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2年10月22日】([注]本网站所转载的参考资料皆为非修炼界人士所撰写,不一定和法轮功学员的认识相同。) 「狼外婆」的「宽松」嘴脸 在香港回归五年后财政赤字高达五百多亿,经济陷入衰退的情况下,董建华为首的特区政府不但束手无策,不能拿出挽救经济的良方,反而对中央「刻不容缓」的威逼唯命是从,匆匆推出《基本法》廿三条立法咨询文件,打击港人的信心,破坏香港的国际形象,这对困境中的港人无异落井下石。最可恶的是,这一切却是以「狼外婆」的嘴脸在推销,谓之「宽松」。 撤销「二十三条」才是真宽松 为了使港人束手就范,中共正调动在港的所有宣传喉舌,以及所扶植的团体及个人,向市民不厌其烦地游说:廿三条立法建议非常宽松,绝对不会损害港人的自由人权,绝对不会改变港人现有的生活方式……试问,既然是好东西,何必如此硬销?推销者竟忘了一个常识,讲求实际的港人对这种自卖自夸的反应从来就是:越自夸越不可信! 既然讲「宽松」,应照中共一再承诺的让香港「五十年不变」,立法这样的大事,更不应变,那不是更宽松?!实情是,《基本法》廿三条本来就是「六四事件」后,中共畏惧「香港成为颠覆基地」而硬加上去的条文。让香港像回归前那样延用「普通法」,不再增加政治捆绑条例,撤销廿三条,才是香港各界五年来争取中央兑现「五十年不变」的目标。 立「法」要赶尽杀绝异见者 该立法建议所列的「七宗罪」,是否宽松?香港人除非白痴,都知道是怎么回事。首先,法例的制订应该是律政司所属职权。特区政府推出该咨询文件后,按道理应由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出面解画。保安局是负责执法的部门,反而由保安局局长叶太马不停蹄到处宣讲。订立法例不由立法机关阐释,却由执法机关解释立法建议,此超出常规的蹊跷行径,意味着当局立法前已经有了打击的既定目标。 其次,背后动机还有一个,就是让近来民望比梁氏稍高的叶太推销,在她的落力得不惜指天发誓的说服下,从未经过内地那种政治风浪的香港人,较容易被叶太的「诚意」打动,消除疑虑尽快「收货」。中共及其在特区的代言人便可以速战速决,以免夜长梦多,强行快速定下这「七宗罪」,方便今后赶尽杀绝「异见者」。这与推销者们坚称提「白纸草案」是「费时失事」、「毫无意义」,同出一辙。 与民主国家比宽松可笑可悲 为了加强推销「文件」的效果,所有招数几乎全用上:动员商界巨头、学界精英逐个表态;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机会令各界「表忠」;在无关政治的场合也加插宣讲「廿三条立法就是好」的表白。而其中最能「打动人心」的一项,就是大言不惭地拿该文件与外国同类法例相比,装模作样地把美英加以及新加坡等国的有关法例,与本港这一咨询文件并列出来,以示文件中建议的叛国罪和颠覆罪量刑比外国宽松。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的确,从字面上看,似乎外国的有关条例有大同小异之处,甚至在「九.一一」事件之后,有些国家更加紧了对叛国等罪行的立法。 然而,拿香港廿三条立法的这些条例与民主国家的法例相比,却是风马牛不相及,可笑加可悲!已经回归中共一党专政「一国」里的香港,如今还存在多少「两制」?特首亦由中央钦定,港人完全没有民主选举的权利。如果要比,只能与北韩等专制极权国家的法律来比,说是较之「宽松」,暂时还不至于惭愧。 与民主国家比较什么?这些国家的政府是全民选举产生的,总统不但不能世袭或钦定,更是一到任期一定得交班。国家官员乃至议会议员都由人民选举产生。任何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行为一经揭发,不仅个人被罢免,该人所属的政党和政府将因而被人民谴责,甚至被推翻。人民可以公开向不称职的政府说「不」。这样的民主国家的法例,再严都不是针对人民的,而是为了保护人民行使公民的权利。再者,人民反政府不等于反党反国家,法律保障传媒和民众有权揭露政党和政府中的不法罪行。 非民选政府不可能真「宽松」 反观中共一党专政五十多年的政府,即使犯了种种滥杀千万无辜的罪行,如举世震惊的文革、「六四」等惨案,至今都死不认错,更别提下台。现在的江XX政权,从中央到各地诸侯一直到村官镇官,贪污腐败尽人皆知。携巨额公款外逃的大小官员,络绎于途。中共贪腐的「黑洞」越来越大,大陆的法律及法律制裁机关成了权力斗争的工具。 自从香港回归,中共官场文化已日益「和平演变」特区政府。香港更成为中共贪官洗黑钱外逃的中转站……。请问,至今不肯给国内民主人权的中央政府,所急于在香港订立的法案,能为保障港人的自由民主人权而设吗?应该说,不民主的政权的法例再「宽松」,也与民主社会的法例是背道而驰的。独裁专制政府完全明白,对人民真正宽松之日,就是其丧权下台之时。他们所立的「法」,不过是维护中央权力「长治久安」的工具。岂有对人民「宽松」可言?香港同理,如果没有港人一人一票选举的香港特首和立法会,哪里有港人「宽松」的民主政治大环境? 《动向》10月号(金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