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慧琼遭迫害情况简述
张慧琼今年三十五岁,大学本科学历,就职于武汉软通动力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国保、花山派出所共五、六名警察在花城家园社区人员的带领下闯到张慧琼的住处,以监控拍到张慧琼发真相资料为借口非法抄家。当晚,花山派出所警察将她劫持到武汉第一拘留所非法行政拘留十五天。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花山派出所警察又对张慧琼进行非法刑拘,当晚把她劫持到武汉第一看守所,因张慧琼未接种新冠疫苗,看守所拒收。一月八日下午,花山派出所警察让家属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张慧琼回到家中。
二零二二年二月,警察打电话让张慧琼去派出所录口供。为避免被进一步迫害,张慧琼被迫离家,遭警察非法网上通缉。
此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警察、花山派出所警察、张慧琼户籍所在地汪集派出所警察,街道办,村委多次上门或者电话骚扰张慧琼家属以及直系亲属,并威胁找不到张慧琼照样判她三年,找不到张慧琼就给担保人判刑等等。
为此,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张慧琼的亲属向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花山派出所、湖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武汉市监察局邮寄了《解除取保候审撤案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以及《刑事控告状》控告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保大队长高飞、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警察孙富利、孙军、舒坦、史雪荣,要求追究他们先抓人,再搜查证据,立案程序违法;对张慧琼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违法,涉嫌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持空白搜查证搜查行为违法,对个人合法财产扣押不归还违法等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并要求解除对张慧琼不当的强制措施,恢复张慧琼的人身自由,依法归还非法扣押的张慧琼的个人合法财产。
同时,家属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抄家人员的个人信息、执法视频、公开公安部制发的与《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第十五条相适应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等等。
二、炼法轮功不违法,是警察在违法
张慧琼的家属认为,相关警察在所谓办案过程中,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花山派出所警察舒坦还说执法依据属于国家机密。但是修炼法轮功根本就不违法!就是按现行的中国法律,也不能说法轮功是违法的。中国最高效力的法律是《宪法》。翻遍中国《宪法》,没有任何条文规定法轮功违法,相反,《宪法》保障了中国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按照中国现行法律体系,在效力最高的宪法之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统称“法律”)。 翻遍中国的“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没有找到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法轮功违法。
而两高的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有法轮功字样,而且没有法律效力。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两高关于打击邪教犯罪的“司法解释”(一)(二)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因为法轮功是有益身心、造福社会的功法,根本与邪教没有任何关系。
办案人员把《刑法》第三百条生硬的套在张慧琼身上完全是错误的,因为:
1、法轮功不是邪教:至今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认定为“邪教”,而且宗教信仰本身的正与邪根本不应由国家权力来认定。这已是全世界公认的法律准则。
2、法轮功没有组织:说法轮功是个“群体”还可以,但法轮功根本没有组织。法轮功学员都是个人自愿的修炼行为,没有人下命令,也没有人愿意接受其他人的命令,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对“真善忍”的理解去修炼,根本就没有什么组织管理。很多人都是在家里读法轮功的书,自觉提高道德水准,在社会中做好人,有些学员早上到公园里与其他人一起炼功,也没有人规定谁非去不可,也没有人规定谁不能去,所以根本就没有什么组织。
3、构成犯罪的四要素缺乏:中国《刑法》总则中,明确指出构成犯罪要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既然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给法轮功定性,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个法律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
办案警察办案拿出不法律依据本身违法,而在所谓的执法过程中又处处违法,因此张慧琼的家属多次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邮寄《解除取保候审、撤案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多次打电话分局希望分局依法撤案,依法归回非法抄走的东西,分局对此不予任何回复。
张慧琼的家属就相关警察对张慧琼的刑事立案、侦查程序违法,刑事强制措施没有事实依据,刑事侦查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刑讯逼供罪”、“滥用职权罪”及“徇私枉法罪”等刑事犯罪行为向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湖北信访办、市长信箱、湖北人大、武汉市妇联、武汉市监察局,湖北省纪委驻省公安厅纪检组等相关单位进行控告、举报、信访,却全遭推诿与不作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甚至指使下级基层派出所和街道办人员上门骚扰。
三、家属依法向公安局提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张慧琼的家属依法分别向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依法公开本人提出控告后公安机关的处理流程。武汉市公安局以不属于本机关职责权限范围为由,让家属去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申请信息公开。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家属的信息公开申请不予以任何回应。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明确了信息公开申请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张慧琼家属要求公开的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应当依法公开的信息。武汉市公安局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控告后的处理流程、处理依据等都是依法应当公开的或者依申请应当公开的信息,因为这是行政管理行为,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合法性、公开性等原则。
因此,张慧琼的家属向武汉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武汉市政府(复议机关)维持了武汉市公安局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且不受理针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信息公开不予任何回应而申请的行政复议。
四、家属依法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提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
二零二四年,张慧琼的家属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办事处提出信息公开,要求公开:1.请公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警察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社区人员联合执法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规范性法律文件。2.请公开此社区人员的姓名、职务。3.请公开该社区人员以查疫情为由骗取身份证号码这一行为是否得到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的授权或委托,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依据。
花山街道办事处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说分局的调查过程合法合规,并让家属向分局咨询联合执法的依据,并说人员要身份证号的行为出于防疫要求但拒绝公开社区人员的姓名职务还建议家属报警处理。
花山街道办事处的答复书一方面推诿申请人向分局咨询,一方面又以疫情为由进行搪塞。
社区仅仅是一个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非国家行政机关,却打着公权力机关的名义行使所谓的权力,那么就必须有明确的授权、法律依据,但是被申请人却拿不出实施行政行为的授权文件、法律依据等。即使是疫情期间,其获取公民身份证号码也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和依据性文件,否则同样的违法行政。
同时,对社区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追责,这也是必然启动的法律程序,但是张慧琼家属要求花山街道办事处公开“该社区人员的姓名、职务”,花山街道办事处又答非所问的推诿、掩盖。
另外,花山街道的答复内容也与事实不符。警察和社区人员进入当事人家中,仅一个警察出示了警察证,其他五六人均未出示身份证件,并且还有两人着便衣不知身份,警察和社区人员涉嫌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搜查过程中,警察出示的是空白搜查证,现场填写签字,无公章,这些都被执法记录仪记录,警察涉嫌非法搜查罪,另外警察在未出示传唤证、立案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的情况下把张慧琼绑架并进行行政拘留等,涉嫌违法立案、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花山街道却答复公安调查过程合法合规,与事实不符。
因此张慧琼的家属依法向武汉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武汉市政府(复议机关)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依据维持了被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办事处))做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五、家属依法向江汉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遭无理驳回
张慧琼家属依法向武汉市江汉区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1、依法判令撤销武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令撤销武汉市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判令武汉市公安局重新答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江汉区法院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以家属要求信息公开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及武汉市公安局答复与否、如何答复均对家属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了诉讼。
从行政法原则角度讲: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原则,那么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就必须符合上述几项原则,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家属提出控告后的处理过程,就需要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那么张慧琼家属依法要求将公安机关对公民提出控告后的处理流程公开,这是合法、合理的要求,否则,被申请人就是没有正当、合法的依据以及程序实施行政行为,那么该行政行为就缺失了合法性。
张慧琼家属要求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披露的这些信息内容,完全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武汉市公安局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却拿不出实施行政行为的合法依据、程序内容、领导负责等情况,其推诿、搪塞等遮遮掩掩的行为有掩盖违法犯罪行为的嫌疑。而武汉市政府和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却以不适用的条例来推诿和不作为。
六、家属依法向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武汉中院、湖北高院提出行政诉讼,材料遭退回
张慧琼的家属依法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提出信息公开,得不到对方任何答复后,又向武汉市政府提出行政复,也被不予受理。家属对于花山街道作出在《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武汉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后遭维持原答复。
因此张慧琼的家属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出两份行政诉讼。一份要求1、依法判令撤销武汉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令撤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办事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3、判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花山街道办事处重新答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另一份要求判令武汉市公安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答复原告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然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收到材料后,家属多次打电话立案庭询问立案情况,却被以人员不在等各种理由推诿。家属依法向12389打电话反映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不立案但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情况,半个月左右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把所有诉讼材料邮寄给了家属。
由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不立案但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家属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邮寄了两份《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请求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对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立案庭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出具检察建议。几天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把《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又邮寄给了张慧琼家属。
与此同时,张慧琼的家属把针对花山街道和开发区分局的两份起诉状及相关材料邮寄给了武汉中级法院,并向武汉中级法院举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不立案但又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的违法行为。但是几天之后武汉中级法院把家属寄去的所有材料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又寄给了张慧琼家属。
张慧琼的家属把诉讼举报材料寄给了湖北省高级法院,但是立案庭的电话无法打通,而湖北省高级法院仍然不予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书》。
由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在无任何通知说明的情况下把《行政诉讼监督申请书》又邮寄给了张慧琼家属,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因此张慧琼的家属向武汉市检察院控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的违法行为。武汉市检察院发短信给家属说此事不归他们管,并且把相关材料转到了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打电话给张慧琼的家属说他们管不了。
从张慧琼遭迫害至今已接近三年,尽管家属向各单位控告、举报、信访、提出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要求撤案撤销非法通缉及追究相关违法警察的责任,却一直遭层层推诿与不作为,甚至还遭骚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对家属所寄去的任何文书不予回应,家属至今未看到《行政拘留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法律文件,从家中抄走的近万元的合法财产仍未归还,而张慧琼仍遭非法网上通缉。
(责任编辑: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