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9月13日】日前,警方首次对一向以和平方式请愿的香港法轮功学员采取行动,拘捕十名在中央驻港联络办公室门外静坐的学员。警方解释,他们是在接获市民投诉后,才以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为理由采取行动,数天后警方承认,所谓「投诉者」正是中联办。 是否阻街应有标准 警方指,请愿人士不肯依照警方指示,在指定的示威区内活动。警方的示威区设置在距离中联办数十米的行人路,法轮功学员坚持在中联办正门外静坐,这正是双方的分歧所在。 香港市民的言论及集会自由,获得《基本法》与《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根据香港法律及判例,对这类宪制保障应予宽松处理,尽量减少限制。提出限制者(如警方)必须证明,有关措施是民主包容社会所必要的,其尺度合符比例。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李国能,在损毁国旗及区旗案裁决中明确指出:「对发表自由的权利所施加的任何限制都必须取其狭义解释……」,有关限制应是为了「保障公众秩序所必要」,并要与其所欲达至目的「相称」。 在这次事件中,警方接获中联办投诉,指法轮功学员「阻街」。问题是,警方不能单凭中联办一面之辞作出判断,应根据上述原则,衡量现场环境作出结论。事实上,当日在中联办门口静坐的法轮功学员只有十人,而现场行人路十分宽阔,人流亦颇稀疏,说静坐学员「阻街」,有点言过其实。 法轮功学员过往每次参与抗议活动,皆表现得和平及有秩序,当日学员亦只是静坐及练功,并没有喧哗及高叫口号,未有对附近的店铺及居民构成滋扰。讽刺的是,警方为了阻止法轮功学员接近中联办正门,曾在对开行人路四周以铁马筑起围栏,几乎霸占整个路面,路过的行人被迫行出马路,真正构成阻街者反而是警方自己。 历史教训应该吸取 很多时,公众未必认同示威者的意见。不过,请愿行动是否构成阻街,应有一个客观标准,不由个别人士的主观喜恶作决定。 事实上,任何请愿行动或多或少对公众构成不便,若警方一接到投诉便清场拉人,那香港的游行集会自由便荡然无存。 从警方月前强硬对付《财富》论坛的示威者,到近日处理法轮功请愿,其尺度正逐渐收紧,经常引起争议的是设置示威区的问题。除非示威规模庞大、参与人数众多,或示威行动可能对公众或个别人士安全构成威胁,警方毋须限制示威者的活动范围。 正如我之前指出,参与静坐的法轮功学员为数不多,并没有阻碍路人,更加未有采取激烈手段,警方实在没足够理据设置示威区。 游行示威除了是公民权利外,亦发挥宣泄民怨的社会功能。张家伟撰写的《香港六七暴动内情》一书指出,六七暴动的其中一个成因,正是港英政府未有疏导民怨,致令局面一发不可收拾。虽然现今情况与当年不尽相同,但特区政府面对民怨沸腾的情况,应该吸取历史教训,以宽容的态度对待示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