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湖北安陆市法轮功学员黄学军近期被绑架迫害经过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湖北省安陆市今年56岁的法轮功学员黄学军先生,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在武汉打工被绑架,次日被劫回安陆非法拘留,五月二十四日被劫持到安陆长松所谓“关爱之家”(洗脑班)继续关押迫害四十多天,七月八日释放回家。他仍然在慌恐当中,不时的被骚扰、威胁。

黄学军原是安陆市普爱医院主管药剂师。他于一九九六年开始修炼法轮功,按真、善、忍法理做好人,身心受益。黄学军曾说:“我努力按法轮功修炼人的标准要求自己,在家庭中,工作中处处做好人,活得充实而有意义。过去折磨我十几年,中西药都未治好的慢性鼻炎、咽喉炎,不到半年不翼而飞,家庭和睦了,工作中任劳任怨,做药管时巨额回扣很多,我一分钱都不要。”

在中共邪党对法轮功的疯狂迫害中,黄学军坚持信仰,多次被中共邪党绑架、非法关押,在看守所、劳教所、洗脑班、监狱遭受迫害。

一、在武汉被绑架、劫入洪山区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黄学军在武汉打工,下午两点多来了两个便衣把黄学军叫到一边,说黄学军是“网逃”。两个便衣给黄学军戴上手铐,把黄学军的手机、眼镜、手表、存款折、钥匙、身份证全部收缴,强行绑架到他们的车上,称自己是洪山区警察。在车上,黄学军给他们讲大法真相,说修炼法轮功的都是好人,法轮大法是佛法,国内新闻是谎言,千万不要助纣为虐,周永康、薄熙来因迫害法轮功遭报应了,依赖中共还是要被中共清算的。他们对黄学军进行笔录,黄学军不配合,说自己没违法,你们在执法犯法。他们说是替安陆国保警察审问黄学军,用电脑打印出了黄学军是网逃笔录纸,时间是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就被安陆警察挂网了,黄学军感到莫名其妙,因为那段时间自己一直在家呀!

后来,他们把黄学军送医院体检,第一次血压200,第二次190,说是血压计不准,又换了个医生耳语了两句说,黄学军血压偏高不影响暂时拘留。中途一警察打了黄学军两耳光。晚上十一点左右进了看守所。

第二天上午在看守所,黄学军不穿号服,后来一副所长来训斥黄学军,要黄学军穿衣服。黄学军说我不是犯人自己没有罪。受警察操控的几个犯人骂黄学军:警察不敢打你,老子们可以打你。于是一拥而上把号服往黄学军头上套,把黄学军朝墙撞,有的卡脖子。黄学军拼命反抗,同时大声喊法轮大法好。搞了半天也没穿上,他们就放弃了要黄学军穿号服。这时值班副所长理智不清不停诽谤法轮大法。黄学军说你不要对大法犯罪,并动了一念:窒息邪恶。他就停止说话了,叫黄学军站到一边去。

二、被劫入湖北安陆看守所

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日上午十一点左右, 安陆国保队长邹朝阳、副队长汪清平、警察陈爱清来到武汉洪山区看守所说是要带黄学军回安陆。

在出所经过武警要验明身份时要黄学军报名字,黄学军始终只说信仰无罪法轮功无罪。他们没办法只好打电话请示领导放行。上车后,国保队长邹朝阳恼怒指使汪清平给黄学军把双手背在后面反戴手铐,两位警察坐黄学军两边。黄学军给他们讲大法真相,邹朝阳为了报复黄学军不配合,放狠话威胁黄学军,把车停在某处要打黄学军一顿。

汪清平、陈旭东给黄学军做完笔录,黄学军不配合、也不签字。最后黄学军被送到了看守所。在看守所黄学军不穿号服,每天炼功讲真相背法发正念,每天喊“法轮大法好”犯人也跟着喊。他们走队列,黄学军就炼功。每天上午下午坐板黄学军就打坐。

检察院提审黄学军,黄学军讲真相,说法轮功合法,也不签字。五月二十四日晚国保队长邹朝阳拿出检察院不予批捕释放决定书,到看守所出所时,邹朝阳又拿出一份监视居住决定书要黄学军签字,黄学军拒签。

三、被劫入洗脑班

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晚上八点左右,国保队长邹朝阳与另一位警察晚上把黄学军送到了孛畈镇长松“关爱之家”即洗脑班。黄学军对邹朝阳说为什么把自己关押在这里,邹朝阳说想把你关在哪里就是哪里。黄学军说这是非法绑架,你这是执法犯法。

一下车黄学军就高喊“法轮大法好”。杨俊文一看是黄学军,邹朝阳与杨俊文私语有什么情况随时与他联系。这时姓付的保安队长要黄学军站着。

进了房间,杨俊文对黄学军说:法轮功好不好不管,要黄学军遵守这规矩。黄学军说你们剥夺自己的人身自由是违法的。你们迫害大法,无论天涯海角、时日长短,国际追查将一追到底。周永康等人的今天就是你们的明天。希望你们给自己留个退路,不要给共产党当替罪羊。

看见法轮功学员严友忠被迫害的不能行走,骨瘦如柴,面如死灰,走路还要扶着墙壁,风一吹随时要倒。一个好端端的人十几天变成这样。黄学军问是你们把他整成这个样子,他们掩盖真相说在看守里来就这样。这就是所谓的“关爱之家”。严友忠每天路过黄学军所在的房间时,他们把门、窗帘关得死死的生怕黄学军知道了内幕。

看管黄学军的是一位蒋“老师”,专门做转化的,是政法委蒋书记的哥哥。他问黄学军叫什么,黄学军不配合,他要黄学军站着,黄学军就坐着,他发脾气:每天给你端饭端菜,对你这么好你为什么不配合。他又说你吃的是共产党的饭,黄学军说回家吃自己的饭,为什么要在这里。“好,从今天起黄学军就不吃饭了”。他打来的饭,黄学军就倒进厕所。一天后又叫保安来劝黄学军吃饭。早上黄学军喊“法轮大法好”他给保安付队长汇报。一天早上黄学军躺在床头,保安付队长要黄学军坐起来,黄学军没理他,他就踢黄学军一脚。黄学军站在床上喊“法轮大法好”,杨俊文命令黄学军站在墙角,付队长用一张桌子拦住黄学军。杨俊文做出打人的姿势,骂道“打你嫌把我的手搞脏了”。

保安付队长问黄学军怎么办,黄学军说你们想咋办就咋办。后对黄学军说你每天要遵守作息时间,不准炼功,不准喊口号,我们也不为难你。

一个星期后,孝感市政法委头目来这里视察,问黄学军为什么不接受转化。黄学军说法轮功是高德大法是宇宙的真理。就象释迦牟尼佛当年传法时不也被迫害成邪教吗?作为王子,抛弃王位金钱美女出家修佛,历史不都是真实再现吗?孝感政法委头子威胁说“……铁脑壳就按铁脑壳的办法办”。

十几天后六月五日,所谓“帮教”人员蒋“老师”(曾经是泥瓦匠、当过民办老师)、随州犹大梁宝龙、瘳志伟夫妇、潜江张桂红,四位专门来给黄学军洗脑。黄学军说不用谈了,没用。两三天后,看黄学军不转化,他们三人急得来捉黄学军的手写决裂书。黄学军说写了,也是假的。犹大梁宝龙双眼冒着血丝盯着黄学军,每天象要与黄学军吵架似的。只能他一派胡言断章取义,不要黄学军说话。黄学军说你站在邪党一边助纣为虐。梁宝龙就把黄学军按在床上打,黄学军就喊“法轮大法好”。后期梁宝龙、瘳志伟遭报应了,双双打针吃药咳嗽,杨俊文把他们辞了。

每天洗脑班平均开支一万左右,每个“帮教”(实为“帮凶”)人员每天工资220元,四个帮教、保安十个左右,公安局每天派一个人值班,政法委吴主任常住值班,法委蒋书记与杨俊文负责。用人民的血汗迫害人民毫不手软。后来有的保安看不下去折磨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辞职不干了。

后来杨俊文对黄学军说,你只要按“程序”走完,放你回家。为了回家,黄学军一时神志不清违心地配合了他们;每天被逼迫看诽谤大法与师父的录像片,要求读所谓“决裂书”。国保陈旭东与一年轻张姓女警官提审黄学军,陈旭东说要将安陆法轮功学员“一网打尽”。黄学军为了减轻对朋友的迫害,就假装说是自己做了200份真相资料。

四、回家后不断被骚扰、威胁

二零二四年七月八日,黄学军被非法关押在洗脑班四十五后释放回家,整天生活在慌恐当中。不到三天,社区又来照相。一星期左右,国保队长邹朝阳要黄学军去公安局录像,说是政法委要求的,完成后归还存款折、眼镜、手机、钥匙、手表、身份证、以后就不找黄学军的麻烦,否则就判刑。说黄学军是“累犯、重特大案件”。黄学军说请你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做个好人,平安渡过人类大劫难。黄学军没有配合,到外地谋生。610杨俊文主任说见不到人,将要通缉黄学军。

一个月后,610杨俊文主任来到黄学军家,又要黄学军到长松洗脑班录5、6分钟的被洗脑视频,好邀功求赏欺骗其他法轮功学员。黄学军说不去,决不对大法犯罪;希望你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给自己留退路,不要一条道走到黑。他说你承诺书不是你自己写的吗,黄学军说共产党逼着人说假话,你是知道的,安陆学大法的谁真的转化了?信仰无罪。610杨俊文恶狠狠地说:把你送到监狱去,不见棺材不掉泪。几天后又来短信称:黄学军监视居住期满后,将黄学军的材料移送到检察院,进行司法迫害,监视居住期间不配合将影响处理结果。

五、善劝610杨俊文与国保邹朝阳等参与迫害者

610主任杨俊文与国保队长邹朝阳等,你们为了一己之私,非要将上有80多岁老母亲,下有妻子儿女,已到中年一无所有的、只为学法轮功做好人的黄学军送到监狱,你们良心何在?

圣人曰: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迫害佛法与正信必会连累祖宗八代与妻子儿女。给别人带来的痛苦必会有报应在自己与家人身上。不要相信无神论的谎言。610主任给黄学军说要向动物学习,那你还配做人吗?你没有人的思想与做人准则神就淘汰你。这场瘟疫就是针对反神的邪党来的。远离邪党,停止迫害,将功补过,赎回未来,是你们唯一的选择。

杨俊文主任与邹朝阳队长,黄学军和你们一无冤、二无仇。如果不是上面给你们压力你们谁也不会找黄学军麻烦。你们知道文化大革命吧,国家主席刘少奇当时被定性为叛徒、工贼、内奸被打倒后整死,那都是政府的行为吧,平反后说是错误,谁的错误?是政府。可当时谁敢说是政府的错误,现在镇压迫害法轮功也是政府的行为,也是没有法律文件和依据。一切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你们现在也参与迫害了,你们不也犯罪了吗?文化大革命时迫害老干部与知识分子的人都遭了报应。而帮助过被迫害的人都得了福报。因此我希望你们远离邪恶,守护良知,都能得到未来的福报。

《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黄学军修炼法轮大法是黄学军的信仰自由,谁打压迫害黄学军谁就是违法。

《宪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对法轮功学员的骚扰、绑架,就是违反了公民的宪法权利。尤其是对法轮功学员二十四年多的打压迫害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国家公布的现行法律所明文规定的邪教十四种其中没有法轮功。二零一一年三月国家新闻出版部署颁发的废除令其中的99条和100条解禁了法轮功相关的书籍等制品。也就是说持有法轮功相关的书籍等制品是合法
的。

《宪法》第5条第3款“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五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二零一三年八月十三日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政委【2013】27号明确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这明确的告诉公检法司人员任何人都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二零一七年六月十二日最高检出台了“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再次重申公检法人员执行上级错误命令不再免责案件的经手人只要活着就得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出台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只是对取缔和惩治邪教活动作出了一个空泛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哪些宗教是邪教更没有出现“法轮功”三个字。《刑法》第3条“罪刑法定”原则中明确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违背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一九九九年十月九日、二零零一年六月四日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一、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一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决议》的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说明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根据《立法法》第42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解释。而“两高”对所谓邪教问题的解释扩大了刑法的范围涉及到了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人身自由的限制即两高解释与《立法法》和《宪法》等相抵触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解释之实作为执法机关的两高明显越权所以两高司法解释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两高”各自下发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既不是“法律解释”也不是“行政法规”更不是“国家法律”。根本不能作为法律依据被使用。

二零一七年一月二十五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次中共两高和前几次出台的解释同样都没有明文提及“法轮功”三个字,但却在暗指针对法轮功如“制作、传播多少份传单、图片、标语、报纸或多少册书籍、光盘、货币载体等”判多少刑。而且在解释出台不久中共在网上立即刊登了一名法轮功学员因挂真相条幅被非法判刑的消息,以此来误导执法者们。因为法律上的罪行法定原则是法无明文不为罪。法律应该是实在的、明确的、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含糊的更不是随意凭空捏造的犯罪四要素也都是明明白白的。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泽民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采访时说法轮功是什么“邪教”,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人民日报》发表特约评论员文章“法轮功是×教”。江泽民的个人谈话不是法律评论员的文章更不是法律。

法轮功叫人首先做一个好人信仰“真善忍”理念、修心向善成为更好的人身心健康,已经得到社会的公认。

可能有许多善良人因受不负责任的谎言媒体所误导对法轮功的认识不公正、颠倒黑白。比较典型的就是“自焚”的诽谤“新闻”。那是李东生落马前曾任央视副台长期间的事,在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除夕天安门广场突发5人后改口为7人自焚事件。国际教育发展组织确认该事件是由政府一手导演的。显而易见的“马脚”如有远景、近景、特写、移动镜头分明是事先准备好了的专业拍摄。再如天安门广场警察巡逻并不携带消防器材却在着火90秒内拿出近20个灭火器如算上灭火毯约有近30个灭火器材。当场只有两辆警车,如果这些都来自这两辆巡逻警车,那么每辆车上要备有十余个灭火器材,警车岂不成了消防车吗?法轮功书籍中明确指出杀生和自杀都是有罪的,真正的修炼人绝不会杀生、自杀和自焚的。

黄学军不构成《刑法》第300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犯罪的构成须有四个要素缺一不可:A、犯罪主体要有犯罪的个人或组织;B、犯罪客体要有被损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要有主观的故意或过失;D、客观方面要有损害的行为及后果并达到犯罪的程度。无法指明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那么迫害法轮功就是在违法犯罪。法轮功学员印发传单也好、讲真相也好都不触犯中国的现有法律。这是需要现行体制内公职人员都应该为自己思量清楚的大事。

“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本质是属于职务犯罪,缺少了法律实施者的参与,均无法构成破坏法律实施罪。一个普通公民只有遵不遵守法律,无权、无条件破坏法律实施。

任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必须是具体的是能看得清摸得着的而且可以量化的。“破坏法律实施”除了必须证明究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其中破坏了哪条、哪款、哪项外,控方还必须提供因“破坏法律实施”而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什么损失,因为法轮功学员没有社会危害性,因此必然没有被害人。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删除了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一日出台的同文件第14条“执行上级命令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取而代之的是第27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讲明了对不合法的上级命令警察可以不执行因为执行了错误的命令将来是要被追究责任的。

《警察法》第4章第56条上级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人民警察对明显违法或者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拒绝执行。《警察法》第5章第93条执法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明哲保身是良策。世事无常兴衰不定。周永康、薄熙来再一次以身试法再一次身败名裂。历史与现实都在昭示参与迫害佛法获得的一切只是一时之乐,失去的是永远的前程、家业、名誉甚至家破人亡。佛法慈悲广度众生;佛法威严不容亵渎。前车之鉴值得借鉴。敬重佛法珍重自我,才能保全自我,才能安乐绵长。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