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2月20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回归后的香港首先是香港人的香港,其次才是中国的香港。香港已经是主权的香港,不是北京的殖民地,在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香港与北京是平等的政治实体,上下等级秩序是暴政强加于港人的。香港的法律是港人的法律,不是北京政治寡头们的法律。剥夺港人自由的法律是得不到港人一体遵行的。大陆的法治陷入一片混乱,其根子就在于这些法律只代表政治寡头们的利益,而与民众的意愿根本背离。香港有良好的法治基础,如果屈从北京的权力意志,其前景只能是蹈袭大陆的后尘。 九七回归时北京开给港人的支票是“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没有独立的立法权,谈何自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当时并没有得到港人的认可,作为一个民选政府,港府和“董钦差大臣”均无权“自行立法”。除非这些规定以全体港人公决的方式(而不是以御用委员占多数的立法会)得到通过,否则,拥有完整主权的港人有权将其搁置或废除。 即使仅以《基本法》论《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也与第二条“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第三十九条“《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相抵触。 综上所述可见,港人要求取消或部份取消第二十三条的行动是完全合法合理合情的。我们没有任何道理不支援香港同胞。 (原载大纪元,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