邪教无论多少特征中共都能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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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三日】在中共监狱内部集中迫害法轮功的监区,为给迫害制造所谓合法性,狱警会逼迫法轮功学员背中共监狱定义的“邪教五大特征”,并诬称法轮功具备这些特征,并貌似专业性的解释说:法律只负责抽象定义、不负责具体列举,某个信仰只要符合法律对邪教的定义或特征,就可以用《刑法》三百条惩罚。

中共编造以上冠冕堂皇的说辞,其实是钻了我们讲真相过程中的一个空子。我们很多同修经常讲“两高关于惩罚邪教的司法解释中没有法轮功”、“全国人大关于惩罚邪教的决定中没提到法轮功”,客观的讲,法律是一门注重逻辑性的学问,而邪党对法律的解读也有它自认为能够自洽的逻辑。对于“法律不可定义邪教”这个问题如果不能说透彻,就容易给邪恶留下混淆视听的空间。

一、中共监狱里宣扬的“邪教五大特征”的由来

“邪教”在中文里有“坏的、错误的、害人的、邪恶的宗教”的意思,但是在历史上遭遇过宗教迫害的西方文化中,很少使用这样的说法。近代以来,西方文化中刻意避开从宗教审判的角度描述一个非主流的宗教,而国际公约中提到这种非主流宗教时,使用的是“新兴宗教”的说法,而不轻易使用“邪教”。维基的系列网站中对邪教这一词语的解释大致是这样的:邪教是一种高度争议且具主观性的概念,被一些人用以指称于心理学层面操纵或施压其成员的、有危害性的组织或个人,亦可以指代其信仰;在法学上没有定义邪教的地区(如法国),这类组织或个人可能会被认为是为一种“反常”的宗教。

邪教作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在国际上却没有公认的标准和定义来描述它,因此,关于“邪教特征”的说法可谓五花八门。二零一四年六月,为了批判某信仰团体,中共的中央电视台在短短一个月时间内抛出差异较大的两个关于邪教组织的版本,先是“六大特征”后是“五大特征”。大家知道,中共是一个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那么任何一个相对客观的、对邪教特征的描述,都能和中共某个行为特征对上号。因此,不管中共推出什么版本的“邪教几大特征”,总有网友惊呼“终于看清谁是真正的邪教,只是不敢说”。

中共似乎很清楚这种尴尬,所以在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会鼓捣出不同版本的邪教几大特征。在中共某些监狱,中共给出的“×教五大特征”就直接套用了两高二零一七年发布的〔2017〕3号伪司法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我们知道,自一九九九年起,中共两高为了迎合江泽民发起的迫害,完全弃法律于不顾,先后操弄出三个伪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即使在条文中没有明确提到法轮功,但它的背景是官媒铺天盖地的造谣、抹黑和煽动,而它的文字描述就是含沙射影针对法轮功的,实践中,二十多年的司法迫害也都是打着这几个伪司法解释的旗号实施的。

中共监狱根据两高二零一七年伪司法解释第一条拼凑出的“×教五大特征”,完全是根据中共媒体对法轮功栽赃造谣所下的定义,利用心理暗示误导人们将“法轮功”与“邪教”联系起来,彻底掩盖了“法轮功是什么”的真相,用媒体泼向法轮功的“脏水”来定义邪教,推行迫害是真,反邪教是政治表演的噱头,是煽动仇恨道具,是贼喊捉贼的烟幕弹。


二、法律是否有资格定义“正教”与“邪教”?

在西方社会,宗教(religion)和信仰(belief)是并行的。宗教归属和内在信仰属于人的精神范畴,在古老的东方文化中叫作“修炼”,都是是通过一个人心性的提高,道德的升华,从而达到生命境界的提升。正如,法律可以定义婚姻,但不能定义爱情。因为“婚姻”是一种缔结形式,“爱情”是一个人的内心反应,而“人心”是无法被外在形式所衡量的,自然不能用法律去定义。宗教信仰是一个人的思想领域,是天赋人权,不在法律所惩戒的范畴。西方谚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形象直接的阐明了世俗权力与宗教信仰范围边界。“法律”作为“政治”的一部分,隶属于世俗的社会活动,不能涉入宗教与信仰范围,这是法律界及国际社会共识。现今,“政教分离”成为一项通行的国际准则,意味着政府无权评判任何一种宗教或信仰,更不能通过立法形式去定义。

从“归谬法”的角度推理,法律如果有权定义“邪教”,就意味着其有权定义和判断“正教”。而认可正教,就意味着承认这一门信仰的神为真神——这哪里是法律所能承载的?这样稍加分析,就能看出中共越过(不敢)定义“正教”、直接去定义“邪教”,不仅法律层面不能成立,逻辑上也无法自圆其说。中共作为信仰唯物主义的“无神论”政权,从不承认神的存在,其本质与世界上所有宗教都对立,因为所有宗教都信神。信仰“无神论”的中共去判断宗教的正与邪,去定义什么是“邪教”,则显得更为荒唐,因为它既没有资格,也没有衡量的标准。

历史上,古印度的婆罗门教最初是可以度化众生的正教,在漫长的演变和后人篡改中,逐渐变成杀牲祭祀、供奉低灵的邪教。世人公认释迦牟尼传的佛教是正教,而如今寺庙发展成旅游产业,主持成为推动寺庙经济的CEO,政治和尚招摇过市,有的寺院甚至公然蓄妓,中共领导下的佛教还能说是佛门净地、还能说是正的么?宗教邪变是社会道德下滑、人心败坏所致。“人心”作为不稳定的“变量”,无法用法律固有形式去恒定。这也是“正教”和“邪教”无法成为法律术语的原因之一。

纵观世界,迄今没有听说哪一个国家的刑法中出现“邪教”一词,包括被中共谎称制定过《反邪教法》的法国。究其根本,“邪教”本身不是法律术语,法律是没有资格、没有依据去评判宗教信仰的“正”与“邪”的。中共在司法解释中定义“邪教的特征”,相当于“宗教裁判”行为,是世俗政治权力粗暴干涉信仰、迫害人权的借口和手段,世界各国没有先例,是法学界的笑谈。


三、“正教”与“邪教”的真正判断标准

从现实角度,“正教”或“邪教”不是一个政党、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能够认定的,判断正、邪的标准不会是政治势力、媒体宣传或某个国家领导人的喜好。

佛家讲“善”,道家讲“真”;“真”中有忍、有善,“善”中也有真、有忍;西方宗教也有这层内涵,这些信仰理念共同奠定了人类文化,铸就着人类道德与文明的根基——普世价值。“真”、“善”、“忍”是普世的价值,是宇宙特性,是世间是非、善恶、正邪、好坏的真正衡量标准,也是“正教”与“邪教”的判断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真、善、忍”特性必然是正的,与之相背离的“假、恶、斗”必然走向邪恶,这不难分辨。“真、善、忍”普世价值理念在任何正常国度应得到尊重与保护,若哪个国家将“真、善、忍”定为邪教,证明“法律”已沦为迫害良善的工具。


四、中共契合“邪教”的所有特征

最近,缅甸“电诈园”事件在网上沸沸扬扬。经历过中共冤狱迫害的法轮功学员都清楚,“电诈园”内发生的惨不忍睹的血腥迫害,和中共监狱内转化法轮功学员所使用的手段极其相似。而“电诈园”外公海医疗船上被掩盖的黑幕,正是二零零六年三月份曝光出来的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残暴行径的蔓延。无底线败坏人的道德,放纵、激发、鼓励人性中的恶,中共的这一嗜好完全超出一般的黑社会犯罪集团和恐怖组织,只有将中共纳入“地地道道的邪教组织”的视角,才能挖掘出它之所以如此邪恶的深层次原因。

上文提到,关于“邪教几大特征”的描述五花八门,莫衷一是。邪教无论有多少特征,只要这种描述是相对客观(主观色彩不是太浓)的,邪教的任何一个特征描述都能指向中共,中共是古今中外绝无仅有的最邪恶、最庞大、最具有隐蔽性的邪教。它的邪恶成度,超出了人类语言描述能力的范围。我们就以上文提到的两高二零一七年伪司法解释对邪教的定义来看,只要把其中的“气功”改为“政党”,就能得到这段文字:冒用宗教、政党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这不就是在定义中共邪教组织吗?


结语

二零二四年六月,美国众议院全票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参议院尚未通过,因此尚未成为法律。)。仅从法案名称我们就可以清楚,法律的很多术语定义虽然是抽象的,但这不妨碍某个特定对象成为法律中的权利或义务主体。

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余年从不敢以法律形式对“法轮功”定性、定义、评价,中共挥舞司法屠刀指向法轮功,靠的就是卑鄙的含沙射影和洗脑后的心理暗示。

挥刀自割、玩火自焚是中共邪教的宿命,当越来越多的世人看清楚中共是一个形神皆似、五脏俱全的宗教的时候,当足够多的世人看清楚中共是一个反神佛、反天地、反人类、反道德、反人性的假恶丑的邪教的时候,就是中共末日来临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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