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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锦州地区法轮功学员被无限期剥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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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三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倾举国之力,胁迫公检法司、大小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实施“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截断,肉体上消灭”的灭绝政策,造谣诬陷、关押判刑、酷刑虐杀,以及经济掠夺。经济掠夺有多种,其中之一的是停发法轮功学员的劳动报酬——养老金,切断他们的生活来源。本文简述了辽宁省锦州地区近十名机关和事业单位法轮功学员被无限期剥夺养老金的情况以及这种迫害的非法性。

众所周知,社会养老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为职工养老向国家缴纳的部分,和个人从工资中按比例所缴纳的部份,养老金归自己的基本生存所有,属个人合法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剥夺。社保局等行政部门只是替法轮功学员原所在单位管理代发而已。它不是政府或社保局的恩赐,也不是企事业单位给予的福利,而是职工应得的另一种形式的劳动报酬。本质上,养老金是公民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法律规定,任何部门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一、锦州法轮功学员被剥夺养老金及其它福利的概述

在辽宁省锦州地区,中共公、检、法人员与政法委合伙司法迫害法轮功学员,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牢狱迫害。此后,针对城镇户籍的被非法判刑的法轮功学员,凡是在企业单位退休的,就由当地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侵吞他们在被非法判刑期间的养老金;而对在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的法轮功学员,便采取了更残忍的经济掠夺手段,直接将这些法轮功学员的工龄清零,无限期停发他们的养老金,还索要已经发放的养老金,彻底切断他们的生活来源,剥夺他们的生存权。

在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的锦州地区法轮功学员,凡是被中共诬判过的,从二零二零年六月起至今,几乎人人都被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各县社保局)停发了养老金,工龄被清零,还被要求返还已经领取的养老金。目前,已知这样被停发养老金的法轮功学员有:武秀兰、吴宝贵、王丽阁、何久梅、李世荣、张若冰、穆淑兰、卢素平、许素清等。

武秀兰等法轮功学员多次去锦州市社保局讲真相,交涉归还养老金事宜,都被社保工作人员和领导推诿,特别是时任社保局事业科科长董烨(现任企业科科长),多次逼迫法轮功学员的工作单位停发他们的养老金,多次追要已经发放的养老金,并对前去与她交涉的法轮功学员,态度蛮横,恶语相加。

二零二零年六月,锦州社保局在停发这些法轮功学员养老金的同时,也同时停发了他们的医保,既断了法轮功学员的“粮道”,也剥夺了法轮功学员享受医保的权利。

这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这些法轮功学员虽然被诬判,但是由于他们当时在单位按照“真、善、忍”做好人,得到方方面面同事的认可,并没有被开除公职。实际上,也没有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被判刑就被开除公职的法律,他们也都是按照法定程序正常办理退休的。而他们的工作单位的现任领导(他们退休时的领导已经退休)并不了解相关法律,错误的认为社保局停发养老金是合法的,随之“跟风”停发了这些法轮功学员的取暖费和独生子女津贴,还有退休人员的其他福利等。

在锦州地区,除了武秀兰的取暖费一直正常发放、卢素平由单位每月给1500元的生活费外,法轮功学员吴宝贵、王丽阁、何久梅等,都被单位停发了取暖费、独生子女津贴以及其它福利待遇,而这部份资金的来源,本不归社保管辖,是财政拨款。这些单位在邪党对大法弟子的经济迫害中,跟着邪党的“风向”走,起到了投井下石的作用,断绝了大法弟子所有的经济来源,使他们分文收入都没有。

◎法轮功学员武秀兰,现年80岁,是锦州市环科院的退休职工,二零一五年五月,被中共非法判刑,二零一六年,锦州社保停发了她的养老金至今,她已近十年没有得到养老金。

武秀兰是单身生活,一生未婚。她向一些部门控告社保局违法,也多次找到社保局,社保局相关人员用各种借口推诿。二零一八年,锦州人社局、财政局、环保中心三方决定支付她最低生活保障金,让她签字,她不同意,要求恢复每月三千多元的养老金。

二零二四年,凌河区民政局说可以按照“特困”标准每月支付武秀兰一千二百元的救济金。武秀兰说自己家里的很多设施都已老旧、破损,没钱维修、更换,每月一千多元,根本不够用。此事不了了之。

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武秀兰到锦州市社保局去找有关人员,请求社保给她提供二零一六年起至今停扣她养老金的具体年限、扣缴数额等资料。社保人员告诉武秀兰,不能给开,还说已经和有关领导都沟通过了,不能给她开。

◎法轮功学员王丽阁的原工作单位是锦州二中。二零零九年,她被中共诬判四年。她出狱后,二中与四中合并,二零一四年,由锦州四中给她依法办理了退休手续。几年后,原来所在学校的退休人员都归锦州市实验学校管理了。

二零二零年六月,锦州市实验学校配合锦州社保局停发了王丽阁的养老金。在失去所有经济来源四年后,二零二四年夏季,王丽阁再一次找到锦州市实验学校办公室主任,要求学校正常发放取暖费和独生子女津贴。事后这个主任告诉王丽阁,她召集相关人员开会,询问给王丽阁停发养老金的依据是什么?(因为他们是在社保停发养老金的同时,也停发了王丽阁的医保、取暖费和独生子女津贴)人事干部拿出社保局给她的“锦州市公安局统计的事业单位被判刑人员的名单”,说社保局就是因为这个给王丽阁停发养老金的。然后,这个主任请示了该校书记,他们又去锦州市教育局请示,教育局不同意给王丽阁取暖费和独生子女津贴。这个主任告诉王丽阁说,他们听教育局的。王丽阁追问是教育局哪位领导的指示?对方不告诉王丽阁,拒绝回答。

◎法轮功学员吴宝贵是原锦州市渔政管理处(现锦州市渔政执法队)职员,是公务员,二零一零年退休。后来因坚持修炼法轮功而被非法判刑三年。回家后,他才知道,他的退休金被扣发两年多了,并且还要交回以前已发的退休金三十多万元。

吴宝贵多次找单位和社保局领导。因他在单位兢兢业业工作几十年,是有口皆碑好人,单位领导很同情他,答应帮助解决其生活问题,说跟“上面”协商一下,看看能不能给吴宝贵最低生活费。因机关事业单位属于财政局拨款,单位领导就找市财政局协商。可是锦州市市财政局告诉单位领导,说已将吴宝贵的工龄清零了,停发养老金后,在财政局退休人员的名册上,已经没有吴宝贵的名字了。

所以,锦州市财政局在对法轮功学员的经济迫害中,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法轮功学员何久梅是锦州市义县前杨中心小学教师,二零一零年九月依法退休。二零一五年六月,何久梅被冤判入狱。二零一六年四月,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停发了她的养老金。何久梅的医保也于二零二零年被停发。何久梅多次向有关部门讨要养老金,未果。后来学校答应说与“上面”沟通,给她生活费,至今没有结果。

二、“工龄清零”是反人性的

锦州社保“工龄清零”的做法,事实上是在执行六十六年前的一个文件。任何一个文件都有其出台的背景,离不开其历史的大环境。这种“工龄清零”是延续了一九五九年的做法,也就是六十多年前的《工龄清零文件》,是“阶级斗争”时期的产物,是针对“反革命”犯的,针对所谓的“坏分子”的,反映的是极端的人治思想,是反人性的,没有对公民人格的尊重,没有对公民权利的保护。

从一九五九年到现在,中国的社会经济制度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取消了“反革命”罪;从计划经济转为市场经济,国家承认私营经济并保护私人财产。二零零四年《宪法修正案》将原第十三条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所以说,《工龄清零文件》已经丧失了法律依据。用一个六十多年前制定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文件去否定六十多年之后《宪法》确定的诸多基本权利,不仅违宪,而且是荒谬的,反人性的。

公民的工龄记载着自己工作劳动的历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消除之前的工龄,意味着对公民以前劳动事实的否定和抹杀,继而发生的对养老金的剥夺,就是对合法私有财产的侵犯,是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更是违背天地良知的极端不道德行为。在国际法角度上述涉嫌犯反人类罪、群体灭绝罪等,这种犯罪,没有时效限制,终身追责!

三、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锦州社保无权扣发服刑人员的养老金,也无权要求返还已领取的养老金。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公民享受养老金,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缴费至满十五年、二是到达退休年龄;而取消公民养老金,只有一个条件:就是公民去世。

2、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宪法》为最高法律,它是其它立法的法律依据,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违反、超越或凌驾《宪法》之上来制定法律条款。

《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3、《立法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可见,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察部门颁发的有关的通知只是“行政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法律裁判依据。

显然,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所依据的人社部发(2012)69号剥夺公民的养老金,属于没有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依据,擅自设定减损公民权利,是超越职权的违法作为。

4、养老金是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锦州社保无权停发和要求返还已经得到的养老金。

锦州社保还要求当事人返回已经得到的养老金,这是锦州社保的无理要求。因为公民即使入狱期间得到的养老金也是合理合法的,根本与社保无关。

企事业职工的养老保险费,是基于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一生劳作的剩余价值中分别按一定比例提成缴纳的,是多年的劳动报酬,是应当归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只不过该财产权的享有需要符合年龄条件。这是个人财产,不是国有资产。至于在养老金中有国家财政补贴的部份,那也是来源于纳税人所纳的税金,而退休人员也是纳税人中的一员,也承担了纳税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明确的是,其为个人缴纳了部份养老保险金后,该保险金就属于个人而不是单位了。而社保部门必须明确的是,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到了社保部门的账上,并不意味着个人的养老保险金就是社保部门保管的国家财产了,而是为个人提供保管服务。因此,养老金本质上是当事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锦州社保无权扣发,无权停发,也无权要求返还。

四、锦州社保不依据《社会保险法》行政,涉嫌滥用职权

社保部门在行使其职能的权限应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合法授权的范围内行事。而剥夺养老金,显然是对公民财产权的剥夺,而目前有效的《行政处罚法》所列七个处罚种类中根本就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这一类,而只有确保公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职责,没有剥夺公民养老金的权力。

而在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施行的新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社保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以社会保险法为准则履行自己的行政责任理所当然,而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否则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锦州社保停发当事人养老金的行为于法无据,严重违反《宪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立法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的相关规定,违背了依法行政原则,完全是非法的,已经触犯法律,涉嫌滥用职权。

五、事业单位人员被(非法)判刑 没有法律规定要被开除公职

锦州社保为了给停发当事人的养老金找借口,二零二零年七月,将本市相关事业单位负责劳资的人员叫到锦州社保局,责问怎么没有开除这些人的公职,让主管局领导追究责任,并给出处理意见;之后又追问结果;还去相关查看档案,等等。

作为锦州社保的社会保障的监督、管理、执行的职能机构,应该是保障公民生存权的部门之一,但是其不但违法剥夺公民的养老金待遇,甚至还越权要求原单位开除当事人的公职,给非法剥夺养老金找理由。

查遍所有的中国法律,没有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就必须得被开除公职的说法,这样的问题,在百度上查询,看到法律专家给出的答复是:这种情况的处理,由所在单位自主。那么,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法的铁律,锦州社保追究相关单位没有开除其公职的行为对于公权力而言,是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越权行为,不具法律效力。锦州社保超越职权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锦州社保的职责范畴只是保管、服务性质的,没有权力涉足公民的公职问题、扣发养老金等范畴。另外从行政管理级别讲,人社部门也没有这方面的权力。

结语

所有参与在经济上迫害大法弟子的社保人员,都称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包括各个单位的相关人员。在邪党几十年无神论和斗争哲学的灌输下,这些体制内人员,为了自己的名利,做事不计后果,不顾他人死活,只管自己利欲,已经丧失了最起码的同情心,丧失了人性。“老有所养”是普世价值,中共完全抛弃道德底线,抛弃普世价值,实乃人间恶魔。

但是,善恶有报是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天理,老百姓都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因为天道不爽,不管人信与不信,作恶之人总会在某个时间点遭到报应。中共宣扬无神论和“假、恶、斗”的党文化, 让人不信这些,让人跟着它在各种运动中掠财害命,造下深重的罪孽而不自知。君不见历次运动过后,所有参与迫害的,都遭到了不同程度的报应,就是实证。

希望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和相关的事业单位各级领导能够明白真相,善待大法弟子,真心去呵护善良,为法轮功学员,也为自己的未来考量,保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和未来。

参与迫害的部份相关人员信息:
一、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72号
邮编:121013 区号:0416
办公电话:2813162 3885365 5522477 2665810 5055930 3885376 5055802
传真号码:3885376 2665810
劳动人事咨询:12345
党组书记、局长:张静
原局长(停发养老金的时任局长):王伟东 13704067160
现任副局长孙水晶 、杨朝辉 、崔欣、王东宇
办公室主任:寇主任 2813162
公务员发放科 办公:5055830
事业管理处 张野 2665810
事业发放处处长:曹处长
事业发放科办公电话 5055816 现任科长:杨宁
(停发养老金的)时任科长:董烨 (直接参与迫害)
科员:张欣 马维洋 张秋 闻输 周大成 王兴
(注:事业科科长董烨,已调到企业科任科长,企业科办公电话:0416——5055815)
二、锦州市财政局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凌南东里宝地城C区1号
邮编:121001 办公电话:0416-3139100
局长刘旭 办公电话:0416—3162200
三、法轮功学员武秀兰工作单位
1、锦州市生态环境保护中心锦州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靖东街杏花里11号
副院长:赵晋
人事科
科长:季微 办公电话:0416—2873211
科员:沈鑫:186 4068 7499
2、锦州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南京路五段25号
局级干部:王兴东 闻成 李铁男
四、法轮功学员王丽阁工作单位
1、锦州市教育局地址:锦州市凌河区和平路五段1号
邮编:121000
局长孙志海办公电话:0416—2129039
副局长:顾立实(女)(主管迫害,给大法弟子的学校打电话,逼迫大法弟子写不修炼的保证)办公:0416—2125305
2、锦州市实验学校
地址:锦州市太和区市府路与武汉街交叉口西南100米
书记:张洪东 139 0416 3157 办公:0416—3862002
校长:孙艳鹏 139 4166 9897
办公室主任:王英笑 159 4064 9286 办公:0416—3862000
人事:李书阳 189 0496 4881
劳资:王莹 151 4269 5152
五、法轮功学员吴宝贵工作单位
锦州市渔政执法队
队长:孙冶:133 8416 8410 办公室 0416-4565005
六、法轮功学员何久梅工作单位
锦州义县前杨中心小学
政工 吴化铭 138 4066 0036 (已退休,直接参与扣发养老金)
政工 郭楠 150 8411 6667
义县教师进修学校:王超 130 8128 5899
义县财政局 办公室 0416—7722498
义县人社局 办公室 0416—7787005
义县人社局 局长:常纯 139 0496 0566
义县教育局 办公室 0416—7732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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