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1年12月27日】中国的互联网 随着互联网工业在中国的不断发展,中国政府也在不断地收紧对网上言论的控制。就在不久前的2001年7月11日,江泽民主席还对网上“有害信息”的传播发出责难,并说已有的立法不够充份(1)。自从1995年中国政府开始允许开设商业互联网帐户以来,至少已经颁发了60套旨在控制网上内容的法规。这些措辞笼统的法规代表了对言论自由的侵犯,而政府正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来试图贯彻它们(2)。 截至2001年1月,在网上传送“机密”或“反动”材料已经成了死罪。但一般来说,因为使用互联网而被判罪的人都被处以2至4年的监禁,我们尚未听说什么人由于触犯了针对互联网的法规而被控罪。他们都是在刑事法的框架内被定罪。而详尽的整套法规是被用来表达政策、使监控合法化、定义“非法”行为以及阻吓互联网用户的。 政府对网上内容进行审查的决心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增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改善、移动电话和其他廉价上网方法的引入,以及本地化内容的增加,都使得互联网的使用增加。将中国和世界互联网连接起来的主要接点是由九家所谓互联网供应商(Internet Access Providers)提供的,它们控制着对外的所有硬件线路。截至2001年7月,这些供应商已向约620家上网服务商(ISP)提供服务,而这些上网服务商又转而向约1600家互联网信息商(ICP)和据政府保守估计的约2,600万用户提供上网服务(3)。 本背景材料详细检查中国压制性的法规体系,其对网吧的监视和取缔,以及对互联网用户的拘捕。 规章制度 从1994年到现在,中国的互联网规章制度变得越来越包罗万象,从努力规范互联网商务到对新网站和聊天室的限制。这些法规在拘捕和惩罚任何形式的言论方面授予政府很大的解释权。例如,“损害国家声誉的话题”是被禁止的,但网民无法确定什么话题可能会被认为是有害的。随着该法规体系不断发展,中国政府将监控互联网的主要责任从公安部转移到了上网服务商自己。 在中国互联网对一般人开放前1年的1994年,国务院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4)”。该法规指定公安部负有监控互联网的全部责任。据该法规第17条,公安有权“监督、检查和指导保安工作,”“调查和起诉违法犯罪案件”和“担当其他监督责任。”1996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内网与国际网连接的规定(5)。这些规定开始将监控互联网内容的部份责任转移给了互联网公司自身。该规定的第11条说: “提供国际接入和接出通道的单位应按相关法律和条例建立一个网络管理中心,以增强对本单位及其用户的管理,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并为消费者提供良好安全的服务。” 第13条接着说: “从事互联网商务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行政规定维护系统的安全,并不得利用互联网进行犯罪活动(包括损害国家安全和泄漏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制造、搜寻、复制和散发扰乱公共秩序的信息或色情材料。” 公安部随即颁令要求所有互联网用户在开户30天内到附近公安局登记。各省市的公安分局几乎立即行动起来。他们还设立了计算机调查处。1997年12月,由公安部签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及互联网安全、保护和管理条例”中第5条说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可利用互联网产生、复制、搜寻或发送下列种类的信息: 1. 煽动抗拒或违反宪法、法律或对行政条例的执行; 2. 煽动颠覆政府或社会主义制度; 3. 煽动分裂祖国,损害国家统一; 4. 煽动民族间的仇恨和歧视或破坏民族团结; 5. 歪曲事实或造假、传播谣言、破坏社会秩序; 6. 宣扬封建迷信、带有性暗示的材料、赌博、暴力和谋杀; 7. 参与恐怖行动或煽动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公开侮辱他人或歪曲事实毁谤他人; 8. 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条例的其他行为。” 该条例的第8条说: “从事互联网商务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接受公安部门的安全管理、检查和指导。这包括向公安部门提供信息、材料和数字文件,并协助公安部门发现和妥善处理与计算机信息网络有关的违法犯罪活动。(6)” 外国投资者如AOL(全美在线)等将面对的主要两套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二者均由国务院颁发并从2000年9月25日生效(7)。 “电信条例”第25条说: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可利用电信网络产生、复制、出版或散发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 1. 反对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的材料; 2. 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颠覆政权或破坏国家稳定的材料; 3. 损害国家繁荣和国家利益的材料; 4. 激起民族仇恨、种族歧视或破坏民族团结的材料;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或宣扬X教和封建迷信的材料; 6.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社会稳定的材料; 7. 传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谋杀、恐怖或鼓动犯罪的材料; 8. 诽谤或中伤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材料; 9. 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材料。” 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使服务商对其所提供的内容负有责任。这些条例的第14条至第16条可以被很容易地被用来控制言论自由。第14条说服务商必须记录其用户上网活动、账号、所访问的网址以及上网所用的电话号码,并将此信息保存60天。第15条重复上面不得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八大类信息。第16条接着说如果一旦发现这样的信息,“它将立即中断通信、保存相关记录并将情况报告给相应国家机关。” 信息商必须面对的其他法规包括“互联网计算机信息系统国家机密保护条例”。该条例由国家保密局与1月25日颁发,但追溯自2000年1月1日实施(8)。 该条例第8条说: “对互联网上机密信息的管理应建立在‘谁将信息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上。提供给网站的信息或网站刊载的信息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及审批。检查和审批须由相关部门作出。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和健全检查和审批上网信息的领导责任制。提供信息的单位应按一定工作程序建立一个信息检查和审批的安全系统。” 该条例第10条说: “建立电子公告板、聊天室或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个人须由相关机构验证审批,以明确与保密相关的责任与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电子公告板、聊天室或网络新闻组上发布、讨论或发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对公众开放的电子公告板、聊天室或网络新闻组,其版主或上级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保密职责,建立一个全面的管理系统,并加强监督和检查。如发现机密信息,应迅速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地方保密机构作出汇报。” 条例要求互联网供应商(IAP) “将保密培训作为互联网技术培训的重要一环。国家干线和互联网供应商之间以及互联网供应商和用户之间签署的协议和规则应明确规定须遵守国家保密法以及不得泄漏国家机密。” 第15条说: “国家干线的主管、互联网供应商和用户应接受负责保密部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并予以协助。他们应协助上述部门对在互联网上泄露国家机密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在负责保密部门的要求下,他们还应删除互联网上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 触犯上述法规可导致严厉的惩罚。信息或服务供应商可能面临罚款或关闭,但如普通用户上载政府不喜欢的材料则可能面临死刑。2000年12月,“人大常委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规定: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犯有下述行为者将按刑事法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1. 通过互联网造谣或诽谤、公布或散发有害信息,意在鼓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煽动国家分裂、破坏国家统一; 2. 通过互联网窃取或透露国家机密、信息或军事机密; 3. 通过互联网鼓动种族仇恨和种族歧视、损害民族团结; 组织X教并通过互联网联系X教成员以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执行。(9)” 2001年1月,可能由于《六四真相》(是1989年学生运动时中国高官决策的一系列文件)即将发行,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最终的惩罚: “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单位、机构和个人非法提供国家机密或情报,后果严重者将按刑法法规进行处罚;盗窃、调查或购买国家机密和情报并将所搜集机密和情报提供给境外单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处以10年或更长的定期关押或终身监禁,同时其财产可予以充公。严重触犯法律以及对国家和人民造成特别严重伤害者,可处以死刑,其财产予以充公。(10)” 门户网站和网吧 在实践中这些法规已使互联网服务商和信息供应商及网吧开始设立他们自己的监控机制。如Sohu.com (搜狐)是设立在北京的在那斯达克注册的门户网站,在其内部有指定的审查员专门监视聊天室和公告板,如有属于2000年9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的八大类别的材料即予以删除。在互联网网吧,负责人指定专人巡视电脑屏幕,检查屏幕上出现的是什么内容。象搜狐这样的互联网信息供应商,以及网吧都已建立了自己的一套用户守则。例如,搜狐在客户欲进入聊天室时给出以下信息: “请注意根据中国法律下述内容禁止谈论: 1. 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泄漏国家机密,以及谈论推翻共产党政府; 3. 损害国家声誉的话题; 4. 引起种族仇恨、歧视或地区分裂的讨论; 5.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和宣扬X教与迷信的讨论; 6. 传播谣言,制造和散布加剧社会混乱和不稳定的不实消息; 7.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和恐怖。英语聊天室中不允许网上色情; 8. 羞辱或诽谤无辜他人; 9. 谈论和宣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禁止的内容。 如果你是中国公民而又有意违反这些法律,搜狐有向公安局汇报的法律责任。 谢谢你的合作。(11)” 北京飞宇网吧的工作人员对其800个电脑屏幕作巡回检查,他们从客户背后检视屏幕内容。当用户开始使用电脑时,屏幕上会出现这样的字样:“飞宇网吧警告用户:请勿下载含有违法、暴力或反动内容的网页......。”所谓的“反动”内容可包括法轮功材料,不同政见网页或宣扬台湾或西藏独立的网站。飞宇的网站有到所有互联网法规的链接并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在这些大部份由工商管理局规定的条例下,飞宇管理层被迫将违规者送交当地警方。12月,中国日报报导说警方对飞宇进行了突然搜查并发现一些“非法内容,”但管理层仅仅只被罚了款,数小时后营业又恢复常规。 2001年4月10日,国务院宣布将耗时三月对互联网网吧和其他公共互联网内容和服务商进行调查。一个由信息工业部、公共安全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共同举办的会议随后发布命令说,在此期间不会批准新网吧的开设。在这期间,全国的网吧被普遍检查并被要求重新注册。《法制日报》在2001年6月4日刊登了所谓“未完成”进展报告。那时警方已调查了超过56,800所网吧,期中6,071所被勒令下网。在2001年4月至7月间,共有2,300所网吧被关闭。在有些省份采取了特殊的手段。辽宁警方在5,000个网吧的13,500台电脑中安装了软件以过滤色情、违法和其他有害信息。该报称这些突击检查是“为了矫正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12) 被拘留的人员 有数人因为在互联网上张贴材料遭到拘留。所有这些案例中他们都是被以刑法判罪的。 齐炎晨 (36岁)。被判4年监禁。 齐炎晨是“中国发展联盟”的创建人之一。该组织是一个准非政府组织,于1998年被禁。齐在1999年下半年被捕。2000年9月,湖北沧州中级人民法院判他入狱4年,原因是他在互联网上张贴文章以及张贴他写的《中国的崩溃》一书的部份内容。该书对中国当前的社会状况持批评态度。齐被指控在互联网上散布反政府信息,并在开审4个半小时后被定罪。 黄奇 (36岁)。待审中。 黄奇,电脑工程师,被控“煽动颠覆政府罪”。黄和妻子李增设有一个寻找失踪人员的网站 www.6-4tianwang.com。2000年6月3日,四川成都政府在认定黄所张贴的内容具有“颠覆性”后将他逮捕。9月25日,有报导说在拘押中黄奇做的一些笔记被没收后被3名警察殴打。据他写给律师的信中说,他被打掉一颗牙并且在前额出现伤口。2001年1月2日,成都检察院指控黄奇触犯了刑法第103条和第105条。这些条款惩处的行为包括“组织国家分裂,破坏国家团结”,“组织、策划或进行颠覆政权的活动”,以及“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对黄的审判始于2001年2月13日,但据说在他病倒后被无限期推迟。曾定于6月27日重新开庭,但又被推迟。对延期未作出解释,且未说明新的开庭日期。 蒋识华 (27岁)。被判2年入狱。 蒋是四川省南充市第9中学教师,也是南充市“矽谷网吧”的业主。他于2000年8月16日被捕,此前5天他在一个互联网公告板上发表了一系列批评中国政府的文章。他被控“颠覆政权”罪。南充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他2年监禁。2001年5月,四川省高级法院拒绝了他的上诉。 郭青海 (36岁)。被判4年入狱。 郭青海是一位自由撰稿人,于2000年9月15日被捕。4月3日,湖北省沧州市的一个法院判处他4年监禁。郭被指控“煽动颠覆政权”罪。郭在网上张贴了约40篇文章并在香港的“开放”杂志上撰文呼吁政治改革。在为时2小时的审判开始前家属未得到通知,所以没有家属列席。郭没有律师为其辩护。 卢新华。在押。 卢新华,有数篇文章在海外网站发表,于2001年3月11日被以“颠覆”罪拘留。据人权和民主信息中心消息,卢曾在2000年4月被捕。 杨子力 (28岁)。在押(和许伟、金海克以及张红海同被逮捕)。 杨子力,北京市电脑工程师,互联网站“www.lib.126.com”的创办人。他于 2001年3月13日被拘留。当局至今尚未对他的拘留作出解释。杨曾在他的网站上批评对法轮功的镇压。他还利用该网站教人们如何使用代理服务器以绕开审查以及访问被信息工业部堵死的网站。 许伟。在押(与金海克、张红海以及杨子立共同被逮捕)。 许,新闻记者,也是“新青年研究会”发起人之一,于2001年3月13日在北京以颠覆罪被拘留。据报导他是因为使用互联网以及与该研究会的关系而被注意。上述研究会关注政治改革。 金海克。在押(与杨子立、许伟和张红海共同被逮捕)。 金,地质工程师,“新青年研究会”发起人之一,2001年3月13日在北京以颠覆罪被拘留。据报导他是因为使用互联网以及与该研究会的关系而被注意。上述研究会关注政治改革。 张红海。在押(与杨子立、许伟和金海克共同被逮捕)。 张,自由撰稿人,“新青年研究会”发起人之一,2001年3月13日在北京以颠覆罪被拘留。据报导他是因为使用互联网以及与该研究会的关系而被注意。上述研究会关注政治改革。 迟守珠 (44岁)。在押。 迟是吉林省长春市工人,于2001年4月18日被警方拘留。他们发现他存有从海外网站下载的含有政治内容的文章。2001年4月有消息说他被关在辽宁的凌远监狱。 王劲搏。在押。 王于2001年5月6日被从山东临沂的家中拘捕。罪名是“在互联网上诽谤警察”,但不清楚具体的诽谤内容是什么。 胡大林 (30岁)。在押。 胡大林于2001年5月18日被捕,原因显然是帮助其父(名为鲁家平的左翼评论家)在互联网上张贴文章。当局对其父的一篇关于美国间谍飞机迫降中国事件的文章特别恼火。该文是2001年5月11日发表的。 刘伟方 (40岁)。被判入狱3年。 刘伟方,小私营业主,于2001年6月被新疆自治区当局判处3年监禁,罪名是在互联网的公告板上张贴批评中共和中共领导人的“反动文章”。他使用的是互联网化名lgwf,但当局追查到他是那些文章的作者。《新疆日报》说刘因为认罪而被宽大处理。 王振勇 (30岁)。在押。 王,前重庆市西南师范大学心理学助教,2001年6月2日在深圳被捕,原因是下载及通过电子邮件散发宣传法轮功精神运动的材料。 李红民。在押。 李,湖南中部地区商人,据报导因用电子邮件将《六四真相》的中文版发送给朋友而遭逮捕。据香港人权和民主信息中心2001年7月消息,他被关押在湖南邵阳。 (文内角注) 1. 法新社,“江再次针对'有害的'互联网发出警告”,2001年7月11日。 2. 在公安部领导下,8个不同的部或政府机构参与了对互联网的监控。其中包括信息工业部、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保密局、国家新闻出版署以及国家版权局。 3. “中国将加速互联网建设”,《人民日报》,2001年7月11日。又见于“中国互联网网络信息中心年度互联网调查”,http://www.cnnic.net.cn/develst/e-cnnic200101.shtml.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制日报》,1994年2月24日,国务院147号令,由总理李鹏于1994年2月18日签发。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法制日报》,1996年2月12日,国务院195号令,由总理李鹏于1996年2月1日签发。 6.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载于《计算机及网络:法律法规》,法律出版社,北京,1999年,p.99。这些法规在一些网吧被全文刊登。也见北京飞宇网吧的网站,http://www.feiyu.com.cn/wangba/fagui/jisuanji.htm. 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00年10月11日,国务院291号令,由总理朱镕基2000年9月25日签发。“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法制日报》,国务院292号令,由总理朱镕基2000年9月25日签发。 8. “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对定”,《中国在线》,2000年2月,http://www.chinaonline.com/refer/legal/newsarchive/secure/2000/february/c00012671.asp. 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法制日报》,2000年12月30日。 10. “关于审判泄密案件时法律具体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见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评盗窃国家机密”,《BBC 监督》,2001年1月23日,源于新华社,2001年1月21日。 11. http://javachat.sohu.com/english/chat.php3. 12. “地方警察部门清理网吧成效显著”,《法制日报》网络版,2001年6月14日。 注:译自“人权观察”网站 hrw.org,原文名:“Freedom of Expression and the Internet in China”,人名、地名大部份为音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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