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5月8日】《江苏省警方报》2000年第8期有一篇题为“一个普通警察的生命壮歌”的文章,记载了在迫害法轮功中“一马当先”的不法分子、盐城市城区公安分局文峰派出所张宏明如何 “莫名其妙”地一命呜呼的可耻收场。 文中写道,2000年5月9日晚6时30分,张在家中接到呼叫:“有紧急任务,着便服到所长室集中。”张马上又冲到了迫害法轮功的第一线。作者称,这是一次特殊的蹲点守候任务,他们象钉子一样牢牢地扎在守候的岗位上。 晚上七点多钟的时候,张突然感到胸闷,说心里有点难受。还没过多久,只见他身子一歪,头颈突然耷拉下来,而喉咙则发出粗重的喘息声。8时20分,到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急救中心进行急救。10时20分,张的心脏还是停止了跳动。 从在家中接到呼叫,到在医院死亡,前后不到4个小时。“死神”为何如此关照只有34岁年轻力壮的张宏明? 文中写道,4月26日,市区某厂的高某在监视居住期间趁人不备,突然出走,张主动请缨,当场赶到徐州拦截未果。4月28日张等一行到达北京后,马不停蹄地开展工作,终将高某抓获。此后,张继续留在北京查截另外两名有可能滞留在北京的对象,直至5月5日下午才返回盐城。 然而,事实是怎样呢?法轮功学员高玉兰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被监视居住,执法人员此举违反了《宪法》第三十七条。她去北京上访是行使《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公民权益。张宏明一伙为虎作伥,窜至北京非法拘禁高玉兰,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张八七年毕业于江苏警校,在公安系统已有十三年的工作经验。对这些基本法律条文不可能不知。更为严重的是,高玉兰被抓回后即在未经正式审判的情况下判劳教一年,关在南洋看守所饱受折磨。此举完全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六条,第十二条以及其它所有相关的法律条文。 在江泽民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的两年中,超过两百多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其中包括盐都县龙岗镇71岁的张万年老人。而更多的大法学员承受着非人的折磨和妻离子散的痛苦。盐城市公安系统的不法警察们,你们扪心自问,江氏迫害法轮功,天理、国法、人情,何处可容之?而历史上残害忠良, 为虎作伥之徒谁不是在可耻中收场?张宏明「以身试法」,充当江氏犬牙,结果暴毙。天网恢恢,人间绝无偶然之事,你们有什么理由觉得自己作恶就可以逃脱天道国法之惩罚? 将善良无辜的高玉兰非法劳教已属大错,不法警察张宏明暴毙,其因可鉴。而现在劳教已期满,你们是否已按期放人?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你们还在加紧迫害更多的法轮功学员!如此执迷不悟,实在令人惋叹。乌云遮日能几时,善恶相报终有了。如果你们四肢仍可活动,心脏尚在跳动,头脑且能转动,为何不寻找一下自己的良心,马上停止这种人神共愤的恶行。趁现在仍有机会,立即洗心革面,悬崖勒马,赎罪补过,真正行使你们呵护善良,匡扶正义的天责。否则,恶有恶报,时候一到,一定会报。等恶报降临了才后悔就太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