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6月25日】酷刑折磨在所有国际人权公约、法律中都是被明令禁止的。违反者,不管是下令的还是执行的,都将面临国际人权法最终的追究审判。这样的例子屡见不鲜,如南斯拉夫、若旺达那些大大小小的刽子手,前阿根廷总统,前东德共产党总书记等等,这些个恶贯满盈的人权罪犯都在面对着正义的审判。 江泽民政府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历史上从来都没有的最严重的一场迫害。为了讲清真象、抑制邪恶、减少迫害,部份海外大法弟子与国际人权法方面的律师合作,寻求利用国际人权机制向国际社会揭露江泽民政府的邪恶,并循国际人权法追究那些迫害大法弟子罪犯的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迫害证据的记录与整理。这些记录不仅仅是对真象有力的说明,更是追究那些邪恶罪犯的证据。 国内弟子冒着生命危险传递出来的信息是我们海外弟子能够开展以上讲清真象行动的根本原因。但是同时我们发现,有相当一部份材料因为缺少一些关键的内容而不能使用,这是非常可惜的。向国际人权机制投诉人权迫害是有一定格式的。这里我们重点介绍如何记录整理迫害酷刑材料。 一、什么是酷刑折磨? 1、酷刑折磨的定义 根据“联合国反对酷刑折磨公约”第一条,酷刑折磨有三个要素: 1) 由政府机构执行、教唆、煽动或认可的; 2) 为了一个特定的目的,例如逼供、威胁、迫害等; 3) 导致严重的精神或肉体上的痛苦、伤害。 2、三个要素的具体证据与记录 1)凶手身份,政府反应:由于“政府执行、教唆、煽动或认可”是酷刑折磨的一个要素,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证明凶手是代表政府机构来施行折磨迫害的,或者证明政府机构对折磨迫害是支持认可的。为此,就要注意记录凶手身份或政府反应。 证明凶手身份的包括:凶手姓名,职位,单位部门,装束,制服编号,携带的武器,交通工具(警车)等等。注意,任何与官方权力机关有关的都是国家权力机构,所以有些人表面看来不代表政府,但实际上是。如工作单位保卫部门,党支部,街道委员会,精神病院医生护士,替政府作伪证的医生,受警察唆使打人的罪犯等。由于江泽民政府对法轮功全国范围的镇压,可以说所有的迫害都是由政府执行、教唆、煽动和认可的,而具体记录凶手身份也是为了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政府反应包括:上级部门对警察、罪犯是否纵容,对凶手是否惩治,对受害人的申诉有否反应,是否给予受害人治疗等等。总之,就是能够证明政府纵容认可的证据。 2)酷刑折磨的目的、原因:这一点比较容易,所有的材料也都做到这一点了。 3)受害人所受的折磨、痛苦、伤害:这也许是最难记录的。首先,邪恶的迫害程度骇人听闻,有些事情受害人也许不愿叙说、记录下来。另外,有许多形式的折磨和伤害不是那么明显,容易忽视。我们希望,为了揭露邪恶,为了拯救更多的人,要尽量将受害人所受的折磨,无论是在精神方面还是在肉体方面的,都记录下来。有了原始记录,国际人权机构自会根据国际标准判断是否构成酷刑折磨。 3、识别一些特殊的折磨。 1)儿童:小孩比大人在身心方面都更脆弱,就更容易受伤害。反过来讲,对孩子的伤害又是对父母精神上的折磨。比如,当着孩子的面折磨父母,或威胁孩子说要折磨他的父母,这都是对孩子巨大的精神折磨。反之亦然。又如,以不许孩子就学来威胁是对父母的精神折磨。 2)性虐待:强奸轮奸是明显的折磨,以强奸轮奸来威胁也是折磨。扒光衣服,触摸电击敏感部位是折磨。对怀孕妇女的虐待牵涉到婴儿,所以比一般的折磨伤害要更深。另外,对男性的性虐待容易被忽略而不予记录。 3)针对信仰的折磨:强迫弟子攻击自己的师父,踩法轮图形等等,都是巨大的精神折磨。通过办班洗脑来强施转化,实质就是一种精神折磨。 4)间接折磨:例如,解雇不修炼的亲人对法轮功炼功人是一种精神痛苦;以威胁脱光女弟子的衣服来逼迫男弟子放弃修炼是精神折磨;以“如何如何的下场”来威胁是精神折磨。 以上只是如何识别迫害的有限的一些例子。邪恶的迫害没有什么固定的格式,识别的关键是:任何造成严重的身心痛苦的行为都是折磨。 二、记录酷刑折磨材料的一般原则、内容、方式 1、一般来讲,影响一份材料的有用程度的有以下几个因素:材料的来源,详尽程度,物证(照片,医院证明等),记录是否及时等。材料来源指得是记录材料的人是受害人本人,其亲人,目击者,或者第三者?材料来源越直接越有说服力。详尽程度指的是具体细节的记录。不是说越繁琐越好,但是关键细节的记录越详尽越好(请看下一段)。记录及时是指事发之后尽快记下细节而不是等一段时间以后。 2、酷刑折磨记录应包含的细节。简单的讲,就是七点:凶手对受害人做了什么,怎么做的,什么时间、地点、为什么目的?下面举例一些具体的内容(只是例子,不一定完全对照记录)。 1)受害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相貌,照片(如有的话),被捕前后健康状况等。如果希望国际人权机构采取行动或调查时要用真名。一般来说,国际机构在调查中会保护受害人,因此安全不是问题。 2)凶手: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职位,单位部门,装束,编号。抓人者,打人者,指使者等。 3)受害人怎么被凶手拘捕:被捕的具体时间地点,逮捕的理由,问的问题?凶手是否试用暴力,何种暴力?如果是被诱捕或秘密失踪,谁在什么时间地点最后一次看到受害人?受害人是否被召到单位或公安局? 4)拘留所的描述:拘留所的地点,受害人被拘留多久,有没有被转到其他拘留所?关在那间房间,房间条件,房间多大,多少人,空气,温度,卫生,供水供饭的情况,是否单人隔离拘禁,单人拘禁多长时间,是否通知家人,是否允许家人探望?警察是否抢钱,勒索,有没有强迫劳动,强迫劳动多长时间? 5)酷刑折磨的描述:时间,地点,打人者,目击者。如何折磨,刑具,身体受刑部位,多长时间,多少次。折磨的目的,凶手说了什么。受害人在受折磨时以及过后的痛苦感受。受害人在受折磨时和事后的精神状态。有没有留下后遗症?有医务人员吗?他们充当了什么角色? 6)有关政府部门如何反应处理:有没有制止迫害?有没有教唆凶手,主使迫害?是否将受害人情况(拘捕与折磨)通知其家属?当受害人家属查询受害人情况时,政府部门如何反应(包括毫无反应)?是否是否威胁家属?是否株连家属?是否阻止家属追究凶手法律责任?凶手是否逍遥法外?是否被重用提拔? 3、采访或协助受害人记录。 受害人可以自己准备材料,也可以由其他弟子准备。即使受害人自己可以准备材料,也最好有其他人可以帮助提示问题(如酷刑的三个基本要素)。能录音和录像取证更好。如有两个人采访记录,可互相提醒补充,以免漏掉重要内容。 采访时,尽量多提些中性问题,不提导向性问题(例如,“他们对你施刑迫害了吗?”就是导向性问题)。采访需要的一些典型中性问题举例如下: 在哪里抓的人? 几点钟抓的人? 什么时候发生的? 他们长的什么样? 你到那里的时候,发生了什么事? 接下来出了什么事? 他用它干什么了? 他用它接触了你的哪个部位? 你听到或感受到什么? 他们问了你什么? 你是否还有其他后遗症? 这发生了几次? 这持续了多久? 你记得他们问了你什么? 三、其它证据的收集 其它有关江泽民政府对法轮功的迫害的证据对我们记录整理的酷刑折磨材料能起很大的支持和说明作用。 1、官方证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纳粹战犯的纽伦堡大审中,所用的证据全部来自纳粹公开或内部的官方文件。纳粹当年推行的政策和吹嘘的功绩反而成了审判他们的最好证据。国内弟子最好能注意系统收集官方的证据,比如所谓的中央文件,邪恶干将的讲话,各地省市长在报纸电台上对镇压法轮功“功绩”的吹嘘。可以警告他们,这些就是将来控告他们的证据。 2、其它实物证据。法医鉴定,精神病院病历,目击者证词,照片等等,任何能够说明材料的证据都要收集。 四、国际社会公认的违反人权的罪行 除了酷刑折磨外,江泽民政府对法轮功的迫害还违反了大多数国际公约和人权条约。我们将逐步开展利用相关的国际公约和人权条约追究江泽民政府及其各级打手们的法律责任,并陆续发表相关文章介绍如何记录整理有关的原始材料。这里我们将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和人权条约列举如下,以便国内弟子有针对性地收集相关的材料。 秘密逮捕和绑架失踪:是指不通知家人而秘密逮捕、长期监禁。希望国内弟子收集并向明慧网递送失踪弟子的名字和失踪前后的情况。 任意拘捕:是指没有拘留证,没有理由的情况下随意拘捕。希望国内弟子继续收集并向明慧网报导被拘捕弟子的名字与情况。 非法致死:是指未经判决或合法程序致人死亡者。被迫害致死的弟子属于非法致死。 群体灭绝:是指试图销毁某群体的一批或一部份人。江泽民政府对法轮功的迫害是典型的群体灭绝犯罪。 剥夺受教育权利:所有勒令强迫弟子失学的校方都侵犯了人们受教育的权利。希望国内弟子收集并向明慧网递送失学弟子的名单及违法的学校。 奴役:强迫弟子在监狱里劳动是违反国际法的。 对妇女的暴力迫害:对女弟子的打骂凌辱都是违反该方面的国际公约的。 对儿童(十八岁以下)权利的侵犯:强迫儿童与父母分离,对儿童的暴力,剥夺儿童入学的权利,这些都是违反国际公约的。希望国内弟子收集并向明慧网递送这方面的案例。 五、结语 记录邪恶迫害的材料是揭露邪恶的第一步,也是国内弟子才能做得到的。有了第一步,国外的弟子才能进行进一步地讲清真象,制止邪恶之徒的犯罪。国内的环境很艰苦,做好记录邪恶迫害材料的工作是很难的。我们建议有文化的弟子在这方面能多起一些作用,帮助文化程度较低的弟子。同时,在文字方面不需要花太多功夫,将原始资料情况记下来即可,国外弟子会整理改写的。让我们国内外弟子携手将这件事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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