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2000年7月30日】 “邪教”顾名思义就是邪恶的教派。既然是邪恶的教派政府的镇压行动似乎也就变得顺理成章了,可是问题就出在“邪教”这个概念上。“邪教”这个名词并不是法律术语,它是宗教用语,古今中外的各种宗教都把自己称为“正教”而将敌对教派斥之为“邪教”。法律术语必须含义清楚、明确,例如:杀人是指非法结束他人生命的行为;抢劫是指以暴力手段劫夺他人财物的行为;贪污是指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私财物的行为...。而“邪教”是一个模糊概念,谁是“邪教”?不同信仰的人、不同政府、不同国家对“邪教”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概念模糊乃是法律术语的大忌,无数的事实证明一个概念模糊的罪名通常就是集权者大规模迫害异己的最佳借口。“中国近几十年来的大冤案几乎无一例外的与这些概念模糊的“帽子罪名”有关,什么反党集团、走资派、反革命罪、右派、等等等等林林总总五花八门。 每当集权者要大面积迫害异己的时候,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制造这样一个“帽子罪名”,这个帽子罪名必须让人听了觉得很邪恶而定义又必须要模模糊糊,想让谁戴上谁就能戴上。比如“邪教”这个罪名,只要是相对明确的一个人群不管是不是宗教、干过些什么都可能被定为“邪教”。第二步就是发起宣传攻势将其批倒批臭。因为媒体掌握在当权者手中。电视台、电台、报纸铺天盖地,了解真象的人毕竟是少数,假话重复上千百遍也不由得不明真象的人不信,当年的国家主席刘少奇都能被宣传机器妖化成“叛徒”、“特务”、“内奸”、“工贼”被打翻在地还再踏上一只脚。千千万万的好人就这样变成了“右派”、“反党分子”、“现行反革命”、“历史反革命”。当年的媒体远不如今天的先进,除了广播、报纸还得靠大、小字报,可是就凭这些也能把国家主席搞得身名狼藉臭不可闻谁都怕沾他的边,如今媒体的能量可真是今非昔比了,要为镇压法轮功造点声势那更是易如反掌了。等到把对方批倒批臭以后再怎么整治你就是当权者的自由了,因为在强大的宣传攻势面前你已经名誉扫地怎么挨整都没有人敢替你说话了。 中国的法学家们盼星星盼月亮几代人的努力好不容易盼到了把“反革命罪”这样的帽子罪名恭请出历史舞台的那一天,没想到如今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帽子罪名──“邪教”。将“邪教”作为罪名完全违背了法律的根本原则。法律的根本原则应是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正教犯法与邪教同罪。在法律面前,就是万古流传的正统宗教有人犯了法也要依律论处,相反,即使是千夫所指的“邪教”如果这个人没干坏事也不能只因为他坚持自己的信仰就横遭迫害。法律依行为论罪而不是依教派、依信仰论罪。法律有什么理由去鉴别宗教的正邪呢?如果法律依教派和信仰定罪,那法律将沦为政治迫害、宗教迫害、信仰迫害的工具。今天中国的法轮功弟子被剥夺了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不准上访、非法搜身、抄家、拘禁、殴打甚至刑讯致死只是因为他们拒绝放弃自己的信仰。 目前中国当局应付外界谴责的托词是美国也曾对“大卫教”采取过取缔行动,并指责美国在所谓“邪教”问题上采用了“双重标准”,以此来证明自己的镇压行动是合理的。但事实是美国司法部门的做法与中国当局根本没有共同之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对有关事件的发展过程进行一下对比分析:在中国,由于法轮功中南海请愿事件引起了上层的震怒与恐慌,因此当局决定采取镇压行动,先是国家主席在外访时宣布法轮功为“邪教”而后人大才开会立法取缔“邪教”,媒体大造声势为法轮功罗织罪名为政府的镇压行动提供依据,随后开始大规模的镇压活动。正如前文所述,其行为模式是:帽子罪名──宣传攻势──大规模镇压。而美国警方采取行动是因为“大卫教”中的某些人唆使和逼迫他人自杀,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司法部门认为应当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所以下令予以拘捕,在拘捕罪犯的过程中遭到集体武装抵抗,为了保证执法行动的进行出动了大量人员、装备。 具体分析两种做法的差异在于: 一、准确的说美国警方并非是针对“大卫教”采取打击行动,而只是对其中构成犯罪的人和武力对抗执法的人采取行动,其他的教徒只要他没有违法行为如果还想坚持信仰“大卫教”别人也是无权干涉的。至于说是美国政府取缔了“大卫教”那更是无稽之谈了。首先,美国作为一个政法分离的国家,政府根本无权干涉法律事务,取缔什么教派根本就不是政府的职权范围;其次,作为一个宗教和信仰自由的国家司法部门只能依照法律追究有犯罪行为的人(可能他是某个教派的头目或信徒)而不可能是取缔某个教派,至于说一个信仰或一个教派是正还是邪那更不是政府和司法部门能决定的问题了。如果政府或司法部门有权决定哪一个宗教是正教可以存在;哪一种是邪教不能存在,甚至有权取缔某个教派那就等于说政府可以直接参与宗教争端,宗教和信仰自由岂不是成了一句空话?由此对比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当局依少数人意志由政府出面将一个无害的民间团体定成邪教,之后再操纵立法和舆论、动用国家机器进行大肆镇压是多么蛮横与荒唐了。 二、中国当局镇压法轮功的行动体现的是当权者的意志,镇压行动的过程完全由当权者发起和控制。由当权者为法轮功定性并向外界宣布,然后人大立法和媒体攻势再紧随其后为当权者的镇压提供法律依据、编造事实证据,法律和媒体完全屈从于当权者的意图,是当权者玩弄于掌股之间的工具。而美国司法部门对违法“大卫教”教徒采取行动,体现的是法律的意志,由司法部门做决定,司法独立不受当权者左右,不需要制造什么特别的罪名,因为这些教徒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只要依刑法论处就可以了;更不需要媒体去造什么声势,事实上一个真正民主的国家当局也控制不了媒体。 三、中国当局镇压法轮功的真正原因是当权者恐怕自己的统治地位受到威胁并非是为了公众的利益。所谓炼法轮功死了多少人是当局把法轮功定位“邪教”以后才匆匆炮制出来的,也就是说不管所谓一千四百个出偏事件是真是假,当局在决定镇压法轮功的当时还没搞清到底有多少人因为炼法轮功出了问题,当然更谈不上对这些事例的真实性进行核查了,那么当局是依据什么做出决定,镇压法轮功的呢?要知道,国家体总一九九八年派出调研组在全国范围内对法轮功进行调研,其结果对法轮功的祛病健身效果是充份肯定的,又是什么使当局把这份一年前的官方调查结果抛在一边,得出法轮功害人、是邪教的相反结论的呢?很明显,当局镇压法轮功的真正起因是中南海请愿事件使当局感到了威胁与震怒,至于法轮功对习炼者是有利还是有害根本不是当局要考虑的问题。而美国司法部门对违法“大卫教”教徒采取行动,确实是因为这些教徒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危害了社会安全。 四、中国当局的镇压目的是打击异己信仰其实质就是信仰迫害,所以制造了一个针对群体的罪名──“邪教”。谁信“邪教”谁就有罪,不准上访、非法搜身、抄家拘禁、甚至刑讯致死,同样是未经批准的集会请愿“邪教徒”要比别人罪加好几等──因为你是“邪教”,法律对你也不讲平等。而美国司法部门对违法“大卫教”教徒采取行动准确的说并非是对“大卫教”采取行动,而是对“大卫教”中有犯罪行动的具体个人采取行动,谁有犯罪行为就抓谁。因此也不必事到临头再来立一个什么“邪教“的罪名,因为什么行为是犯罪刑法里写得一清二楚,不管是谁逼迫、唆使他人自杀都是同样处置,包括“大卫教”教徒在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事实上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此,出于维护社会安全的执法行动,其目的是制止和惩罚犯罪行为,针对的是有犯罪行为的个人而不是他们的信仰,所以不去干涉其他教徒的信仰活动,也不必评价信仰本身的正与邪。而出于打击异己信仰的迫害行动,其目的是剿灭信仰本身,所以第一需要大面积的打击所有拒绝放弃信仰的人;第二需要宣传攻势帮忙妖化这种信仰;第三还要全面查禁和销毁这种信仰的文字不许他流传。同样是镇压行动关键就看他针对的是具体犯罪行为还是针对一种信仰;就看他是依行为论罪还是依教派、信仰论罪,这是区分正常执法抑或是信仰迫害的分水岭与试金石。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双重标准论”是不能成立的,它不过是中国当局搪塞世界舆论的外交辞令而已。 (2000年7月29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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