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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会参众两院再提法轮功保护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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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三月四日】(明慧记者李静菲美国华盛顿DC报导)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美国国会参议员泰德 ‧克鲁兹(Ted Cruz)在参议院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指出中共仍在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活摘器官暴行。该法案将对那些参与强摘器官的个人或共谋实施制裁,对中共追责,并要求美国国务卿向国会报告中共器官移植的政策和操作。

'图1: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成员、德克萨斯州联邦参议员泰德 ‧克鲁兹 (Ted Cruz)在参议院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
图1:二零二五年三月三日,美国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成员、德克萨斯州联邦参议员泰德 ‧克鲁兹 (Ted Cruz)在参议院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

德克萨斯州联邦参议员克鲁兹是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成员,他在提案当天说:“中国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是对宗教自由和人权的打压。早就该废除中共由国家支持的活摘器官产业了。我敦促我的同事们和我一同打击这些侵犯人权的行径,并且确保追究中共的责任。”

多位国会参议员共同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其中包括威斯康辛州共和党参议员罗恩‧约翰逊(Ron Johnson)、佛罗里达州共和党参议员里克‧斯科特(Rick Scott)和北卡罗来纳州共和党参议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

'图2:参议院《法轮功保护法案》共同提案人(从左至右):威斯康辛州共和党参议员罗恩‧约翰逊(Ron Johnson)、佛罗里达州共和党参议员里克‧斯科特(Rick Scott)、北卡罗来纳州共和党参议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
图2:参议院《法轮功保护法案》共同提案人(从左至右):威斯康辛州共和党参议员罗恩‧约翰逊(Ron Johnson)、佛罗里达州共和党参议员里克‧斯科特(Rick Scott)、北卡罗来纳州共和党参议员汤姆‧蒂利斯(Thom Tillis)

美国两党议员在众议院再次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

宾西法尼亚州联邦众议员斯科特‧佩里(Scott Perry)在上一届美国国会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国会众议院通过这一法案。

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佩里众议员在国会众议院再次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佩里说:“美国作为世界自由的灯塔,当中共对法轮功学员施行系统性的酷刑、监禁并活摘器官时,美国不能保持沉默。中共及其帮凶必须对这些暴行负责。”

'图3: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宾西法尼亚州联邦众议员斯科特‧佩里(Scott Perry)在国会众议院再次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
图3: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四,宾西法尼亚州联邦众议员斯科特‧佩里(Scott Perry)在国会众议院再次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

佩里众议员在提案后录制视频,对自己选区的选民说:“你可能会说,那到底是什么?我为什么要关心?(这一法案)对中共强摘器官实施制裁,的确是这样。如果这听起来很糟糕,那是因为确实就这么糟糕。他们夺走人们的器官,从健康的活人身上(摘取器官),然后出售这些器官。”

佩里说,在美国如果需要移植,都要在名单上等候。而中国没有等候名单,当有人需要器官时,他们就从法轮功学员身上获取。他称这种做法是“野蛮的”。他对选民说:“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这对你们来说应该很重要,这就是为什么我认为你们需要知道。我们过去在多届国会提出法案,我们再次提出(“法轮功保护法案”)。”

众议院版本的“法轮功保护法案”由两党议员共同提出。纽约州民主党联邦众议员派特‧瑞安(Pat Ryan)表示:“我们必须竭尽全力,让中共的邪恶势力和器官贩卖者为他们令人发指的罪行负责。我很荣幸能共同引领这项跨党派立法,这是朝着这个目标迈出的一大步。我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反对限制人权和迫害宗教团体的行为,无论发生在何处。”

“法轮功保护法案”若能在参众两院获得通过,将送交美国总统签署,成为法律后立即生效。

'图4:众议院版本的《法轮功保护法案》共同提案人纽约州民主党联邦众议员派特‧瑞安(Pat Ryan)'
图4:众议院版本的“法轮功保护法案”共同提案人纽约州民主党联邦众议员派特‧瑞安(Pat Ryan)

参议院版本的“法轮功保护法案”全文译文如下:

兹由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合定

本法案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行摘取器官行为实施制裁,以及其它目的。

第一节:法案简称

本法案可称为“法轮功保护法案”。

第二节:政策声明

美国的政策如下:

(1)在中共执政期间,避免与中国在器官移植领域进行任何合作;

(2)采取适当措施,包括使用相关制裁权力,迫使中国共产党停止任何由国家支持的器官摘取运动;

(3)与盟友、合作伙伴和多边机构合作,揭露中国对法轮功的迫害;

(4)与国际社会密切协调,采取有针对性的制裁和签证限制措施。

第三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强制摘取器官的行为实施制裁。

(a) 实施制裁──总统应针对根据第(b)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每一个外国人实施第(c) 款所述的制裁。

(b) 制裁人员名单

(1) 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180天,总统应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外国人名单,这些人员是总统认定的明知并直接从事或促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自愿摘取器官。

(2)名单更新──总统应根据第(1)款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更新后的名单──

(A)当有新信息可用时;

(B)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并且

(C)此后每年一次,直至根据(h)条款终止之日。

(3) 形式──第 (1) 款要求的清单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c) 所述制裁──本小节所述制裁如下:

1) 冻结财产──总统应当行使《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1 et seq.)授予总统的所有权力(但该法第 202 节(50 U.S.C. 1701)的要求不适用),在必要的范围内冻结和禁止该人财产和财产权益的所有交易,如果此类财产和财产权益位于美国境内、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人占有或控制。

(2) 某些人不得入境──

(A) 不符合签证、入境或假释资格──根据第 (b) 款提交的最新名单中的外国人是──

(i)不允许进入美国;

(ii) 没有资格获得签证或其它文件进入美国;并且

(iii) 不符合其它资格获准进入或假释进入美国,或根据《移民和国籍法》(8 U.S.C. 1101 et seq.)获得任何其它福利。

(B) 撤销现有签证──

(i)总则── 撤销第(A)款描述的外国人的任何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无论该签证或其它入境证件何时签发。

(ii)根据第(i)款作出的撤销应立即生效──

(I)立即生效;并且

(II)自动取消外国人持有的任何其它有效签证或入境文件。

(3) 例外──如果允许或假释外国人进入美国对于美国遵守联合国和美国于1947年6月26日在成功湖签署、并于1947年11月21日生效的《关于联合国总部的协定》或美国的其它适用国际义务是必要的,则第(2)款规定的制裁不适用于该外国人。

(d)处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50 U.S.C. 1705)第 206 条第 (b) 款和 (c)款规定的处罚适用于违反、试图违反、密谋违反或导致违反为执行第(a)款而颁布的法规的人,其处罚的程度与此类处罚适用于实施该法第 206(a)条所述违法行为的人的程度相同。

(e) 遵守国家安全的例外情况──下列活动应免受本节的制裁:

(1)根据1947年国家安全法第V条(50 U.S.C. 3091 et seq.)规定须报告的活动。

(2)任何美国授权的情报或执法活动。

(f) 与提供人道主义援助有关的例外。 ──根据本节,不得对以下交易或促进交易实施制裁──

(1) 出售农产品、食品或药品;

(2) 提供重要的人道主义援助;

(3) 与人道主义援助或人道主义目的有关的金融交易;或

(4) 执行与人道主义援助或人道主义目的有关的行动所必需的货物运输或服务。

(g) 豁免权。 ──

(1) 豁免。 ──如果总统认为此类豁免符合美国的重要国家安全利益,总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放弃根据本节实施的任何制裁。

(2) 报告。 ──总统应在根据第(b)款提交名单之日起120天内,以及此后每120天,直至根据第(h)款终止之日,向适当的国会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总统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间内根据第(1)款行使豁免权的程度。

(h) 终止。 ──根据本条实施制裁的权力应在本法颁布之日起 5 年后终止。

(i) 定义。 ──在这一节中:

(1) 准许入境;获准入境;外国人;以永久居留身份合法入境。 ──“准许入境”,“获准入境”,“外国人”,“以永久居留身份合法入境”这些词在《移民和国籍法》(8 U.S.C.1101)的第101条中给以定义;

(2)外国人。 ──“外国人”一词是指个人或一个实体不是美国人。

(3)明知。 ──“明知”一词就行为,情况,或结果而言,只指一个人确实知道,或应该知道这一行为,情况和结果。

(4)美国人。 ──“美国人”一词是指──

(A)美国公民或合法获准永久居留美国的外国人;

(B)根据美国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建的实体,包括该实体的外国分支机构;或

(C)在美国的任何一个人。

第四节:报告

(a)总则──不迟于本法颁布之日起一年内,国务卿应与卫生与公众服务部部长和国立卫生研究院院长磋商,向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政策和实践的报告。

(b)需包括的事项──第(a)款要求的报告应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的法律和事实上的政策摘要,包括针对良心犯(包括法轮功学员)和其他囚犯的政策;

(2)(A)已知或估计中华人民共和国每年进行的器官移植数量;(B)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知或估计的自愿器官捐献者的数量;

(C)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移植器官来源的评估;以及

(D)评估在中国医疗体系内获取一个移植器官所需的时间(以天为单位),并根据中国已知或估计的器官捐赠者数量评估该时间表是否可行;

(3)过去十年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移植研究或中国与美国实体合作进行器官移植研究的所有美国资助的清单;以及

(4)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迫害是否构成“暴行”(该术语的定义见2018年埃利﹒维瑟尔《种族灭绝和暴行防治法案》第6条(公法115-441;22 U.S.C.2656注))。

(c)形式──根据第(a)款要求的报告应以非机密形式提交,但可以包含机密附件。

第五节 与货物进口有关的例外

(a)一般规定。 ──本法授权的实施制裁的权力和要求不包括对货物进口实施制裁的权力或要求。

(b)货物定义。 ──在本节中,“货物”一词是指任何物品、天然或人造物质、材料、供应品或制成品,包括检验和测试设备,但不包括技术数据。

第六节:国会委员会的定义

本法案中的“适当的国会委员会”一词是指:

(1)众议院外交事务委员会;

(2)参议院外交关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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