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西湖区法院仍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强行无理的对老人做出枉判三年、勒索六千元的非法判决。王凤英老人已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提起上诉。
遭绑架、构陷经过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法轮功学员王凤英(时年82岁)、洪桂芳(时年62岁)在南昌县象湖东方路给民众讲真相时,遭路边几个楼盘的推销员恶意构陷,被南昌县象湖新城派出所警察绑架。警察将两人非法关押、讯问了一个晚上。因王凤英老人的血压高压达200mmHg多,于第二天下午被取保候审回家。洪桂芳则被非法拘留十五天后被取保候审。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初的一天,有三人来找王凤英,通知她准备开庭,要对她收监。王凤英认为修炼法轮功无罪,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于是她亲自去西湖区法院拿所谓起诉书,看看公诉人到底起诉她什么、为什么起诉她,她去了几次都没有见到公诉人。于是王凤英向公诉人的助理正式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同时王凤英还向西湖区法院递交了三份法律文书:《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延期开庭申请书》、《要求法官刘玉芳回避申请书》。(详情请见《南昌83岁法轮功学员王凤英面临非法庭审》)
遭非法庭审经过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王凤英收到西湖区法院的短信传票,整个传票上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只有会道门,邪教组织等字样,王凤英认为:我是炼法轮功的,又不是会道门,也不是邪教组织,既然要审判我,就要把我是炼法轮功的写上去呀,这个开庭我不能去。而且短信送传票,非常不规范,不专业,不严肃,我又不识字,怎么看短信啊!她给法官刘玉芳打了电话,表示了不去,刘说:不是开庭,只是跟你谈一谈。
本来王凤英是不准备去出庭的,但是她的家人非常害怕,不敢不配合,就从十二月二十五号晚上起守着王凤英,要陪着她去出庭,而且国保也打电话来催。十二月二十六日,王凤英在女儿、媳妇的陪同下,到了西湖区法院,她一进去,就被几个警察架着她要把她推到被告席的铁椅子上,王凤英不屈从,用尽力气就是不上去。一女警竟煽动那几个警察说:“你们动手呀,怎么还不动手?”王凤英说:“你的警号是多少?”她不吭声了。另外一人走过来说:“别激动,别激动。”警察最后也没强逼,王凤英就坐在另外的椅子上,等了很久。
王凤英环顾法庭四周,这是一个大审判庭,看上去象个戏院。这次开庭主审法官不是刘玉芳,看来王凤英的“要求法官刘玉芳回避以及要求公开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起了作用。主审法官是一个男的,年纪比较大,穿着法官袍,刘玉芳也穿着法官袍,和主审法官的不一样,前面的领带不一样,形状不一样,扣子也不一样;一个年轻人在摄像,一人在操作电脑,还有一两个法官也在场,公诉人宋宏洋也在场,四个国保与家属坐在下面。整个庭审,公检法全部到场。
刘玉芳跟王凤英说:“今天不是我审你,请了一个法官。”说话的态度很和气。王凤英准备了两份辩护词,一份字特别大,比较简短,一千多字,自己宣读。另一份比较详细,就想请法院指定的援助律师帮她读。她非常认真的宣读她的辩护词。
王凤英在辩护词中说:“我要依法行使我的辩护权,我要为我自己做无罪辩护!我要为大法辩护,要为我修炼法轮功合法辩护。法轮功不是邪教,公安部规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刑法》三百条第一款不适合法轮功,用《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审判法轮功是法官与检察官适用法律错误,《刑法》三百条第一款中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只用了“邪教”两个字,那当然指的是公安部认定的那14种邪教,不是指法轮功。江泽民当年权倾朝野,大权在握,也没有胆把法轮功有罪塞进《宪法》,也没有胆量把法轮功放进公安部的邪教中。我希望在座的法官与法律工作者依照中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独立、客观、公正、清醒的审理本案,今天我要辩护的中心就是修炼法轮功合法。”
王凤英读完后辩护词,下面很安静。紧接着援助律师也帮她把那篇详细的辩护词宣读了一遍。读完后,律师脱口而出:“没有罪!”
法庭上超乎寻常的安静。主审老法官整个过程中没有说几句话,只是督促原告、被告发言。因为法庭太大,刘玉芳就在上传下达,给原告、被告递话。原告公诉人宋宏洋发完言后,坐在那里一直没吭声,一副可怜相。
主审法官没有提到王凤英的法轮功真相资料,也没有任何人问她的法轮功资料是怎么来的,也没有任何法庭辩护。非法庭审一直到十一点四十分结束,法院要她等待判决。
庭审结束后,那个拿着可能是摄像头的那个年轻法官对王凤英说:“你坐下,签个字。” 王凤英说:“你念给我听。”他说:“那要很长时间。”然后就说:“不签就算了。”
临出法庭的时候,律师对王凤英说:“我送你一下,陪陪你,你没有罪,我不会说你有罪的。”刘玉芳也对王凤英说:“你发那么多资料怎么不发给我们呀?”还问其他人:“你们得到过吗?”
此次开庭,南昌县国保来了四个人,他们说从来没有参加过审判,这是第一次。还说外面到处是法轮功。据悉,得知要非法庭审王凤英,很多法轮功学员都在外面发正念。
非法庭审结束后,四个国保警察带着王凤英及其女儿、儿媳开两辆车开走了。他们一起吃了中饭,王凤英在饭桌上也抓紧时间讲真相。她说国保警察的态度好了很多,国保警察也说:“我们为你付出了很多,我们帮你讲话了,帮了你很多忙,你想都想不到。”她女儿与媳妇也没多嘴,也知道她们的妈妈没有罪。好像庭审后都明白了真相,气氛祥和了很多。国保开玩笑说:“你认得这么多字,你不是没文化吗?” 王凤英说:“这是天意!”她儿媳说:“她每天捧着那么厚的书(《转法轮》)在那朗读呢。”王凤英说:“我一直在求师父保护我!”
然后国保警察拉着王凤英她们去了一个非常远的医院做体检,然后又到了一个非常破烂不堪的医院做体检,这个医院像是公安管辖的医院,医生很邪恶,抽了83岁的王凤英五管血,还拼命要把她留下来,王凤英坚决抗拒,国保警察也没坚持,最后让她回家了,但临走对她女儿说:“叫你妈不要乱跑,随叫随到。”
遭枉判三年后上诉
五天后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早上,西湖区法院通知王凤英的女儿去拿宣判书。王凤英与家人都觉得也太快了一点。她们于当天下午去了西湖区法院。
王凤英不愿签字。但她的女儿抓住母亲的手强行签了字。她女儿为什么这么配合法院,因为国保警察、法院人员都信誓旦旦的对她女儿和媳妇说:“你妈妈判了也不会进去,只是监外执行。” 国保警察、检察院、法院人员在整个构陷王凤英的过程中,都是打电话找她女儿,从来不找王凤英。
之后看到判决书:王凤英被非法判刑三年,被勒索罚金六千元。整个判决书一派胡言,依然用“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构陷王凤英,依然用“邪教”污蔑法轮功,依然说大法书籍、真相资料是“罪证”,依然说王凤英老人是所谓“累犯”。整个判决书中唯一的真相只有律师的叙述: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王凤英认为本案不构成犯罪的观点,同时认为被告人年事已高,身体不适宜羁押。判决书最后签字的三个法官是傅少华、刘玉芳、章玉娟,没有那个主审的老年法官。
二零二五年一月六日,王凤英老人正式递交了上诉状。
王凤英老人的辩护词摘要
西湖区法院:
我要依法行使我的辩护权,我要为我自己做无罪辩护!我要为大法辩护,要为我修炼法轮功合法辩护。法轮功不是邪教,公安部规定的14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刑法》三百条第一款不适合法轮功,用《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审判法轮功是法官与检察官适用法律错误,《刑法》三百条第一款中没有”法轮功”三个字,只用了“邪教”两个字,那当然指的是公安部认可的那14种邪教,不是指法轮功。江泽民当年权倾朝野,大权在握,也没有胆把法轮功有罪塞进《宪法》,也没有胆量把法轮功放进公安部的邪教中。我希望在座的法官与法律工作者依照中国《宪法》与法律规定,独立、客观、公正、清醒的审理本案,今天我要辩护的中心就是修炼法轮功合法。
1、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炼法轮功有罪,在中国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请问法官,请问公诉人,我的所作所为,哪一点触犯了法律?你拿出法律证据来!我的所作所为,哪一点对国家有伤害?你给我拿出证据来。拿不出法律依据,你就是冤判,必须改判。
法律根本就没有给法轮功定性,江泽民的讲话不是法律,新华社的报道更不是法律,两高的司法解释也不是法律,以及民政部的通告等都不是法律。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禁止即可行。法律明文规定是犯罪的可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是犯罪的,不可定罪处罚。
起诉书指控我曾经被拘留,被处罚、被判刑、被取保候审,那都是冤判,都是违法的,是你们公检法在违法,是你们在滥用职权。
2、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了法轮功是邪教,如果有,请公诉人拿出证据来。
公检法通常污判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法律条文就是《刑法》第三百条,《刑法》第三百条作为依据迫害法轮功也是违法的,是偷换概念。首先法轮功不是邪教。到目前为止,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共有14种,但是其中并没有法轮功。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重新公布了公通字(2000)39号文件的全部内容,再次向社会公布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组织”名单,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这表明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法轮功既然不是邪教,又没有组织,内部也没有花名册,我只是一个祛病健身的炼功人,那就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了,既然公诉人指控我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那就必须要有事实证明我“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究竟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这个法律叫什么名称),其中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伤害了谁?被害人是谁?伤害的时间,地点,方式,动机是什么?存在什么社会危害性?可是整个起诉书中没有受害人,这种指控不是很荒唐吗?如果不能证明到底哪个法律被本人持有的法轮功资料给破坏了,那么,怎么能说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了呢?
我一个80多岁的老太婆,手无寸铁,已经丧失了基本劳动能力,我怎么能去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社会群体,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一个一般的公民,无论如何做不到破坏法律实施。所以我不存在“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客观事实和客观后果,更不能构成该罪。那么运用《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来起诉法轮功学员就失去了前提。法轮功是修炼真、善、忍的,真善忍是普世价值,普世价值恰恰是邪教的克星、天敌。害怕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反对、打压、迫害真善忍的普世价值,才是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
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打压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真正犯罪,这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了。而公安警察十几年滥用《刑法》第三百条对信仰真、善、忍、维护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进行抓捕、构陷这同样构成了犯罪。所以说,江泽民对法轮功的打压,才构成了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的犯罪。
3、法轮功的书籍是合法的,他有出版书号,有合法的版权登记号,不是非法出版物。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署署长柳斌杰签署《50号令》,废除了161件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项和第100项是两个关于法轮功书籍的出版禁令,已经被废止。这个《50号令》登在《国务院公报》第28期上,这可是国务院红头文件。法轮功书籍是合法的,法轮功的资料当然也是合法的。
起诉书中把《转法轮》,“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卡片,挂历,护身符等宣传品作为我的犯罪证据是违法的,同时也违反了新闻出版总署的《50号令》。
本案所谓证人证言,即使全部属实,也只不过证明我说了些和自己信仰相关的话题,无非是自己对真假、善恶、因果的理解而已。我没有强求别人像自己一样,只不过想让众生明白真相,躲过灾难,与“破坏法律实施”有何关系呢?而且所有那些所谓的“证据”,来源都不合法,都是610国安警察刑讯逼供得来的非法结果。就是这些教人向善,末世救人的讲真相的宣传品也不是什么犯罪“证据”,也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国家明确的十四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所以任何司法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都无权将法轮功宣传资料鉴定为邪教宣传品。
在中国刑法规定中,只有因携带持有违禁品等物品才可能涉嫌违法,比如枪支、毒品等,没有规定说持有含法轮功内容的资料也是违法的、更不会有今天这样要被审判起诉的。所以这也是为什么中国《宪法》会明确规定,严格保障公民的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及出版、集会自由的因素之一。
自古以来,有信仰必有信仰者的布道之行为。传统几大宗教流传至今,哪个宗教能离开传播?耶稣的布道、释迦佛云游传法、高僧设坛讲经,不都是在宣传自己的意识形态吗?
4、“取保候审”已超期,不存在法律效应
我认为公安国保警察为什么要给我办个“取保候审”,就是当时我不够判刑的条件。这一年中,我没有出现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就得放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说:“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我是去年五月份被抓的,到现在被取保候审的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半,公诉人,你为什么还要违法起诉我?你这是在滥用职权,是在犯罪。
5、自去年底申请人被移送检察院,公诉人从未告知申请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未讯问申请人。移送检察院后,公诉人从未告知申请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未讯问申请人。公诉人宋宏洋在撒谎。
6、如果公诉人拿不出修炼法轮功有罪的法律,拿不出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那么公诉人利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指控我累犯的罪证就不成立。
7、“两高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释之实,因违宪、违法、越权而无效。
8、一切法律、法规和《宪法》相抵触都无效,《宪法》是母法。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到三十九条间的基本权利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其中,信仰自由单列一条,规定在宪法第三十六条当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该条款是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一般性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又进一步具体规定:“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第36条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第37条规定: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8条规定: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公安警察把我说“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的话,作为我的犯罪证词,非法闯进我家寻找我犯罪的所谓“证据”,剥夺我的信仰自由,把我非法关起来侵犯我的人身自由,这严重的违反了《宪法》的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
信仰法轮功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我的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反而对人有百利而无一害。我信仰法轮大法是在中国《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畴内,没有触犯中国任何一条法律。
一切法律、法规和《宪法》相抵触都无效,《宪法》是母法!因为《立法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大根本就没有任何文件说法轮功违法,人大出台的一个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里根本没提法轮功。
最后的陈述
二零一六年,一位律师在法庭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时说:“每一位为法轮功做过辩护的律师都深深知道,他们是无辜的,本应该以他们的言行得到赞许尊敬的,可是唯一在我们的国度里,十七年来他们却因为真善忍的信仰被定了罪名送上这样的法庭,这是荒唐的。这场不顾事实法律的政治迫害运动,源于前党魁欲加之罪的非法意志,一人之令,将惩恶扬善的法律用成了犯罪工具;把公检法监狱,变成了程序化的犯罪链条;导致整个法制体系,沦为犯罪体系。许多公职人员麻木着自己,被卷入共同犯罪,甚至积极做恶、邀功请赏,残害着数以千万计的我们善良的同胞、兄弟姐妹,制造着我中华民族之千古奇冤!为法轮功的无罪辩护已经十多年,今天站在这里,我们感到巨大的耻辱与悲哀!古今中外,有哪个国家、哪个朝代,能够对自己颁布、实施的法律错误理解、错误应用到这种程度!其错误之明显、严重,为祸之烈、范围之广、持续时间之长、牵涉善良无辜之多,恐怕空绝千古!”
值得庆幸的是:现在很多公检法人员都明白了真相,纷纷给自己留后路,如今全国各地大量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被释放,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我信仰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并没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恶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公安、公诉人的有罪推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把无罪的人抓了,你就是有罪。不是我有罪无罪的问题,是你们公检法在犯罪,在对大法犯罪!
“真善忍”是人性中最美好的一面,是普世价值中最具价值的一部份,是人类道德的最高境界,是一种最高尚、最伟大、最纯正的信仰。用法律手段打压践行“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是违背天理,违背人的道德良知,也违反中国现行法律的,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十多年来,上百位律师,上千场无罪辩护已从法律上讲清了法轮功真相,充分论证了《刑法》第三百条及其司法解释完全不适用于法轮功学员,所谓依法审判实际上是故意滥用法律强加罪名、枉法裁判,是对法轮功学员的陷害,是假法律之名,行犯罪之实,是看领导的眼色行事,是看上级的政策行事。今天你们起诉我,审判我,究竟谁合法谁犯罪早已一目了然,虽然我可能会被冤判,但我是无罪的,我在这里要求撤诉,无条件释放我,这不是仅仅为了我自己,更是为了你们,为了所有能接触到我案子的人,我希望你们能够客观的,冷静的,理智的思考一下法轮功的问题,不要对大法犯罪,在对待法轮功的案件上,请严格依据事实、法律、良知,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请将手“抬高一厘米”,锁紧良知,坚守善念,给自己选择一个美好的未来!如果你们继续执行上级错误的命令,不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办案,不秉公办案,记住,那为你们量身定做的,现在出台的“办案终身制,倒查三十年,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都在等着你们,而且我仍然保持着上诉、申诉、控告的权利。
辩护人:王凤英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