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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延寿县法轮功学员古春英被非法判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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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三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黑龙江报道)哈尔滨市延寿县法轮功学员古春英,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再次被绑架构陷,十二月二十七日被检察院非法起诉,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遭非法视频开庭,被非法判刑四年。

古春英是一名林业工人,为人和善,一直独居。她丈夫去世多年,女儿早已成家立业。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延寿县城郊派出所的警察非法闯入古春英家中非法检查。古春英迫于压力,担心连累她的女儿,就把自己收藏的两本书籍交给了警察,这两本书是古春英20多年前在书店里购买的。延公(城郊)行罚决字【2022】459《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白纸黑字载明了认定的事实,该事实分为两方面:一是古春英“藏有习炼法轮功的相关书籍”,二是古春英“承认习炼法轮功”,违法作出了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因为当时疫情防控,她被放回了家。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上午,延寿县城北派出所警察刘凤军、郑殿文、都咏梅非法闯入古春英家中,将其绑架、非法关押构陷。据称,此前的几天她在外面给一个小男孩讲真相,孩子回家告诉家人,这个孩子的父母举报她。

十二月二十日,家属决定委托律师为其维权,律师于十二月二十四日晚上到达哈尔滨市,十二月二十五日家属和律师在阿城检察院正式签署了委托书。律师阅卷后当天返回哈尔滨市,下午两点半到哈尔滨第二看守所会见古春英。

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五点多,阿城检察院公诉人李倩告知律师,案件已经于二十七日起诉到法院。

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律师接到阿城法院通知于一月二十三号上午九点开庭,检察院建议量刑四年。

令律师想不到的是,此次开庭是视频开庭,没通知律师视频开庭,二十三号律师到法院没看见当事人,就问:“我的当事人呢?”这样阿城区法院说当事人没来,视频开庭。因当事人古春英不清楚法律流程同意了视频开庭。法官刘薇薇非法判古春英有期徒刑四年。

法轮功书籍是教人向善的经典书籍,拥有法轮功出版物没有任何违法之处。更重要的是,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书籍和资料也完全合法。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第50号文件》说明,法轮功书籍已被解禁,属于合法出版物。法轮功书籍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起诉书中所列的法轮功宣传品及相关的视听资料是当事人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古春英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不加思考的对法轮功学员随意拘留、逮捕、起诉、判刑。可笑的是,即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也说不出来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了,破坏其中的哪一条规定了,破坏到什么程度了?

其实,法律根本无权去认定谁是邪教和邪教组织,因为法律不惩罚思想,只约束行为。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府、法律说了算的,正教和邪教的区分是信仰领域的话题、邪教根本不是法律界定的范畴,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是宇宙特性,是普世价值,是分辨真正的善与恶、好与坏、正与邪的标准,是衡量和判断正教、邪教的唯一标准。一门宗教或一种信仰,符合这个特性,就是正教;反之,背离这个特性的,就是邪教。

以法律方式对法轮功学员进行打压、迫害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违背天理、国法、公道、人心。无论以任何名义对善良的法轮功修炼者采取惩治都是违法犯罪行为,这一页不光彩的历史即将掀过;这些伤天害理的罪行,一定会受到追诉、严惩,受到历史与老天爷的审判。每个人都在这场大是大非面前检验着自己的良知底线,也将见证将来的结局。

阿城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倩座机号:0451-51087019/0451-51087028
阿城区法院法官,刘薇薇座机号:0451---5109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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