体煽动的对象,也没有“被煽动者”的行动。没有后果怎么能定罪?这是荒唐的,没有法律根据的。 第五,只有被煽动者采取的行动犯罪,才能说明煽动者有罪。假如总统候选人在选举中号召大家投他一票(这也是一种煽动,甚至这种煽动还带有强烈的感情),结果是“被煽动的人”去投票,这个行为是合法的,那煽动大家投他一票的人也是合法的。煽动罪要满足这五个条件才构成罪行,不然就是歪曲法律。 * 反对“立恶法” 郭罗基先生说,现在反对(23条)立法成了一个政治性的表态,香港人民只有在“反对”和“赞成”二者选一。这很可能引起人民的对立情绪,造成分裂。而且这种简单化处理把很多重要问题掩盖了。郭罗基认为,我们不要反对立法,而是要反对“立恶法”,反对立违背人民意愿的法律。要立就要立人民赞同的法律。香港政府企图跳过“白纸文件”,跳过立法程序,这是不允许的。他也让香港人民不要把希望寄托在共产党的“五十年不变”的承诺上,最重要的是香港人民要能显示自己的意志,让香港朝着民主的方向去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