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轮功学员田丽平 |
这是田丽平第二次遭中共枉判。二零一零年四月,田丽平因向民众讲真相被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浑河站派出所警察绑架,被和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公诉人王一帆、邓帅),后遭沈阳市和平区法院诬判三年缓刑三年(审判长刘强、代理审判员崔平生、陪审员董秀坤、书记员纪微微)。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田丽平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国保警察、长白派出所警察合伙绑架、抄家;三月二十二日遭非法批捕,八月十六日遭非法起诉。二零二四年九月九日,沈阳市浑南区法院对田丽平非法庭审,九月二十四日下非法判决,对田丽平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五千元。
九月二十八日,田丽平提起上诉。十月二十四日,上诉案到沈阳市中级法院。二审法官温晓霞。以下是田丽平女士上诉状内容。
一审庭审程序严重违法
1、庭审违反法庭审理程序,法官直接拒绝辩护人的回避申请。
在九月九日的非法庭审中,亲友辩护提出回避申请:(1)庭前向法官递交了控告书及回避申请书,因检察官赫梦瑶非法剥夺亲友辩护人的阅卷权、会见权,无视亲友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诉讼要求,对亲友辩护人所递交的法律文书视而不见,一概不予答复,并以威胁恐吓的方式胁迫当事人认罪认罚,非法起诉当事人,包庇公安办案人员,故意制造冤假错案,滥用职权、严重失职、渎职,故依法提出控告并申请其回避。(2)请仇恨真善忍普世价值的法官、检察官回避。并详述了回避理由。律师也当庭提出回避申请。可是一审法官郝小丽,滥用职权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违反法庭审理程序,直接驳回辩护人的回避申请,且说不能申请复议。
2、所有“证据”均未经庭审质证。
一审法官违反法定程序:未对本案的所谓构陷证据进行当庭质证,可判决书中第5页却写着:“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均来源合法,证据间互相印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一审法官枉顾事实,公开撒谎、造假。
在法庭举证质证阶段,公诉人向法庭举证,出具九组证据后,当事人及两位辩护人均提出意见及异议,但公诉人和法官均不理会。
(1)当事人要求公诉人出示指控当事人破坏法律实施的具体内容和证据。公诉人未出示,法庭未质证;(2)辩护人要求公诉人出示证据原件,包括物证原件,如文字资料、视听资料等,对物证内容当庭展示,对其内容逐一当庭质证。公诉人未出示,法庭未质证;(3)辩护人要求为本案出具《认定意见(情况说明)》的认定人员出庭质证。认定人员未出庭,法庭未质证;(4)辩护人要求证人张浩出庭质证,对其真实身份予以核实,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证明当事人破坏了哪个法律的实施,要求他提供证明法轮功是×教的法律依据,以确认本案确属冤假错案,以及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是否存在违法立案等犯罪事实,以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证人张浩未出庭,法庭未质证;(5)辩护人要求对电子数据—U盘和硬盘中的内容逐一展示、逐一播放。法庭未展示、未播放、未质证。(6)辩护人要求当庭播放搜查视频光盘录像、朴井海(系田丽平丈夫)轨迹追踪视频、播放执法记录仪录像。上述视频、录像均未当庭播放,未质证。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二百六十八条: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因此一审判决中认定的所谓当事人有罪的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审法官明知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必须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辨认、质证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所以在判决书上才有意造假,目的是为了迫害当事人,制造冤假错案。一审法官郝小丽已涉嫌构成徇私枉法罪。
二、本案所有证据均系公安机关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属非法、无效证据
两位辩护人当庭指出:
1、本案所有物证均是当事人个人及家庭合法财产,与本案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与案件所谓破坏法律实施的事实无任何关联。且办案人员采取非法手段取得,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以构陷当事人,所有物证均属于非法证据,依法应予排除。
2、本案侦查机关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非法立案、非法抓捕并构陷当事人,这是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犯罪证据。侦查机关在搜查、扣押过程中未按规定着装,未出示工作证件,未出示搜查及传唤证件,未经当事人当面清点扣押物品,未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出具一份书面的扣押清单,明显违反刑诉法相关规定。
3、本案的搜查时间早于立案时间,明显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相关规定。搜查笔录的时间显示是2024年3月11日早上8:50就开始进行搜查,而本案的立案时间是3月11日9:00时,刑事案件必须先立案后侦查,公安机关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办案,采取先非法搜查搜集所谓的证据构陷当事人,再立案。
4、公安机关至今未向家属出具任何相关法律手续。家属多次沟通均遭拒绝,可是在卷宗里《逮捕通知书》上却赫然写着“本通知书已收到”及伪造家属的签字。案卷中还存在诸多故意伪造证据的情形及疑点,包括: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侦破报告、工作报告、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等,均系公安机关违法办案的犯罪证据。
5、当事人对之前的《刑事判决书》并不予认可,这是当事人曾经受到诬告陷害、遭受迫害、被冤判的证据,是公检法人员违法犯罪的记录和证据,与本案指控罪名无关联性。
6、本案证人张浩的证言属于孤证,无法有其他证据相佐证,证言都与本案认定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且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需要当庭质证。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伪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7、当事人的供述、朴井海的供述、现场指认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照片等,此组证据从当事人和朴井海主动出具的《笔录、指认、供词、签字等无效声明》以及朴井海主动出具的《证人关于被威胁、引诱、欺骗作证的笔录及指认等无效声明》得知,均是公安机关采用非法拘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威胁、恐吓、胁迫和诱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均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
8、本案电子数据笔录,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无资质对涉案物品的电子数据予以提取或者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的相关规定,鉴定机构必须由省级政府指定的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机构来承担。而本案没有看到相应的资质,因此该和平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作出的笔录和提对数据的提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且该电子数据送检人只有李刚一人,不符合相关的规定。
9、“认定意见”属非法、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为本案出具“涉案宣传品认定的情况说明”的公安机关—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不具有认定资格,其“认定”违反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程序,不具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特征,属非法、无效证据。
“情况说明”性质上属于证人证言的行为,不属于司法鉴定。作为证人证言,国保支队的办案人员应当出庭接受各方的询问,如果作为鉴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该情况说明不属于刑诉法八类证据的任何一种。该国保支队作为沈阳市公安局的内设部门,即使依据两高的所谓司法解释,也不具有出具认定或者鉴定的资格。该沈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这种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对下属和平分局侦破案件进行鉴定的做法,不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性质上应当属于无效的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
三、一审法官滥用职权、枉顾事实非法枉判
一审法官无视亲友辩护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文书,对当事人及两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律不采信、不支持。
当事人的亲友辩护人,在一审法院期间,向法官递交了多份重要法律文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庭前释法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认定意见申请书》等;并于开庭前几日向法官递交了当事人的《《悔罪书》作废声明》和《笔录、指认、签字等无效声明》、朴井海的《笔录、指认、供词、签字等无效声明》和《证人关于被威胁、引诱、欺骗、笔录无效声明》等;庭审前又向法官递交了《证人、认定人员出庭申请书》、对检察官的《控告书》及《回避申请书》;亲友辩护人在庭审中还向法官递交了新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两份证据材料:(1)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 第50号令。(2)公通字【2000】39号。然而一审法官对亲友辩护人递交的上述文书及证据材料却视而不见,无一采纳。当事人的两位辩护人在庭审中的质证环节、辩护及辩论阶段的发言,特别是亲友辩护人当庭宣读的《辩护词》,通过全方位、多角度、透彻的阐明:当事人信仰法轮功合法,所持有的法轮功书籍和相关资料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也完全合法,全部属于个人及家庭合法财产,不是犯罪证据。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当事人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当事人不具有构成该罪的两个必要条件。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观点,均可出示有效的法律依据且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关键性证据材料也在庭审中递交给了法庭。
然而一审法官郝小丽对辩护人的意见置若罔闻,并刻意回避有法可依、有效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枉顾事实的在判决书中写:“二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最终作出对当事人的非法枉判。法官已将自己定位为“第二公诉人”,这样的法官何谈“依法”“公正”审理案件?又怎能不制造冤假错案?!
四、公诉人、一审法官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公诉人所说“反党反政府歪理邪说”与罪名无关联性。公诉人赫梦瑶在法庭上声称当事人存在“反党反政府歪理邪说”,却未提交任何当事人存在“反党反政府歪理邪说”的证据,且《刑法》中不存在“反党反政府”罪名,“反党反政府”也非法律术语。而当事人有哪些言论是歪理邪说?公诉人也只字未提,当事人和辩护人要求对案件的文字资料、试听资料逐一质证,公诉人和法官却置若罔闻,违反法庭程序,均未在法庭上出示。
身为检察官的赫梦瑶在庄严的法庭上信口雌黄的行为是对法律的蔑视,对自己身份的亵渎,更是涉嫌侮辱诽谤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庭审中,公诉人在法庭上公然强调当事人曾经因信仰被冤判的事实,妄图依据两高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当事人加重处罚,并被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公诉人及一审法官公然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必须明确的是:两高司法解释违宪违法,不能作为判案依据:1、两高针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违反《宪法》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而非法、无效。2、两高针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违反《立法法》,歪曲、错用、滥用《刑法》第三百条。3、两高针对《刑法》第三百条的司法解释披着“司法解释”的外衣,行立法解释之实。
五、田丽平丈夫朴井海被所谓“另案处理”,警察妄图继续迫害
朴井海与妻子田丽平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一日在家中同时遭到绑架。非法审讯中,朴井海承认自己去粘贴了法轮功真相不干胶,但是明确表示这种行为不违法,所以坚持不认罪不认罚。因朴井海体检时血糖和血压都高,被和平区看守所拒收,办案警察将朴井海拉回到长白派出所非法拘禁一宿。三月十二日早上,朴井海空腹被带到苏家屯中心医院,又被检查出糖尿病、冠心病等严重病症,在此种情况下,办案警察仍然将他再次送往看守所守,再次被看守所拒收后于当日下午两点回到家中。办案单位对他非法监视居住,却并未告知朴井海本人及家属。但是在对田丽平的非法起诉书及判决书中,都写着:朴井海(另案处理)。
二零二四年九月,在田丽平遭非法庭审、非法判决期间,沈阳市和平分局长白派出所办案警察多次打电话骚扰朴井海儿子,想通过家属找到朴井海,妄图对他继续加以迫害。九月十三日下午,办案警察王月雨(手机号:19990037680)给朴井海的儿子打过电话;九月二十八日,手机号码为15502400915的李姓警察(估计是办案警察李刚),又打来电话,对朴井海儿子说了一番诱骗、伪善的说辞:“你爸看守所咱们没送进去,我们跟检察院碰完,你父亲这个也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把他这个刑事转为行政。我们当时不给他监视居住了吗?咱们这边得给他裁个行政处罚,你父亲的病拘留所也送不进去,咱们得完成这步程序。我联系你父亲一直联系不上,你能提供一下你爸的联系方式不?让他到长白派出所配合咱们,可能就一下午工夫,把那程序、把该签的字签完,程序走完就完事了。”
朴井海儿子说自己也联系不上,无法提供信息。李姓警察接着说:“你父亲这么长时间了,肯定是不够处理,叫他过来就配合一下完事了呗。到处找你爸费劲,你配合一下,能联系上,你跟他说一声。”最后还说:“你父亲身体不太好,通过咱们手段给他找到了,给他再吓个好歹,咱们就是好说好商量,你父亲性质不严重,行政拘留,到时也不处罚就完事了。”
长白派出所办案警察的这一套说辞无法让人信服,更让家属产生诸多质疑。从田丽平和朴井海被绑架后,家属目睹了公检法人员为了构陷当事人,处处违法办案、整个程序都在知法犯法的事实。在公安局阶段,田丽平被胁迫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办案警察诱骗、威胁她:“签完字就放你回家,不签就把你家剩下的东西都搜走。”田丽平信以为真,结果签完字就被非法关押到看守所,接着就被构陷到检察院、法院,最终遭到枉判四年。
为了达到构陷当事人的目的、表面上走个“合法”程序,警察侦查卷宗里还存在着诸多造假、伪造签字的情况。例如:家属曾多次去派出所要求办案警察出具《拘留通知书》、《逮捕通知书》,都遭到拒绝,而卷宗里的《逮捕通知书》上却赫然写着“本通知书已收到”及伪造家属的签字。再如:警察为了获取构陷田丽平的证人证言,办案警察王月雨诱骗朴井海到派出所,对他说:“你妻子表现的挺好的,一切都往好的方向发展了,没有多大事儿了。检察院让补交手续,有些手续材料不够,证据不够用,需要补充,你配合一下……”朴井海信以为真,以为妻子真的没啥事儿了,配合他们签字、指认后,田丽平很快就能回来了,所以就配合了警察。结果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办案警察竟然利用他的签字和指认,作为证据材料加重了对田丽平的构陷与迫害。
这一次,如果按照李姓警察所说的“刑事转为行政”,即使找不到当事人,也并不影响走这个所谓的程序,只要通知当事人就可以了,为什么非要朴井海本人去签这个字呢?甚至还要通过强制手段?还要一下午时间走程序?这不奇怪吗?
李姓警察明知道朴井海身体不好,还不断骚扰本人和家属,还说:“通过咱们手段给他找到了,给他再吓个好歹…”。朴井海之所以身体不好,那不就是被警察绑架,非法拘禁,遭到非法审讯、威胁和恐吓才造成的对身心的严重伤害而出现的病症吗?公检法一手制造的这起冤假错案,已经导致这个家庭妻离子散了,如今还要继续迫害身患多种疾病的田丽平丈夫朴井海,参与迫害的相关人员已经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多项罪名,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和追责。
相关报道请见明慧网报道《沈阳市法轮功学员田丽平面临非法庭审》、《沈阳田丽平被强制吃药、构陷至检察院》。
参与迫害的相关单位及人员信息:
沈阳市中级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68号,邮编110013
院长:任延忠024-22763001
副院长:吴冬、白云良、高铁军
二审法官:温晓霞024-22763166
法官助理:许铭轩024-22763211
沈阳市浑南区法院: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6甲号 邮编:110179
电话:024-84829750
院长:王文艳
审判长:郝小丽024-84829140、84829044、84829859
陪审员:杜娇、万亚州
书记员:陈信达
沈阳市浑南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6甲号 邮编110179
电话查询:12309-08
电话:024-84826706
案卷管理中心:024-26209419
检察长:刘宏立024-26209575、13840082626
第一检察部主任:赵丹
承办检察官:赫梦瑶024-26209515、15009885280
检察官助理:孟思宇
沈阳市和平区公安分局:
局长:卢强18100400016
副局长:刘新、夏永春181004068068(负责信访)
和平分局国保:024-23523556
和平分局纪委、监察委:024-23527446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张野(大队长)、谷禹
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长白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二街52-1号,邮编110166
电话:024-23731110、024-23730222
分局监督电话:024-23507446
所长:刘斌15502411860
办案警察:副所长刘铁忠(警号106094)
办案警察:王月雨19990037680(警号105138)
办案警察:李刚15502400915(警号107438)
(责任编辑: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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