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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都匀付友艳等5名法轮功学员被枉法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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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贵州报道)贵州省都匀市五位法轮功学员付友艳、杨再琼、文茵、陈炼、黄玉清,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被绑架关押,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月及十二月,分别四次被都匀市法院开庭审理。目前,都匀市法院法庭处于合议庭商议判决结果的阶段。

事件概述

付友艳、杨再琼、文茵、陈炼、黄玉清,因信仰法轮大法,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在付友艳经营的美容院内集体学习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的著作《转法轮》时,被突然闯入的都匀市国保大队警察非法抓捕、关押。随后,付友艳、杨再琼、文茵、陈炼、黄玉清又被都匀市检察院检察官张仕娟以其5人触犯“刑法第三百条”,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事实罪”为由,非法起诉至都匀市法院,主审法官刘红颖、审判长冉启武。

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月及十二月,都匀市法院4次开庭审理,共计8天。在庭审中,非法证据排除阶段、证据质证及法庭辩论阶段,可以看出该5名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大法,集体学习《转法轮》书籍,并交流学习心得,在中国现有法律体制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庭审过程中,有多处证据表明,办理此案的都匀市国保警察在执法过程中有多处、多次违法行为。本案公诉人即检察官张仕娟在本案中不核实指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指控罪名的关联性,也不履行其对执法机关的检察监督义务,不履行工作职责,涉嫌玩忽职守、滥权职权、违法起诉等。

此案目前正处在等待都匀市法院法庭合议庭商议判决结果的阶段。希望社会各界正义人士能关注此案,以此唤醒公益良知,帮助被非法起诉的上述法轮功学员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

法轮功学员付友艳、杨再琼、文茵、陈炼、黄玉清被绑架、构陷和非法庭审的详情如下。

一、非法抓捕、关押的起因和过程

二零二三年,杨再琼使用了一张印有“贵州省平塘县掌布乡救星石”信息的面值20元纸币购买水果,水果店老板将她恶意举报给警察。都匀市国保大队警察接获举报后,并没有直接抓捕杨再琼,而是采取跟踪她的手段。

通过跟踪杨再琼,警察发现她每周固定时间出入法轮功学员付友艳开办的美容院。在同一时间,也有其他多名法轮功学员进入该店铺中,一次待几个小时。

跟踪一段时间后,都匀市国保大队长吴德军带着国保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强行闯入付友艳的美容院内,非法抓捕付友艳、杨再琼在内的9名法轮功学员。

经过对9名法轮功学员的非法审讯,国保警察没有找到足够的所谓“证据”继续扣押这些法轮功学员,于是,除付友艳以外的其他法轮功学员被释放回家。

时隔几日后,国保警察又将法轮功学员杨再琼、文茵、陈炼、黄玉清非法抓捕,并关押至今。目前在等待法庭合议庭的判决结果。

此前,法轮功学员杨再琼曾在二零一六年被非法抓捕,后被枉判一年半。在此构陷案中,也被都匀市国保警察利用来诬陷杨再琼所谓“重犯”可能。

二、枉法庭审暴露国保非法立案 检察官非法起诉

都匀市法院于二零二四年八月、十月及十二月开庭审理,期间累计开庭4次,共计8天。

(一)国保警察多处、多次违法办案

1、立案违法

都匀市国保警察在接到水果店老板恶意举报杨再琼使用印字的钱币购买水果后,就主观认定其是借钱币为载体宣传“反共产党反国家”的言论,又以其曾在二零一六年被绑架后非法判刑,现如今又有类似行为可视为“重犯”的荒谬逻辑为理由,开具了对其的立案通知书。

且不说杨再琼使用印字的钱币购买水果并不触犯中国刑法,该立案通知书上只写明仅对杨再琼一人立案,而包括付友艳、文茵等在内的其他8名法轮功学员并没有被立案调查,国保警察却在没有立案通知书的情况下,非法抓捕上述的法轮功学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的第一步,公安机关必须是在立案后才可以对当事人采取包括传唤、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而本案中都匀市国保警察在没有取得上述8名法轮功学员的立案通知书的情况下,就强制将这些人抓捕、传唤至公安局内,已经是违法办案,违法抓人。

当付友艳的辩护律师提出立案不合法时,法庭传唤当时办案的国保大队长吴德军到法庭作证。吴德军就此问题竟然回复说杨再琼的立案通知书上不仅有杨再琼的名字,其名字后面还有一个“等”字,因此他们可以对当时在场的其他法轮功学员实施抓捕。执法警察的这种说法、观点不仅违反现有中国法律,更是严重的破坏法律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试问一个立案通知书上的“等”字就可以把公安机关怀疑的任何人抓捕,而不需要走立案程序?!即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可以立案调查。而是只要公安机关的办案警察凭借个人猜测、个人理解、个人的主观臆想就可以随意抓人,那么这个社会岂不是人人自危?法律如何实施?社会的公平正义何在?本文开篇就在强调上述5名法轮功是被非法抓捕,这是真实的、准确的描述。

2、搜查违法

据法轮功学员文茵自述,当天在付友艳店铺内,被警察绑架至公安局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回家时,由3名警察送她。到家门口时,警察要求其打开家门,他们要进家搜查。文茵拒绝配合,随后3名警察对其言语威胁:“不配合抄家就把你带回警察局继续关起来。”该3名警察就这样在没有立案、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以威胁手段强行闯入文茵家中搜查。在其家中,警察找到了多本法轮功书籍后,就将这些书籍视为文茵主动上交的物证,以此来掩饰他们非法闯入民宅、非法搜证的违法行为。

当文茵的辩护律师在法庭提出搜查违法时,法庭传唤当时送文茵回家并非法搜查的段启禄、韦海华、唐兆荣3名警察到庭作证。该3名警察分别进入法庭,逐一作证,都辩称是文茵主动上交证物。但是其中一名警察的证词却和法庭上呈堂的《接收证据材料清单》出现了自相矛盾,足以证明警察是非法搜查。

该名警察说他当时负责清点物证,因文茵主动上交证物事出突然,他们没有随身携带接收证据的相关法律文书,就通知在局里的其他同事送过来,当负责送文书的同事赶到现场时,他还没有清点完毕,待清点完毕后,就按法律程序手写了一份《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但法庭上,公诉人呈堂的这份证据清单,却不是手写稿的,而是打印版本的,这就与该名警察的证词矛盾。公诉人张仕娟也被辩护律师问得无言以对,要求休庭,向侦查机关核实。

等再次开庭后,公诉人当庭表示上述三名警察的确是在说谎,且已经对他们出具了《纠违通知书》进行处罚。这3名警察第一次出庭时,强调因事出突然,他们没有随身携带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在检察官对他们出具了处罚通知书后,事后他们又能提供当时同步录音录像了,真是句句谎言。

经法庭允许播放该视频录像后,证实当时文茵在现场就控诉警察是非法闯入民宅,非法搜证,而这3名警察为了掩饰其违法行为,就说这些就算你主动上交的。

上述的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执法警察是非法闯入民宅,非法搜查,而且他们也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要用当事人主动上交的说辞来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这更是知法犯法,情节恶劣。

(二)检察机关公诉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非法起诉

本案公诉人张仕娟被辩护律师问到是否有看过指控当事人文茵的所有物证,尤其是电子储存卡中记录的几百首音频资料时,张仕娟表示只看了几个,大致浏览了名称,没有看过里面的具体内容。根据《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中国现有法律,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依法审查立案、逮捕、起诉的合法性、真实性等,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更要仔细审查,确保证据确实、充分。本案中对公安机关违法立案、违法搜证,她都没有履行职务进行审查,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违法证据也没有逐一审查其中的具体内容。这种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三百九十九的法律规定。

文茵的辩护律师经过法庭允许,当庭播放了一段被公诉人指控为是邪教宣传品的名为《傲雪春梅》的音频音乐,伴随着音乐响起,是没有歌词的纯乐曲演奏,任何人都可以从常识角度判断,这和所谓的邪教宣传品完全无关。像这类在本案中被视为所谓的“邪教宣传品”的音频资料数量多不胜数。

辩护律师提出质疑:黔东南州公安局是参照的哪条法律规定?依据的是什么法定标准来认定这些属于邪教宣传品?公诉人张仕娟对此回应是因为这些音乐是法轮功学员炼功时所使用的,所以都被认定为是邪教宣传品。即使在这种荒谬逻辑的指导下,公诉人也没有出示过任何证据证明这些音频是被起诉的法轮功学员在炼功时所使用的。本案中太多这样的证据与起诉的罪名根本没有任何关联性,更不要说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更是荡然无存,这正是非法起诉。在本案4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像这样违法的细节太多了,篇幅有限,不能逐一列举。

在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的证据违法、程序违法、起诉违法等质疑时,公诉人除了上述的部份回应外,基本不予回应,也不修正,仍是机械的在走法律流程。甚至恶意到因为公安机关提交的违法证据按个数、条数根本达不到“关于刑法第三百条的《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判刑数量,公诉人就将上述的这类音视频资料全部按照分钟计数,这样一个电子存储卡里面的资料就足以达到构陷3年以上的判刑标准了。

当今社会中的办案警察、检察官担任着国家执法、公诉这样的重要职务,代表国家履行法律职责,然而,他们是在用自己个人观点、主观臆想当成法律,并在行使国家赋予他们的权力时加以运用,罔顾被起诉人的基本人权、合法权益,甚至是恶意的非要将无辜的民众至于牢狱中,不择手段的要达到判刑、判重刑的目的。这正是在践踏法律、践踏人权,这是迫害。明白人都会看到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是谁的所作所为在失民心、让社会动荡。

(三)修炼和阅读法轮功书籍合法

法律格言: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不能约束人的思想。正与邪是属于思想范畴方面的,没有任何政府、政党有资格利用法律去定义何为正?何为邪?因此在中国大陆现有的法律体制下是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该5名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大法及其行为,在中国现有法律体制下,是完全合理合法的。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从1992年由李洪志先生创立并传向社会民众至今,无论是新闻报道,还是民众的真实感受,从来没有任何一名法轮功学员做出过类似上述法律规定中危害社会及他人的行为或言论。法轮功教导的真、善、忍普世价值,是符合中国民族传统文化道德和理念。

综上所述不论是道德伦理还是法律规定,信仰法轮功的中国合法公民他们在一起学习法轮功的有关书籍或与他人交流自己思想、观点的行为是合理合法的。中国大陆的司法体系长期利用刑法第三百条及其《两高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起诉、宣判法轮功学员的这些行为都是错用法律乃至盗用法律的违法行为。

三、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维护社会良知的行为

本案中所有证据在辩护律师抽丝剥茧的努力下,搜证违法、程序违法、起诉违法的客观事实已经让公诉人无力反驳,但其仍以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是“反党反动”为由,坚持不撤诉。这个“反党反动”的说法其实已经脱离了法律范畴,属于政治用语。在法庭现场公然无视法律,以政治指导法律,这种行为已经是带头在破坏中国的法律实施,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

本案法轮功学员杨再琼使用了印有“贵州省平塘县掌布乡救星石的相关信息”的钱币购买水果就被视为是“反动反党”而被非法抓捕,但是这些信息都是客观事实并非杨再琼刻意捏造,此处早已是国家认定的4A级旅游景区并长期公开对外宣传。

法轮功学员修心向善,已经被中共残酷迫害二十五年多,给众多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且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和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

末尾真诚的劝告负责本案的执法警察、公诉人、法官及合议庭成员,不要以为“集体研究”就不会追求个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如此明显的违法行为,如果还视而不见继续迫害这5位法轮功学员,就是主观故意徇私枉法。

这5名法轮功学员中,除付友艳是40多岁,其余4名法轮功学员都是60岁以上的老人,本来在这一年多的被非法关押期间内,她们的身心健康已经受到了严重伤害,如果你们继续罔顾事实、非法审判,把她们非法关押至监狱,她们一旦出现任何人身伤害、生命危险的话,这个法律责任是一定会追溯在你们每个人自己的头上的。未来法制昌明之时一定会到来,那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都面临未来正义法庭审判和终身追责。

希望你们无论是为了国家大义,还是你们的个人小利,都请清醒理智起来吧,维护好社会的公平公正与良知,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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