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永树,男,一九六八年出生,原是西南仪器厂(西仪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同时任教于云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西南仪器厂派驻该校任教),家住昆明市海口山冲石城北村。
温永树被非法抓捕 家属依法控告
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温永树在自己家的楼下被晋宁公安局十多人抓捕并抄家,之后被送到昆明市晋宁区看守所非法关押。九月一日,温永树被西山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九月上旬,温永树妻子针对晋宁区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对晋宁公安局局长杨卫平提出控告,但是却未收到任何部门的回复。
十月中旬,家属再次向各级公安、检察机关、监察部门递交了《不移送审查起诉、撤案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撤销案件,立即释放温永树,并归还所有被非法搜走的合法私人财物。
西山区检察院张燕琳对温永树非法起诉 家属控告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西山区检察院检察官张燕琳(她本人一直拒绝告知真实姓名,家属通过各种渠道才了解到她的姓名)打电话给温永树妻子,说案子到检察院了,问家属是否请律师。
十月二十六日早上温永树妻子去了西山区检察院,几经周折找到张燕琳,她和一个男的检察官助理徐海东(拒不告知姓名,直到拿到判决书家属才知道其姓名)下楼到大厅。温永树妻子将《控告状》(控告晋宁公安分局)、《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不移送审查起诉、撤案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交给张燕琳。张燕琳让家属再考虑一下请不请律师,如果不请她就要去司法部门指派一个援助律师给温永树。
考虑到家里的情况,请不起律师,因此温永树妻子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自己做丈夫温永树的委托代理人,并到晋宁区看守所让警察递进去给温永树签了委托书。
十月三十日,温永树妻子再次到了西山区检察院,找到张燕琳,又向她递交了《不起诉申请》、《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她接过材料转身就要走,温永树妻子再次问她的姓名,她还是不说,说下起诉时,起诉上会落名的。温永树妻子告诉她自己现在是温永树的亲友辩护人,并将委托书拿给她。但是张燕琳还是拒绝告诉姓名。只是针对温永树妻子上次交的《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做了回复,说不还(被非法扣押的物品)。温永树妻子对张燕琳说今天来就是书面递交不起诉申请,口头也告诉你不要起诉温永树。张燕琳说不可能,并说她起诉她会负责的。
十一月六日,温永树妻子以辩护人身份到了西山区检察院找到张燕琳,向她递交了《通信、会见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阅卷申请》,张燕琳当场回复说全部不同意。温永树妻子问她原因,对于不给阅卷、会见,张燕琳说只有律师委托代理人才可以阅卷,说那些卷宗都是公开的,律师有职业道德,看了不会外泄,而家属一旦阅卷了,他们无法掌控,还说是根据刑诉法的规定是只有律师能阅卷。温永树妻子叫她拿出来具体规定,她拿不出,但就是不给阅卷。同时也不给会见(理由与不给阅卷是一样的)。变更强制措施不可能,至于调取无罪证据,她说家属要求调取的都是公开的文件,根本不需要调取,因为是公开的。并说之前温永树妻子给她的材料她全部回复了,都是不同意。说着就匆匆走了。
十一月十六日张燕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对温永树非法提起公诉(西检刑诉[2023]Z29号)。但是却一直没有把起诉书给温永树妻子,温永树的妻子多次询问,张燕琳都说叫去找法官要。
针对检察官张艳琳的违法行为,家属向各级有关部门提出了控告:1、张燕琳作为温永树一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明知温永树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仍然对温永树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2、张燕琳无视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无视公安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坚持要对温永树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3、张燕琳无视当事人近亲属提出的对温永树不起诉的合理诉讼要求,坚持要对温永树提起公诉,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4、张燕琳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不积极履行职责,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包庇公安办案人员,对温永树提起公诉,严重失职、渎职;同时张燕琳对于亲友辩护人的主张权利全部回绝,这使温永树妻子的亲友辩护权形同虚设。
西山区法院法官普会峻剥夺亲友辩护权利 家属控告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中旬构陷温永树的案子被移送到西山区法院,主审法官普会峻,温永树妻子第一时间就将自己是温永树的亲友辩护人身份告知法官,并多次索要对温永树的非法起诉书,在此情况下,法官才将起诉书给了温永树妻子。温永树妻子先后以亲友辩护人的身份向法官递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会见通信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阅卷申请书》。然而,法官普会峻对亲友辩护人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书采取推诿、不作为、敷衍的方式处理,同时阻挠律师以及亲属辩护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今年一月十日,家属替温永树委托了一个律师,应法官普会峻的要求来到法院依法阅卷,温永树的妻子陪同律师前往。
普会峻当面口头回复了亲友辩护人递交的各种法律文书:1、拒绝亲友辩护人会见和通信的申请;2、不同意对温永树变更其他刑事强制措施;3、同意律师和亲友辩护人阅卷,允许律师摘抄复制,但是不允许亲友辩护人复制卷宗;4、拒绝调取无罪证据,要求申请人即控告人自行调取无罪证据;5、拒绝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以及解除扣押物品申请。
之后,普会峻虽然允许律师阅卷和复制卷宗,但是普会峻却和法警强行让温永树妻子(温永树亲友辩护人)交出手机,不允许她复制卷宗,并非法将温永树妻子私人手机中的录音文件全部删除。同时告诉温永树妻子,温永树已经有了律师,作为温永树的妻子就不能再做亲友辩护人了、不能出庭为温永树辩护。
一月十一日,家属解除了和律师的委托协议,委托一位朋友做温永树的亲友辩护人,但是普会峻拒绝接收亲友辩护人委托书,并一再要求拿出亲友关系证明。温永树妻子与这位朋友到西山区法院办事大厅咨询,提出:普会峻渎职要求证明委托的人是温永树的朋友,却拿不出要求出具证明的法律依据。办事窗口法官经协调沟通认为当事人认定是朋友,这个关系就已经被确认了,但是此事只能与主审法官沟通解决,最终温永树妻子出具了一份亲友证明文件,但是普会峻仍然渎职拒绝接收亲友辩护人委托书,仅仅收取了亲友证明文件以及亲友辩护人的辩护词和其它三份申请。
针对法官普会峻的违法行为,温永树妻子提出控告:1.被控告人普会峻明知当事人也即控告人的丈夫温永树没有犯罪,滥用职权对亲友辩护人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书采取推诿、不作为、敷衍的方式处理,同时阻挠律师以及亲属辩护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粗暴践踏《刑事诉讼法》,涉嫌“滥用职权罪”。2.被控告人普会峻对亲友辩护人提交的法律文书渎职答复,涉嫌徇私枉法罪。3.依法无条件释放本案当事人温永树;4.返还当事人的合法私人财物。
其中,普会峻对亲友辩护人提交的各种法律文书推诿答复,涉嫌徇私枉法罪。
西山区法院非法开庭、判决 家属控告
今年一月三十日九点半,西山区法院普会峻对温永树非法开庭审理,公然剥夺温永树委托朋友作为辩护人的权利,拒绝这位朋友出庭,在其作出的判决上,也没有将这位朋友写进辩护人一栏上。此外,普会峻还有其它一些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而温永树及他妻子委托的这位朋友开庭当天早上到西山区法院,进了法院过了安检门后就被西山区国保警察、五华区国保警察和特警强行带出法院,不准进入法院,只有在法院门外等候。
法官普会峻对当天的开庭不给亲友进入法庭旁听,公开称不让旁听,旁听席上只有温永树的大女儿温昕和他的母亲。其他前来旁听的朋友都被国保、特警等拦在法院门外,并派人守着,一直到开完庭这些国保和特警才离去。
当天开庭一开始,温永树妻子就要求公诉人张燕琳和法官普会峻回避,原因是他俩明知当事人温永树无罪还知法犯法起诉并开庭审理他,同时剥夺了温永树妻子作为委托代理人该享有的通信、会见、阅卷(阅卷只给看,却不准摘录,提前就把手机抢走)的权利,法庭休庭了十分钟,回来后对温永树妻子提出的要求根本不理,继续开庭。
在开庭过程中温永树妻子至少五次提出要求被控告人拿出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法官普会峻均不理会。既拿不出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也没有指出当事人温永树破坏了哪一部法律的实施。
二零二一年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日开庭时,法庭没有拿出一份证据质证,全是凭公诉人口述,温永树妻子要求出示证据,法官普会峻不理。同时开庭全过程中没有一个证人出庭,温永树妻子要求拿出证据、要求证人出庭,法官普会峻不理会温永树妻子的要求,强行往下继续开完庭,温永树妻子要求书记员在开庭记录中记下普会峻的这些违法行为。
同时,在公安阶段非法取得的温晴(当事人温永树三女儿)说的一些话作为所谓证词企图构陷温永树,这些东西在案件卷宗里没有,但是开庭过程中,公诉人张燕琳却宣读出来。温永树妻子当时就表示温晴是被男警察单独审讯吓唬得乱说的,不能算数,而且与构陷当事人的罪名没有任何关系。公诉人却反复逼问当事人温永树对此是否有异议。这是有意的构陷与误导。
此外,温永树妻子在开庭过程中多次要求读辩护词,均遭法官普会峻的无理拒绝,最后陈述的时候在温永树妻子的强烈要求下,才让读,但整份辩护词只读了一点点,普会峻就打断不让继续读了,这等于是剥夺了温永树之妻作为辩护人的最后陈述权利。同时,普会峻还剥夺了当事人温永树自己最后陈述的权利。开庭过程中,普会峻也几次打断温永树自己的辩护。
被控告人普会峻身为法官,按照《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的规定,本应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法律的权限审理案件,在温永树一案中却严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基本规定,百般阻挠、刁难亲友辩护人,以要求证明当事人、控告人与委托的朋友是朋友关系这个荒唐、违法的理由,最终达到剥夺当事人委托亲友辩护人以及亲友辩护人的辩护权,其行为违反《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法律规定,涉嫌“滥用职权罪”。同时,普会峻明知道温永树无罪,却采取剥夺其亲友辩护权等诉讼权利的程序违法行为,对温永树作出有罪判决,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日作出(2023)云0112 刑初 1062号刑事判决书,对温永树非法判刑三年,罚金五千元,涉嫌“徇私枉法罪”。
鉴于此,温永树家属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要求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普会峻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当事人温永树清白与自由。
温永树相关报道详见:【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昆明市温永树被非法关押批捕 家属依法控告》、【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日】《昆明西山区检察院企图构陷温永树 家属要求不起诉》
迫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昆明市西山区法院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1132号
邮编:650100
院长:孙建
本案审判人员:
审判长:普会峻 (电话:0871-68178675)
审判员:平坤全
陪审员:徐秀芳
书记员:张诗曼
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昆州路1700号
邮编:650118
检察长:赵云争
副检察长:丁志忠、旷莒丹
本案检察官:张燕琳 电话:0871-68573803
昆明市中级法院
地址:昆明市滇池路485号
邮编:650228
院长:尹波
本案二审法官:刘华 电话:0871-64096535
昆明市晋宁区公安分局
办公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永乐大街与宝塔路交叉路口(无门牌号)
联系电话:0871-67802803
传真电话:0871-67802803
通信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永乐大街与宝塔路交叉路口晋宁公安分局指挥中心
邮编:650600
晋宁公安局领导成员:
局长:杨卫平
政委:刘洪涛
副书记:王淋 分管纪检监察室(督察大队)
副局长:普立新
副局长:陈冬华
副局长:张城
副局长:王成 分管治安大队、国保大队
副局长:冯元亮 分管刑侦大队,联系昆阳派出所
政工室主任:李文吉
政工室副主任:闫国栋
晋宁国保大队警察:王旭辉
昆明市晋宁区昆阳派出所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昆阳镇中和路284号
联系电话:0871-67802322
邮编:650600
所长:李文吉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地址: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
邮编:650100
纪委办公室:电话 0871-68226838
西山区政法委:电话 0871-6818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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