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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警察威胁房东毁约驱赶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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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上海报道)上海浦东新区蔡路派出所警察最近再次威胁一名房东毁约赶走刚搬入的一位租户,所谓的“理由”是这位租户修炼法轮功。

事件回放

二零二四年二月初,上海浦东新区海塘村居委会人员打电话给辖区内的一处出租屋的房东,命令其毁约赶走刚搬入的租户法轮功学员陈蔚。

二月七日上午十点钟左右,浦东新区蔡路派出所一警察闯到陈蔚住处“咣咣”地敲门,在得不到屋内回应的情况下,该警察隔着门给房东打电话,叫嚣让房东把陈蔚赶出去,还威胁房东以后租房要问清楚是不是炼法轮功的,如果是就不要租等等。该警察甚至还直接问房东哪里有钥匙,声称要自行开门。房东回复没有多余钥匙,吴姓警察又威胁房东说,等把陈蔚赶出去以后,房东必须马上打电话给他,他要亲自来验房。该警察自称姓吴,是浦东新区蔡路派出所警察。

打完电话后,吴姓警察又跑到院门口,跟楼下晒太阳的老房东说:你们租房给了一个炼法轮功的,就是邪教(中共才是真正的邪教),让房东看到陈蔚回来就报警,云云。

当天下午三点左右,陈蔚返回出租屋后,发现吴姓警察把房门贴了封条,还留了一张纸条(如图)。

图1~2:警察把房门贴了封条,还留了一张纸条
图1~2:警察把房门贴了封条,还留了一张纸条

试问蔡路派出所警察:法轮功学员没有居住在中国土地上的权利吗?

警察和居委会人员违反十多条法律条款

一个法律常识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对公权力(包括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来说,不得肆意扩张权力,更不得以公权力来侵犯公民私权利,否则就是违法。“合法行政原则”是“法无授权即禁止”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这个原则包括两点:一是执法要有法律依据;二是执法要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就是违法。根据这一原则,以下行为违法。

首先,派出所或居委会上门登记信息违法。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五条规定了五种情况下(在家正常生活、居住的法轮功学员不具备这五种情形),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此外,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警察可以随时上门敲门、砸门登记居住人员的个人信息。

居委会只是个群众性自治的组织,不是权力机关。派出所尚且没有上门随意登记个人信息的权力,居委会更没有这样的权力。因此,这种上门骚扰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其次,吴姓警察上门暴力敲门,并留个字条随便要求法轮功学员去派出所一趟,属于骚扰。骚扰行为违反宪法和法律。

(一)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上述是宪法赋予和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是对法轮功学员的歧视,是对法轮功学员的基本权利的侵害,已经构成违法,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二)骚扰行为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二零一七年三月十五日通过、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民法典》(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通过、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规定了自然人等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

《民法总则》第三条、《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四条、《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三)骚扰行为违反行政法: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既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又侵犯公民的民事权利,同时也违反刑法,违反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依(合)法行政原则”。

“依(合)法行政原则”是依法治国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是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的首要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无论行政立法还是行政执法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活动应以明确的法律授权为前提和基础,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减损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也就是“法务授权即禁止”。

《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各种骚扰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是行政机关及派出所自我授权、自我扩权的违法行为。法轮功学员信什么,不信什么,这是公民的思想自由,法律只调整行为,不调整思想,任何人、任何机关、任何政党都没有权力要求改变别人的思想,或者针对公民的身份执法,这是中外法律界的共识。

街道作为政府,派出所作为执法部门,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其职权范围是法定的,它们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行政和执法权力,超出其权限范围,就是滥用职权,其行为是违法的,是无效的。

对于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赋予其这种权限,甚至连红头文件或者让书面文字都没有,多是口头传达或上级指示,因为幕后指使的黑手们知道不可能有任何法律会赋予此种权限,这些幕后黑手们也非常清楚其做法是违法犯罪行为,是见不得人的、见不得光的反人类行为,所以一般连文字载体都没有。

对于街道和派出所都无权做出的行为,社区更没有权力行使。也就是说,街道和派出所针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社区更是违法犯罪的参与者。

其三,不经过房主同意强行登门入室,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很严重的。(吴姓警察威胁的是在没有经过合法租户本人的知情及同意下,企图自行开门。如果吴姓警察其行为成立,则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情节更恶劣。)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四,吴姓警察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滥用职权贴封条,属于滥用职权,属于违法行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滥用职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参与迫害单位信息:

蔡路派出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川公路7779号
电话:021-68900110、021-68900781、021-22047251
直接参与警察:海塘村社区民警吴侃辰(警号014855)
副所长:蔡轶军
警察:顾韵、张雷、张震、陈俊豪、孙斌、奚晓军、于吉强、陶渊、凌晓东、徐伟、张德忠、钱一鑫、徐志文、张昱栋、宋利军、沈强、范建军、蔡岗

蔡路社区党委书记宋良冰13564602608
蔡路居民区党总支书记吴永红13482366192

(责任编辑: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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