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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的性质不是个人能贸然决定的
文/大陆法轮功学员
【明慧网2000年4月25日】目前有许多人在规劝我们这些法轮大法修炼者时总是说:我们知道你们是好人,可是国家已经把你们定为邪教了,你们就不要炼了。可是事实的确如此吗?否!迄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对法轮功根本没有定性。

1999年10月25日,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国外发表讲话,称法轮功为邪教,随后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就是邪教》,紧接着各大媒体纷纷跟随,大量报道。

众所周知,我们国家的根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序言中明文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八十条和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第八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国外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利仅此两条。显然,宪法没有赋予国家主席对任何一种功法定性的权利。所以江主席的谈话超越了宪法所赋予的权限。宪法第五条第五款明文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由此可见,江主席的言论是违法的。再则,关于以上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我们姑且不说其论点论据如何与事实不符,而且违反了中国共产党一贯主张的“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但从其效力来说,它不但代表不了党中央,更代表不了法律。

有人也提到,1999年十月份,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两高不也做出了有关决定了吗?的确,1999年10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79次会议及1999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九届第4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两高的解释根本没有涉及到法轮功,而是针对真正邪教的处理,与法轮功毫不相干。

事实上,自从法轮功于1992年传出以来,直到现在,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没有对法轮功做出过任何决议。所以,国家个别领导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违反宪法所做出的有关法轮功的决定、措施等都必须依法予以纠正。

舆论代表不了法律,个人也代表不了政府。今年4月2日人民日报发表的《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江主席一再强调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到要依法办事。做为国家最高领导人,江主席更应该以身作则,做尊纪守法的表率。江主席对法轮功定性的违法越权行为,伤害了亿万人民的心。要知道,我们在各种环境中都是好人,我们没有做不好的事,没有反政府。人容易抓,容易打,但失去民心将是多么可怕的事情。中国共产党历来主张“有法必依,有错必纠”。我们真诚地希望看到江主席为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勇于纠正自己的错误,还法轮功一个清白。

当日前一篇文章: 明报制造“4.25”新闻侵害法轮功创始人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