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1月12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从九月二十五日《世纪中国》网站读到刘大生《论〈国际人权宪章〉的应对》一文,颇有收益。其中对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作了合情入理、切中时弊的分析,文中认为,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已经规定,非经法院的合法审判,任何人的人身自由不能被剥夺。但是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却赋予了行政机关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一到四年的权力,在限制人身自由和精神压制的强度上和有期徒刑是完全一致的,而且还不公开审判,不接受监督,不允许辩护,其与判刑的不同只是性质上的区别而已。文中分析,劳动教养制度也是封建专制制度留下的痕迹,因为在封建社会中,行政和司法基本上不分家,地方行政机关执掌司法权曾是几千年的通制,再向法治社会过渡的时期,我国的行政机关不愿意完全放弃审判权,于是就产生并保存了这一非法治的强制手段。作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宪法依据,和法治精神格格不入,建议中国政府借助加入《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的契机,果敢地废除这一制度。 笔者手边有一本二00一年二月由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的《沪上法治梦》,本书的作者是今年已九十七岁高龄、上海的资深法官、反右运动前任上海法院民庭庭长的何济翔老先生,这部回忆录是作者于九十三岁时所撰写的。当年何老先生因附议国际著名法学家杨兆龙先生,倡言立法,认为一个堂堂大国建国八年了,竟没有一部《刑法》,更不必谈《民法》,于是便提意见说法律不完备,无法可依。因此在运动中罹祸,被定为极右分子,开除公职,实行劳动教养,再加上后来的所谓“留场就业”,却仍是劳动教养的继续,实际过了长达二十年的囚徒生活。何济翔五十二岁时被投入劳改,七十三岁时才获得改正归来,其间的二十年是他人生的空白,除去繁重的体力劳动与所谓的“学习改造”,不曾摸过一本书、写过一篇文章,更不要谈自己的法律专业了。作者在书中自问,中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期才为二十年,我这不是等于被判处了二十年徒刑吗?这二十年的政治苦难,使他的身心受到极大摧残,精神与物质受到极大损失,直到今天,二十年的教养噩梦时时惊扰不休,让人心有余悸。不过,他能以衰朽之躯,辗转七八个劳改农场,并能苟活着出来,已属万幸,因为还有多少右派分子就是在劳教期间,死于贫病苦难之中的。前几年出版新华社高级记者戴煌的《九死一生》,就触目惊心的写到了那些惨死的右派分子。 据何济翔书中回忆,在一九五七年的夏季,也就是作者因为右派言论、正在遭受批斗之时的八月三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今天看来,这个决定的法律程序并不完善,因为它不是一部由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而是由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公布的一个行政法规。细观其中的规定,应予劳动教养的有四种人,但在解释上也颇费踌躇,如“受到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就是一句冠冕堂皇和模棱两可之词,在当时,就算是有生活出路,能容得你不去劳教吗?后来的事实证明,即便有人要去自谋出路,也会让你全家不得安生,逼得你非去劳教不可。决定劳教的程序十分简单,单位提出,公安局批准就可以了,没有起诉和辩护,更没有上诉和申诉,真所谓一锤定音。当时上海对右派分子有六种处分,最重者为极右分子,处理方式是开除公职,实行劳动教养,以下依次减轻。何济翔定性为极右分子,所以被劳教是在劫难逃了。 “人是自由的,而又无处不在桎梏之中”。在作者看来,尤为重要的是,劳教既非刑事犯罪,却与刑事犯罪相等,即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劳教后继续留场就业,如果案件不平反的话,那将是终身的。依照国务院相关决定,需要劳教的人,可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由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委员会或其委托的机关批准,中间没有审理机构。被决定劳动教养的人没有任何申辩和上诉的权利。一经决定,就一竿子到底,如有冤屈,也就只能等到最后平反后才能昭雪了。作者在书中,以法律专业人士的眼光质疑到,这种不经审理和辩护的处理方式,谁又能保证件件案件能够处理正确呢?据了解,前些年,为区别劳改与劳教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中国政府已将劳动教养从劳改局中划分出来,分别成立了“监狱管理局”和“劳动教养管理局”。 虽然说劳教人员是属于人民内部矛盾,而判刑是划为敌我矛盾,但前者待遇却并不见得比服刑人员好,可能还更糟些。比如,近年来,中国政府基于人权方面的国际影响,不再要求服刑犯人过多地去劳动生产,而劳教人员却不在此列。还有,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中,并没有期限,管教干部认为你改造不好,还可以打报告申请给你延长劳教期限,如二年改为三年,三年改为四年。这时候,你同样是没有申辩权和上诉权的。还有一个规定是教养期满后,可以强制留场就业,继续限制你的人身自由,那就永无出头之日了。那些即便是走出了劳教场所的人,头上还得戴着一顶“两劳人员”的帽子,回归到社会上,同样会遭人白眼、受人歧视、被人监督,等于打入社会的“另册”。正因为如此,所以作者在江西铅山采石场劳教时,分成劳教队和劳改队两部分,劳改队总是嘲笑劳教队说:“你们劳教是无期,我们劳改是有期,判五年就是五年,判十年就是十年,所以劳教不如劳改!”但这两者最根本的一点是相同的,都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这样一来,在社会上起到了一种反效果,有的违法乱纪人员认为,要犯事就犯个大事,判上几年,以后还能闹个减刑什么的,待遇还好些,千万别让去教养了。现在,监狱的服刑人员按照规定,每月还可会见家属一次,而回忆录中的何老先生第一次从劳教场回家见到亲人时,已经是七年后的事情了。天地之间,有这样的犯人吗?作者套用一句前人的话慨然道:“人生到此,天道宁论!” 刘大生在他的文章里,呼吁中国政府果敢的废除已经实行了四十五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笔者认为,这一呼吁是极有见地的,同时也应该引起国内有关方面的重视。如果能废除这一制度,将有利于缓和人民内部矛盾,有利于营造社会的法制环境,有利于改善中国国内的人权状况,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中国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国际地位。如果说刘大生的这篇文章是一篇纯理论性的论说文的话,那么,何济翔老先生在这部的《沪上法治梦》里,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和法律常识,用一个法学家血泪斑斑、充满着屈辱艰辛的“劳教”之路,给这篇文章作了一条最可信的和最具说服力的注脚,那就是劳动教养制度早就该到废除的时候了。 (原载新生网) 《沪上法治梦》 何济翔 著 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2001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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