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与陷害
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清早五点多钟,在烟台市龙口市国保大队的策划指挥下,东莱、北马、南山、七甲、下丁家、开发区、新嘉、徐福、诸由等派出所,同一时间出动一百多个便衣警察,谎称是街道人员、楼下邻居等骗开法轮功学员家的门,绑架二十位法轮功学员及他们的家属。警察敲诈、勒索、构陷好人。
而在焦麟惠家,二零二三年五月九日清晨七点左右,便衣警察敲门未果,叫来开锁匠,从外面强行撬开焦麟惠家的大门,绑架了焦麟惠,并非法抄家。同日,陈桂芳正在妹妹陈燕家,帮助照看腿部手术后行动不便的陈燕,也被警察野蛮绑架。
此后,有的法轮功学员回家,有的被非法监视居住,有的被非法取保候审。法轮功学员陈桂芳、焦麟惠、葛丽娟、王周琳(男)四人中,女学员一直被非法关押在烟台市看守所,男学员在龙口市看守所。家属多次找龙口市公检法办案人员,然而,办案人员互相推诿、搪塞、拖延。
家属利用法律途径诉求,营救亲人回家,但是龙口市公安置之不理;家属控告国保警察违法后,检察院搁置而无果。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陈桂芳、焦麟惠、葛丽娟、王周琳四人被构陷到龙口市检察院,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被构陷至龙口市法院。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两点,龙口市法院对已被非法关押五个多月的焦麟惠、陈桂芳非法庭审,开庭仅半小时,整个过程,公检法人员就是一个字“骗”。在当事人和律师的质疑声中,法官宣布休庭。
陈桂芳和焦麟惠第二次被非法开庭 再被诬陷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山东省龙口市法院再次对陈桂芳和焦麟惠老人非法庭审。由于两次延期开庭,当天仅少量家属参与了旁听,国保大队郭福兑等人全程在场。
公诉人王菲在“起诉书”中诬陷陈桂芳和焦麟惠,遭到两位法轮功学员及他们的律师一一驳斥。律师指出,烟台市公安局政治安全保卫支队没有国家权威部门的授权,不具有鉴定“宣传品”的权力,因此其出具的“鉴定意见”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故公诉人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质证阶段,律师要求当庭出示证据,公诉人王菲播放了一段视频:只见一个人,戴着黄色头盔、骑着电动车带着一人。公诉人诬陷说这是陈桂芳带着焦麟惠去发真相资料。
事实上,陈桂芳根本就没有黄色头盔。陈桂芳的辩护律师补充道:仅仅根据一段视频截取的录像,就指控我的当事人有罪,没有法律依据。录像来自何处?如何确定人物身份?凭什么认定戴黄头盔者是我的当事人?这些与本案至关重要的问题存在疑问,就指控我的当事人有罪,是不负责任的法律行为。
律师要求当庭无罪释放陈桂芳,并指出法律惩罚的是行为,思想不构成犯罪。律师说:法轮功不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法轮功是信仰领域的问题,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信仰自由,即使陈桂芳真的发放法轮功资料,也受《宪法》保护,不构成犯罪,将福字、年画、护身符、挂坠等法轮功信物拼凑成“证据”的行为,实在令人愤慨!
然而,公诉人王菲以强硬的态度,置律师所引用的法律而不顾。非法庭审从下午两点持续到五点多,当庭未果。
相关责任人
龙口法院法官(本案负责法官) 赵瑜 手机号码: 18561066566 13156934533
办公室电话:0535- 8778316
公诉人:王菲15908918186 13697849573 多次参与非法起诉当地法轮功学员
检察院 袁宁(公诉人助理)1395324 5603
龙口市公安局(2023年)
地址:山东省龙口市港城大道699号 邮政编码265700
邢斌 书记、局长 18660066055 05358501001、8788711 13853569159
石建强 副书记、政委 18660064807 05358788712(分管政治安全保卫大队)
国保大队(2023年)
吕兵 大队长 18660067166 05358788721
徐文业 教导员 18660066017 05358788721 (13375359805 、18660067115 )
王琪 副大队长13905450545
一中队
郭福兑 中队长18596118718 05358788821 (18660067090 、15318627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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