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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魏秀英养老金案看中共经济迫害之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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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辽宁锦州市法轮功学员魏秀英,女,一九四八年七月生。一九九七年,魏秀英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准则做好人,其后累遭中共迫害。其中,与养老金经济迫害有关的刑事司法迫害,发生于二零零九年四月至二零一四年四月期间。

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魏秀英被凌海市(县级市,隶属地级市锦州)公安局绑架。二零零九年七月下旬,凌海市法院对魏秀英非法庭审,次月七日,法官李大明再到凌海市看守所对魏秀英非法开庭。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四日,凌海市法院诬判魏秀英有期徒刑七年(非法刑事判决书落款日期可能是八月十三日)。二零零九年九月八日,魏秀英被劫持到辽宁省女子监狱。二零一四年四月十四日,魏秀英办理“保外”就医回家,其时方得知,小女儿赵冰在二零零九年和母亲一同被绑架后惊吓过度,精神失常多年,生活不能自理,言行不能自控,时时需要看护,后赵冰被鉴定为二级伤残。

以上只是中共对魏秀英刑事司法迫害的一部分,因为和本文揭露的养老金经济迫害有关,略述如上。二零二三年,魏秀英再遭刑事司法迫害,并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含冤离世,其具体情况请参考《两遭枉判 辽宁凌海市魏秀英在迫害中去世》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魏秀英的养老金被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以下简称凌海社保分局)停发,借口是魏秀英自二零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至二零一六年四月十六日冤狱期间,领取了养老金十余万元,所谓的依据是不伦不类的“劳社厅函〔2001〕44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以及锦州市人社局、社保局的相关文件。根据《立法法》、《社会保险法》以及国务院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乃至中共人社部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试行办法2017》,剥夺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的文件,都是非法的,都不具有可依据性。

二零一八年三月三十日,魏秀英接到凌海市法院传票,称凌海市社保分局以所谓“不当得利”为由向凌海市金城法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魏秀英返还所谓多领取的养老金126045元及承担诉讼费。二零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凌海市法院作出(2018)辽07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认为凌海市社保分局提出的返还不当得利款诉讼请求126045元中的88268.20元部份合理,予以支持;其余不合理的部份,不予支持。并称“原告应继续向被告魏秀英发放养老金,不得停发”。判决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1)被告魏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不当得利款88268.20元;(2)驳回原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的其它诉讼请求”。

魏秀英对上述民事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锦州市中级法院作出(2018)辽07民终2240号裁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宁省凌海市法院(2018)辽0781民初81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的起诉。

二审民事裁定的理由很简单:“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就在不当得利人与利益所有者之间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被上诉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作为行政机关要求上诉人返还领取的养老金126045元,系依据《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属于被上诉人依职权的行为,当事人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故本案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比较一、二审裁判文书,我们发现,二审裁定虽然改正了一审判决“不当得利受案错误”,但是,在“劳社厅函〔2001〕44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的非法性和不具有可依据性方面,以及剥夺养老金的主体资格方面(追缴养老金的主体是社保行政部门、而非作为经办机构的社保局),二审裁定没有给出司法评价。即便如此,二审法院还是值得称赞的,因为在此之前,网上关于以不当得利为由追缴公民服刑期间养老金的新闻报道很多,且都是正气凛然的样子。

客观的说,一审判决也不是一无是处。其中的“原告应继续向被告魏秀英发放养老金,不得停发”的意思是说,凌海社保分局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之后停发魏秀英养老金的行为是错误的,也就是否定了社保分局以扣发当前养老金抵顶此前“多领取”养老金的权力。

再从另一个角度比较,两审法院处理原则的差异。

一审法院告诉凌海社保分局的是:你有权追回魏秀英服刑期间的养老金,但无权通过自行扣发、抵顶的方式,应该通过起诉(民事案件案由不当得利)取得法院判决后申请法院执行。

二审法院告诉凌海社保分局的是:如果你认为有权追回魏秀英服刑期间的养老金,只能以非诉行政案件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非以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魏秀英在上述所谓不当得利案处理期间,以凌海社保分局为被告向凌海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一、判决确认被告扣发原告养老金违法;二、判决被告向原告补发2016年12月至今所扣发的养老金40508元,并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各项损失50000元;三、一并审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的“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与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锦社险发〔2017〕73号”文件,确认其违法;四、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二零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该行政诉讼案开庭。法庭上,凌海社保分局承认自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份起停发了魏秀英的养老退休金,依据的是“劳社厅函〔2001〕44号”、“劳社厅函〔2003〕315号”,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2016〕302号文件,以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文件锦社险〔2017〕13号文件和锦人社〔2017〕73号文件的规定,扣发的部份用以“抵顶”魏秀英冤狱期间所谓“多领取”的养老金。

二零一八年十月八日,凌海市法院作出(2018)辽0781行初28号行政判决:

一、确认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扣发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额履行支付原告魏秀英养老金的行政职责;

三、驳回原告魏秀英的其它诉讼请求。

凌海社保分局对上述一审行政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其后于二零一八年十一月六日撤诉(根据二零一九年三月八日锦州市中级法院(2019)辽07行终64号终审行政裁定书记载)。

大家往往把上述一审行政判决看作是“胜诉判决”,而把一审民事判决称为“非法判决”,但客观的说,一审行政判决对于一审民事判决的主要原则(包括不当得利案由的正当性、非法文件的可依据性)并未否认,也没有突破。行政判决结果只不过是对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原告应继续向被告魏秀英发放养老金,不得停发”的司法确认。关于魏秀英提出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即要求审查“劳社厅函〔2001〕44号”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该行政判决未敢依法处理。

民事一审、二审,以及行政一审判决这三份文书有个共同点,即法官们都认为社保经办机构以扣发当前养老金迫使当事人退回(或抵顶)所谓“多领取”养老金的这种扣发行为非法。这一司法认定的正义性在于它彻底否定了《社会保险稽核办法2003》第十二条中关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立即停止待遇支付”的规定。

和全国各地其它法院一样,凌海市、锦州市两级法院对“劳社厅函〔2001〕44号”等类似文件的非法性不敢有任何作为,这就使得中共的社保部门滥权剥夺法轮功学员冤狱期间养老金时有恃无恐。凌海社保分局即使面临民事、行政案件的双重败诉,即使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却依然仗着政法委撑腰,百般抵赖。另一方面,既然民事一、二审和行政一审裁判文书中都有“可依行政职权追缴”的暗示和“点化”,再加上可能还有610机构和相关恶人背后怂恿,凌海社保分局势必继续以蛮横强硬的姿态往前冲。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凌海社保分局向魏秀英送达“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决定书(凌人社决字〔2019〕第1号)”,所谓“责令返回多领取的养老金人民币104635元”,逾期六个月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上述行政决定书,至少存在实体性法律依据缺失(“劳社厅函〔2001〕44号”不具有可依据性)和行政主体不适格(追缴权只能由行政部门即人社局、一般是劳动监察行使)的问题,我们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从全国各地法院的处理原则来看,即使一套程序走下来,也很难得到一份真正意义的胜诉判决。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一日,凌海市法院作出(2020)辽0781行审25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锦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凌海市分局对魏秀英作出的缴回服刑期间多领取的养老金款项104635元的强制执行申请。由本院负责执行”。该行政强制执行案的主审法官,仍然是一审行政案件的主审法官才波。

二零二零年十月,魏秀英发现自己的工资卡已被法院冻结。就如同两份行政文书的审判长都是才波一样,两份行政文书的执行法官也都是同一个人李刚。不同之处在于,凌海社保分局作为被执行人时,李刚无所作为;魏秀英作为被执行人时,李刚出手迅速果断。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魏秀英再被绑架、抄家、“取保候审”。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魏秀英被锦州凌海市法院枉判五年,勒索罚金一万元。魏秀英上诉后,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锦州市中级法院对魏秀英非法维持冤判。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晚十点左右,本人和家人均遭中共残酷迫害的魏秀英含冤离世,终年七十六岁。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十一个部门公开发布《关于建立防范和打击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协同工作机制的通知》,这些部门中竟然包含了统战部,概因统战部与“民族和宗教事务局”是一套人马,从中可以看出邪党格外看重对法轮功学员的经济迫害。我们也相信在辽宁省的其它地级市,可能也会有类似的文件,只是没公开而已。

综观魏秀英养老金案涉及的多份文书,其中也有“依法处理”的部份,而且也能看出个别司法人员有限的善意,但对于维护魏秀英合法经济权益而言,于事无补。

局部的真实不是完整的真相,局部的依法办案也不是真正的法治,非但如此,而且还会增加迷惑性。中共的监狱中关押了相当多的坏人,但也关押着世界上最善良的信仰群体和正义人士。中共的刑法条文中绝大部分都是惩恶扬善的,但关键的几条却是专门用于迫害正义和良知的。从魏秀英遭受的刑事司法迫害和经济迫害,我们看到的依然是中共无所不用其极的邪恶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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