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0月4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关于不平等条约的约束力问题: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2条规定“条约系违反国际法原则以威胁或使用武力而获缔结者无效。”[1]按照该条约与国际惯例,中国和沙皇俄国以及前苏联签订的一系列丧权辱国、割地赔款的条约,如《瑷珲条约》,《北京条约》以及《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都是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条约,因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2][3]。这类非法条约对于缔约国没有什么约束力,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清朝在甲午战争失败后,李鸿章于1895年与日本签订《马关条约》。其中第二款第三条规定“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永远让与日本”。[2]但是因为马关条约是不平等条约,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战败投降后,台湾立刻就回到了民国政府的怀抱,《马关条约》自动作废。 不仅中国历届政府,包括毛泽东和邓小平,都不承认中俄和中苏之间的不平等条约,就连苏联领导人列宁也在两次《对华宣言》中亲自宣布 “以前俄国历届政府同中国订立的一切条约全部无效,放弃以前夺取中国的一切领土和中国境内的一切俄国租界,并将沙皇政府和俄国资产阶级残暴地从中国夺取的一切,都无偿地永久地归还中国。”[4][5][6]这为我们讨还领土提供了更加充足的理由。 二、苏俄非法强占的土地 沙俄和苏联除了通过不平等条约割占我国领土外,许多地区连不平等条约都没有签订即被沙俄和苏联强行武力占领,如中国的江东六十四屯,海兰泡以及唐努乌梁海地区。俄罗斯对这些地区的占领就更加不具备合法性了。[2] 三、江泽民是否有权签订中俄边界条约 我国的缔约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共同行使。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国务院“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这表明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在不同程度上都具有缔结条约的职权。 [3] 然而根据我国1990年《缔结条约程序法》第7条规定,有六种条约国家主席无权直接签署,而必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其中第一项为“友好合作条约、和平条约等政治性条约”;第二项为“有关领土和划定边界的条约”。[3] 江泽民与俄罗斯政府于1999年12月9日至10日在北京签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又于2001年7月17日在莫斯科与普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且在第六条中规定的“缔约双方满意地指出,相互没有领土要求,决心并积极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 如果这两个条约未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江泽民签署条约则属于越权违法行为。 四、江泽民的行为有悖于联合国宪章 在江泽民签订勘界条约后,外界对于条约内容一无所知。《联合国宪章》规定凡合法缔结的条约,应在联合国进行登记。江泽民这种将国土私下出卖的行为也是有悖于联合国宪章的。[3] 中国通过历次不平等条约中而丧失的土地,以及被侵略者武装占领的土地,本来都可以通过谈判合法讨还,江泽民放弃这些领土无疑是彻底的卖国行为。 参考资料: [1]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http://law9.hotoa.com.cn/lawv2/9/168-1/37E63D30-4DC5-4C53-8A09-0341A2CCD9EB.html [2] 中华英雄网站 http://www.china-hero.org/ [3]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讲稿之十四 国际法与国际条约的几个问题 2001年7月4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外交学院副教授江国青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讲座讲稿》,其中提到“对于这些不平等条约,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其非法性质而坚决予以废除,这是完全合法的。实际上,新中国对于一切不平等条约所采取的否定态度,也就是对侵略战争的否定,是对强权政治的否定,从而伸张了国际正义。这不但没有违反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反而是有利于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的。” http://www.npcnews.com.cn/gb/paper8/5/class000800002/hwz149871.htm [4] 大参考http://www.bignews.org/20010129.txt [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 《结束过去,开辟未来》 http://www.pim.tsinghua.edu.cn/zsjx/yjsgzz/dir/zhibujianshe/dengxiaoping/097.htm [6] 中国共产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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