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桂红,五十多岁,嘉鱼县簰洲湾镇财政所职工。她曾患有贫血、眩晕症、便秘、血吸虫、肺结核等病症,常年吃药打针,痛苦不堪,工作也不能尽心尽责,家庭矛盾不断。一九九六年修炼法轮功后不久,何桂红按照法轮大法著作《转法轮》这部大法中的要求要求自己,重德修心,所有的疾病不药而愈,家庭和睦了,工作尽职尽责了,多次被评为“嘉鱼县财政系统劳动模范”。
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六年来,她因坚持自己的信仰,被绑架三次,被非法拘禁到洗脑班二次遭受“药物迫害”“毒打体罚”“电击”等多种酷刑折磨,被非法抄家三次,她丈夫毛继平被逼成白了头,独女毛阿惠被逼辍学失去高等教育的机会,自己及家人遭到巨大痛苦,身心遭受巨大伤害。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在咸宁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魏涛和咸宁市政法委书记谭海华的指挥下,咸宁市咸安区绑架了何桂红、程卫平等十四名法轮功学员。
最近悉知,咸安区四名法轮功学员何桂红、程卫平、吴裕勋、章建被咸安区检察院、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构陷、非法判刑,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法院仍然假借法律之名在惯性地作恶、迫害法轮功学员。
程卫平,女,五十多岁,二零一五年开始学法轮功。近十年来,程卫平由于坚持法轮功信仰,被非法关押过四次,多次被非法骚扰,给她个人、家庭、朋友带来巨大损失。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早上七时,她被咸安区国保大队长章海兵、副队长闵剑操控的人员绑架到咸宁市拘留所非法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五月六日被非法转入刑事拘留,同年五月十七日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二四年十二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三年,非法审判的是审判长刘英,审判员罗婉,书记员刘倩婷。判决书书号(2024)鄂1202刑初487号。程卫平不服判决上诉,咸宁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二零二五年三月十七日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
吴裕勋,曾用名吴宗伦,男,汉族,一九五四年十月十日生,家住咸安区。他原是咸安区铁路货场运输管理局职工,一九九八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他曾被当地咸安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派出所非法抄家五次、非法拘留五次、强制洗脑两次,被非法劳教两年,被勒索现金4560元,如今他遭非法超期羁押,身心、经济、精神和家庭亲人受到极大的伤害。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上午,吴裕勋在咸安区火车站广场告诉民众法轮功真相救人时遭警察绑架,被非法关押到咸安区锦龙路拘留所。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被非法转至刑事拘留,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逮捕,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八日被咸安区法院一号庭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三年,非法处以罚金三千元,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吴裕勋不服依法上诉,咸宁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没有开庭审理,二零二四年十月八日下发终审判决。对吴裕勋非法开庭审判的是审判庭副庭长、一级法官刘英,咸安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团委书记、检察官助理王伟为公诉人,法庭律师王清辉(手机13036193779)。吴裕勋的非法判决书(2023)鄂1202刑初801号。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吴裕勋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后来,家人发现吴裕勋的个人自费的居民社保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八日全部停发。目前,吴裕勋在湖北省荆门市沙洋范家台监狱特5号3区非法关押迫害。
章建,男,72岁,汉族,咸宁市咸安区永安中学一级退休化学教师,一九九六年六月开始学炼法轮功后,身心受益。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恶首江泽民疯狂迫害法轮功后,章建被非法抄家至少九次,被绑架九次,警察从没出示证件。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多,章建在咸安区南山附近讲真相救人,遭三男一女便衣警察殴打并被绑架到拘留所非法关押,一个多月后被非法转入看守所非法关押,后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二四年六月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三年。章建不服,依法上诉,咸宁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原判。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章建被劫持到沙洋范家台监狱。
咸宁市咸安区法院、检察院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判刑的还不止这些。翻开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二十六年的历史看,咸安区法院检察院十多次对善良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的所谓案子都已一一记录在册:
1. 二零零三年,原建筑公司的法轮功学员蔡会兰(女,当时四十多岁),因为运输法轮功真相资料在自己家中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逮捕。她的丈夫是建筑老板,被当地610敲诈了好几万元钱,她仍被咸安区法院非法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三年,蔡会兰不服诬判,依法向咸宁市中级法院上诉。上诉后的法轮功学员蔡会兰在非法二审时作了无罪辩护。当她问及法官最后结果时,法官说,法轮功案子我们做不了主,要市“六一零”拍板。摄于市“六一零”的淫威,法官只好维持原判。她曾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非法关押迫害两年多。蔡会兰是被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的第一个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蔡会兰含冤离世,时年六十多岁。
2. 二零零五年十月,原咸宁市中心医院的法轮功学员徐长虹(男,当时三十多岁),因为打印法轮功真相资料和上明慧网被绑架到所谓的“温泉石化疗养院洗脑班”强制洗脑迫害三十七天后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逮捕。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三年。徐长虹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后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琴断口监狱、范家台监狱遭迫害。
3. 二零零五年十月,原咸宁医学院的法轮功学员汪礼迪(男,当时三十多岁),因为悬挂法轮功真相真相喇叭和条幅被绑架到所谓的“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汤逊湖洗脑班)强制洗脑迫害三十七天后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逮捕。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三年六个月。汪礼迪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后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范家台监狱遭迫害。
4. 二零零五年十月,温泉开发区龙潭社区的法轮功学员余劲光(男,当时二十多岁),因为悬挂法轮功真相真相喇叭和条幅被绑架到所谓的“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汤逊湖洗脑班)强制洗脑迫害三十七天后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逮捕。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三年六个月。余劲光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后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琴断口监狱、范家台监狱遭迫害。
5. 二零一零年,原咸安区交通局的法轮功学员黄彬(男,当时四十多岁),因为创办传播法轮功真相的网站被绑架到所谓的“湖北省法制教育中心”(汤逊湖洗脑班)强制洗脑迫害三十七天后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逮捕。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五年。黄彬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中院维持原判。后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范家台监狱遭迫害。
6. 二零一四年八月八日,原咸宁市建筑公司法轮功学员陶席珍(女,当时六十多岁)在自己家中被绑架到所谓的“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强制洗脑迫害三十七天后,被直接劫持到咸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两年多。二零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遭非法批捕。二零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诬判四年。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陶席珍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继续迫害。在监狱里,陶席珍受尽折磨,一直坚定不“转化”,二零一八年九月七日从监狱接劫持到板桥洗脑班迫害两个月,遭受种种折磨。还经常被暗中下药到饭菜里,被弄得头脑不太清醒;经常被毒打,熬夜是经常性的。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五日,陶席珍结束冤狱。四年多的非法关押迫害,致使陶席珍瘦的只有皮包骨,思维迟缓,头发白了,牙齿脱落,脱相,非常苍老,走路不稳,与以前完全判若两人。
7. 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原咸宁中心医院同济咸宁医院中药房药剂师徐长虹(男,当时四十多岁)因为依法写了控告江泽民的《刑事诉江状》而被绑架到所谓的“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武汉板桥洗脑班)”进行洗脑迫害。在洗脑班被迫害四十七天后被直接劫持到咸宁市看守所,同年九月九日被咸宁市中级检察院非法批捕。同年十一月十七日,构陷徐长虹的所谓“案子”由咸宁市检察院转至咸安区检察院公诉科张吉生手中。二零一六年四月一日上午徐长虹被涉嫌《刑法》第三百条非法判了三年。非法审判的人员是:咸安区检察院张吉生,审判长林少坤、审判员刘英、陪审员杨剑、书记员李俊。后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分配站、范家台监狱遭迫害。
8. 二零一五年十月十三日下午,咸安区法轮功学员张为卿(男,当时三十多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系毕业,精通法律),因为翻墙上明慧网被网警非法跟踪上网,在温泉谷酒店上班时被绑架后被直接劫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武汉板桥洗脑班)遭受迫害。二零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被劫持到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咸安区检察院以“利用网络向海外宣传法轮功”对法轮功学员张为卿下非法逮捕证,被非法判刑两年。张为卿非常专业的在法庭上从法律角度为自己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但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咸安区看守所里二年直到回家。
9. 二零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早上,原咸宁市咸安区方向机厂职工向德斌(男,当时五十多岁),因为使用手机传播法轮功真相被“犹大”出卖,在去上班的路上被直接劫持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板桥洗脑班诛心洗脑迫害。同年八月二十九日,他直接被转入咸宁市咸安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咸安区法院对向德斌以《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非法秘密开庭,没有通知家属,也没有结果。向德斌仍然一直被非法关押在咸安区看守所,到二零一九年二月,向德斌已经被非法关押了二十八个月。二零二一年一月被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处罚金一万元,被秘密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分配站、沙洋范家台监狱迫害。
10.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原咸宁市卷烟厂退休职工黄秋珍(女,当时五十多岁),因为制作法轮功真相资料在家中被绑架。二零一九年八月,被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被劫持到湖北省女子监狱迫害。二零二二年三月中旬,黄秋珍结束冤刑,被亲属接回家。当时她被迫害得瘫痪,生活不能自理,二零二三年七月二日含冤离世。黄秋珍离世后,其家人给换衣服时,竟然发现黄秋珍的背部全部是深褐色的,似是中毒的迹象。黄秋珍在被绑架之前,身体非常健康,但在武汉女子监狱里遭受了怎样的虐待和酷刑,目前无从知晓。
11.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日,咸安区法轮功学员张为卿(男,当时四十四岁)与另二个法轮功学员到汀泗镇的一个村子讲真相救人时被警察绑架。丁晓兰和佘庆华被非法关押十五天。张为卿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二二年七月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分配站、湖北沙洋范家台监狱迫害。
12.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三日,温泉法轮功学员刘海泉(男,当时四十多岁)由于帮助民众安装卫星电视,因手机电话被特务刘宁所诱骗而被绑架。他被秘密非法关押在咸安区猫耳山旧看守所洗脑班、咸安区看守所、嘉鱼县看守所。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下旬,刘海泉被当地警察从嘉鱼县看守所拉到通城县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非法开庭,由于证据不足,长期没结果。他被非法关押一年多后,被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二零二三年三月份,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分配站、沙洋范家台监狱继续关押迫害。
13.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日上午,原咸安区镇卫生院法轮功学员丁晓兰(女,当时六十多岁)带着孙子外出讲真相时,遇到一个老太太也带着一个孙子,丁晓兰就给她讲真相。老太太十一岁的孙子一个人跑了,看见这个孩子跑到一个小区里去了。老太太就怀疑丁晓兰是人贩子,打电话报警,同时紧紧抓住丁晓兰不放。特警很快来了,绑架了丁晓兰和孙子。丁晓兰被劫持到拘留所,拘留所不收。警察就威胁恐吓孩子,逼问丁晓兰的名字,只有六岁的孙子如实说了。警察一查,就证实了丁晓兰是法轮功学员。丁晓兰在永安派出所被非法关押了一夜。二零二一年四月十一日早晨,丁晓兰被劫持到咸安区拘留所非法关押五天,随后就被劫持到咸宁市通城县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二零二一年五月中旬,丁晓兰被劫持回咸宁市看守所,被咸安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非法判刑一年。公安局责任人徐承中、闵剑、殷俊;法院审判长李拥军、审判员陈斌、书记员李俊。检察院公诉人余宗晔。
14. 二零二一年十月份,家住咸宁市温泉咸运集团小区退休会计郑荣珍(女,当时七十多岁)在外发送真相资料救人时,发到小车上,小车的主人正好是咸宁市公安局局长肖天树(已遭恶报被判刑)。肖天树指挥警察绑架了郑荣珍到看守所非法关押。她的丈夫用钱以“取保候审”方式把她接回家。二零二二年冬天,也就是二零二三年一月份,郑荣珍被咸安区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非法判刑六个月,监外执行。二零二三年三月份,郑荣珍老人却被非法收监,被劫持到武汉女子监狱关押六个月,出监时就成瘫痪状,很可能被恶人暗中下毒药了。
15. 二零二三年七月上旬,原咸宁市煤化局法轮功学员陈建平(男,当时五十多岁)发法轮功真相资料救人时,被摄像头拍到。大批警察非法闯到陈建平家,撬开陈建平的家门,非法闯入室内非法抄家,将陈建平的大法书及电脑等私人合法财物抢走,并将陈建平劫持到拘留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后对他非法逮捕。二零二四年六月,陈建平被咸安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后被劫持到武汉洪山监狱分配站、沙洋范家台监狱迫害。
从以上列举的十九个实例中可以看出有以下特点:1、当事人多是被社区、街道办事处人员非法监视跟踪,派出所、国保、610绑架、非法抄家、检察院起诉、法院非法审判而入狱的;2、都属于公诉案;3、都以《刑法》第三百条审理量刑的;4、当事人都不服判决而依法上诉;5、依法上诉,却没有一个改判的,一律被维持原判;6、大多是被秘密审判,而不是公开审判;7、法官没有行使自己的独立审判权,而是被610挟持;检察官也是如此;8、律师或当事人自己做无罪辩护,都没有被采纳。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和法院是初级检察院和法院,从一九九九年七月至二零二五年三月已经过去二十六年了,对法轮功学员定罪量刑所依据的所谓法律是《刑法》第三百条。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有十七人十九人次,其中二人被分别非法判刑二次,其中一人因被非法判刑期满出狱时瘫痪回家不久离世,一人因被非法判刑期满出狱回家时呈瘫痪状,至今没有康复。
二十六年来,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所谓理由是说法轮功是×教,用法律手段进行打压。其实,这完全是恶毒的谎言,是歹毒的借口。法轮功作为一种群众性的气功修炼,本是民众自发进行的一种活动,这些民众炼法轮功的目的就是要锻炼身体,同时做好人,活动内容也非常简单,完全透明。炼法轮功不需要申请和登记,没有加入仪式,没有退出手续,没有花名册,义务教功,免费学功,法轮功的书都可以在网上免费下载,任何人都可以修炼,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想炼就炼,不想炼就不炼,没有人强迫,没有人命令,是完全自由的。因此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对社会没有任何危害,所以都是合法的,不存在什么非法活动。也没有什么组织可言。
其实,是否是邪教,那是思想领域的问题,不能由法律来解决;从法律上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律只能管人的行为,只有信邪教的人做出了违法的行为,法律才能惩治他;反之,即使是信正教的人做出了违法行为,也要用法律来惩治。也就是说,法律管人的行为,而不管这个人信仰什么教。公正的法律都是如此。而且,一种信仰是正教还是邪教,也不能由国家机关来判定。只能用人性、人道等普世公认的标准来判断。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修炼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从法轮功学员被非法跟踪、监视、绑架、抄家、拘禁洗脑、批捕、审判、执行这个司法全程来看,每个环节都存在明显的违法违宪行为。如:从中共世俗层面讲,对法轮功学员的审判这是公诉案。所谓公诉,就是国家诉追,由检察官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检察官法官代表国家,是国家《宪法》赋予的权力,检察官具有独立行使检察监督的权力,法官具有独立行使审判量刑的权力,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检察院还设置有检察委员会(如:咸宁市中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成员是:毕奎明、艾东晖、陈金保、邓佛围、成才文、万军、陈德东、孙峥、陈利、王恒、徐小萌、谢文胜、吴红宙),法院还设置有审判委员会(如:咸宁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成员是李文锋、廖旭、文燕、孙铮、陈德东、毛武威、肖创彬、汪波、王再夫),目的是为了显示司法公正、公平、匡扶正义。但是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检察官法官被610人员裹挟而不能行使自己独立的检察、监督、审判的权力,检察官法官都听610的,那么严肃庄严的庭审却是认认真真的走过场,法官、检察官、检察委员会、审判委员会都成了610和政法委的傀儡和工具,专门制造冤假错案,这是法律界司法界的耻辱和悲哀。
据查,咸安区检察院历任三个邪党书记兼检察长(万军、蒋志强、陈先明),咸安区法院历任了四个邪党书记兼院长(熊震、徐红兵、赵志刚、张忠波);二个咸安区610主任(王甫香、程胜利);五个咸安区政法委书记(胡国强、镇卫军、黎正刚、程朝阳、方兆淼)。初级法院检察院是受中级法院检察院控制的,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历任六位检察院邪党书记兼检察长(熊传经、鲁尔英、罗继洲、罗堂庆、毕奎明、廖旭),咸宁市中级法院历任了五位邪党书记兼院长(王金渠、侯旺发、刘太平、倪贵武、李文锋);三个咸宁市610办公室主任(饶鹏、阮明贵、涂斌)。咸宁市历任了八位市委书记(李明波、许克振、黄楚平、任振鹤、李建明、丁小强、孟祥伟、周锋);咸宁市历任十一个咸宁市政法委书记(张正新、田丰、马国宪、龚道安、董国祥、周勇、陈树林、吴晖、蒋星华、张士军、谭海华);咸宁市历任了十一个公安局局长(陈锦华、田丰、马国宪、龚道安、董国祥、周勇、刘红洲、胡甲文、肖天树、吴晓波、张学华)。这些人员互相勾结,假借法律非法判刑法轮功学员,共同对法轮功集团犯罪,罪恶已经很大了,他们的未来非常令人担忧。
咸宁市市委书记、610、政法委、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这些人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到底违犯了中共自己的哪些法律、犯下了哪些罪恶呢?违犯了《宪法》、《立法法》、《程序法》、《刑法》、《公务员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教育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劳动法》、《国籍法》、《著作权法》、《监狱法》、《游行示威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信访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警察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等多部中国法律,还有《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反酷刑公约》等的有关规定;犯下了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诽谤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利用邪教组织迫害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非法拘禁罪、徇私枉法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绑架罪、故意杀人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玩忽职守罪、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入室抢劫罪、偷盗罪、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伪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盗窃人体器官罪,等等多种罪行。
中共的公、检、法、司本应是相互独立的执法部门,又有相互监督的作用。在迫害法轮功中,如果有某一个部门敢于坚持真正的法治原则,那么中共迫害的整部机器就出现了脱节,迫害难以为继。但是,凌驾于公、检、法、司等之上的政法委、六一零在法外通过“政法委联席会议”从整体上控制和协调公、检、法、司,甚至所有的部门和财力物力人力,迫使这些部门在迫害法轮功上步调一致。因此,邪恶的政法委、六一零在迫害法轮功中起着一个关键性的作用,是迫害法轮功的真凶。其余的都是帮凶。
如今,迫害法轮功链条的总源头江泽民已经死去下了无生地狱,同时带走了上亿人给它陪葬,真是可悲可叹!可是,还是有许多人没有觉醒,还在沿着江泽民的邪恶惯性走,继续在迫害法轮功,不相信老天爷会灭中共。如果时辰一到,中共随之灭亡,同时也会带走多少人为它陪葬。这可是这些生命自己的选择,不能怨老天爷不慈悲。要知道,老天爷已经给了二十多年的时间,恩赐这些人认识法轮功和共产党的机会。一而再,再而三,恩赐机会,但机会不能总有,总有真相大显的一天。到那时,很多人被淘汰了,留下了永远的遗憾,这是法轮功学员不愿看到的可怕结局,所以法轮功学员一直在广传真相,期望更多的人能得救度,走向未来。
附:
咸宁市咸安区法院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文笔大道109号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322545(办)
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书记兼院长张忠波
![]() 张忠波 |
咸安区检察院通信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金桂路43号 邮编:437100 电话:0715-8322880(办)
咸宁市咸安区检察院:书记兼检察长陈先明
![]() 陈先明 |
湖北省范家台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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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24-8570008(办)0724-8570047(办)0724-8570485(办)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社局电话0715-8328247(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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