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多前遭绑架经过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四日下午四点左右,法轮功学员王凤英(时年82岁)、洪桂芳(时年62岁)在南昌县象湖东方路给民众讲真相时,遭路边几个楼盘的推销员恶意构陷,其中一年轻男人紧紧揪住王凤英老人的衣领,致使她呼吸困难。在场的人们纷纷谴责行恶者,整条道路堵塞了很长时间。在构陷者多次拨打报警电话后,一辆警车开来,警察将王凤英、洪桂芳绑架到派出所(可能是南昌县象湖新城派出所),警察进行非法搜身和翻抄背包,抢走洪桂芳的真相护身符、真相小册子等。警察将两人非法关押、讯问了一个晚上。
第二天上午,南昌县国保大队警察将王凤英、洪桂芳拉往南昌县莲塘镇医院进行体检。王凤英老人的血压高压达200mmHg多,当天下午警察将她送回家,并对她家进行非法抄家,抄去《转法轮》书籍一本,撕毁门上张贴的两张大“福”字。洪桂芳则被关押在南昌县瓜山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六月三十日以取保候审方式被释放回家。
遭司法构陷经过
十二月初的一天,有三人来找王凤英,通知她准备开庭,要对她收监。王凤英认为修炼法轮功无罪,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于是她亲自去西湖区法院拿所谓起诉书,看看公诉人到底起诉她什么、为什么起诉她,她去了几次都没有见到公诉人。
于是王凤英向公诉人的助理正式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指出对她的起诉是完全非法的:1、到目前为止,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炼法轮功有罪,在中国炼法轮功是合法的。请问公诉人,我的所作所为,哪一点触犯了法律?你拿出法律证据来。2、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了法轮功是邪教,如果有,请公诉人拿出证据来。3、法轮功的书籍是合法的,法轮功的资料当然也是合法的。所以以法轮功书籍、资料作为证人证据的都是不成立的。4、“取保候审”已超期,不存在法律效应。5、如果公诉人拿不出修炼法轮功有罪的法律依据,拿不出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条文,那么公诉人利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指控我累犯的罪证就不成立。6、“两高司法解释”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和立法解释之实,因违宪、违法、越权而无效。7、一切法律、法规和《宪法》相抵触都无效,《宪法》是母法。
之后公诉人宋宏洋约见王凤英,说这事不是他做的,是南昌县国保大队杨队长做的。王凤英说:“起诉书上是你签的字,我当然找你!请你做出不起诉的通知书,请你把材料退回公安(局)。”过了几天,一个女援助律师打电话找王凤英说要见面,王凤英说:我不开庭,我不要律师。但王凤英最后还是去见了她,给她讲了真相。同时法院法官刘玉芳通知王凤英的女儿说星期四开庭。又过了一天,司法局、司法厅、社区来了三个人,当着王凤英的面给刘玉芳打了电话,刘玉芳还是说要开庭。三人用手机把王凤英的《撤诉申请书》拍了下来。
王凤英在跑检察院、法院的过程中,发现法官、公诉人都不顾法律尊严。约于十二月中旬,她写了两封信,一封给控申科,一封给检察长,检察院接收人员当场拆封,认为内容一样,只留下给检察长的信。
同时王凤英向西湖区法院递交了三份法律文书:一份是《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书》,内容指出:本案纯属冤假错案,申请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怎么利用的、破坏哪条哪款法律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危害结果。所以王凤英依法要求西湖区法院公开审理本案,还申请人王凤英清白。
第二份法律文书是《延期开庭申请书》,指出:1、自去年底,王凤英的材料被移送检察院,公诉人从未告知申请人王凤英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未讯问王凤英。起诉书上说以前已经告知了王凤英,公诉人宋宏洋在撒谎。2、要审理此案,公诉人必须依法起诉,必须拿出法轮功是邪教的法律依据。3、王凤英正在依法向西湖区检察院要求撤诉,公诉人还未做出回复,王凤英觉得应该给公诉人一定的时间,不要草率行事,所以王凤英要求延期开庭审理此案。
第三份法律文书是《要求法官刘玉芳回避申请书》,指出刘玉芳作为审判长、法官,明知道公安部公布的十四个邪教中,跟法轮功没关系,明知道二零一一年新闻出版总署的解禁令已经确认法轮功书籍属于合法出版物,却知法犯法,违法审判,继续参与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明知王凤英在申请撤诉,还在准备开庭冤判王凤英,并且还找来了援助律师通知要马上开庭,还在找人打电话给王凤英的女儿让她阻止母亲去法院、检察院。由于刘玉芳长期参与对法轮功学员迫害,被她冤判、关入监狱的法轮功学员不计其数,从未见过无罪释放,所以王凤英对她非常不信任,依法要求她回避此案、退出对此案的继续承办,对她已经进行中的诉讼活动认定无效。
王凤英把三份法律文书装进两个信封,亲自送到西湖区法院,一封给院长,一封给审判监督庭,对方同样当面拆开信封,只留下了一份给院长的信件。当天下午,法官刘玉芳给王凤英打电话,说下周四约王凤英谈一谈。但是之后,王凤英又收到法院的电话,说还是要开庭。
给公检法人员的忠告
你们注意到了没有?最近几年的法规出现了很多新说法,什么办案终身制啊,倒查三十年啊,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啊,等等,都出笼了。这意味着幕后黑手在为将来的审判逃避他们的罪责,将所犯下的罪责全都推到具体执行者身上,要具体执行者为错误终身负责。说白了就是:谁具体迫害法轮功谁负责。
江泽民、“610”下达的迫害法轮功的指令,多为口头传达授意,没有红头文件和政策依据,甚至传达时不准个人做文字记录,不留痕迹,打电话都不准录音,这样的操作手段,到时候谁会承担责任?傻瓜都看的出来,你们具体办案人员怎么就不明白呢?如果追究起来,那些幕后操控之人根本不会承认是他们的命令。你们这些具体参与迫害的人员可能没有想到,幕后操控之人在迫害法轮功的过程中,早把你们当成随时可以抛弃的棋子。
你们对法轮功学员的每一次诉讼过程,也是你们能听到真相、被救度的机会。希望你们千万不要把神救度你们的最后一扇门关上,沦为替元凶顶罪的可怜下场。在涉及法轮功的案件中,劝君三思而行,一定要慎之又慎,因为这是全世界周知的冤案,沉冤必将昭雪,真相一定会大白于天下。到那一天,每一个参与的人,尤其是政法委、公、检、法、司等人员都脱不了干系。
这场迫害即将结束,到时你们会发现,其实你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但已悔之晚矣。为了你们自己,在对待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上,一定要慎重、再慎重!再强调一句:今天不做傀儡,明天就不会成为替罪羊!
参与迫害王凤英责任单位及人员:
南昌市西湖区法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嫁妆街33号,邮编330009
电话:0791-86788328、0791-86783341
院长:熊丽萍
审判长、主审法官:刘玉芳18070080229、0791-86783167
南昌市西湖区检察院: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168号,邮编330003
电话:0791-86215571,0791-86233453
检察长:李世峰
公诉人:宋宏洋 0791-86234750 助理:李逸豪
司法所:
赵女士15079155975
律师小黄13699558389
(责任编辑: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