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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杨洁等七位法轮功学员上诉被非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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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九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杨洁等九位法轮功学员二零二三年五月六日被宁夏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以[2021]宁05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非法判刑,杨洁等七位法轮功学员不服非法冤判向中卫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被中卫市中级法院以[2023]05刑终31号非法驳回。

七位法轮功学员杨洁、郑永新、常秀娥、景玉玲、黄玉霞、王顺芹、温玉秀坚信“修炼法轮功无罪,传播真相资料合法”,要求中卫市中级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照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规办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要求,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改判上诉人无罪。

七位法轮功学员上诉后,中卫市检察院为此向中卫市中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对上诉人杨洁、郑永新、常秀娥、景玉玲、黄玉霞、王顺芹、温玉秀,被告人温静、张玉莲的原审审判程序合法、量刑准确,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应律师也向中级法院提交了《请依法改判上诉人某某某无罪》的辩护词。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七日,中卫市中级法院以[2023]宁05刑终31号《刑事裁定书》枉法驳回七位法轮功学员的上诉,维持原判。审判长:张瑜(电话:13723332245),审判员:李明琮、刘晶(电话:15109556866),法官助理:李志强,书记员 高茹(电话:17795589979)。

二零二三年八月下旬,杨洁、常秀娥、景玉玲、黄玉霞被劫持到宁夏银川女子监狱继续迫害;温静于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迫害刑期已到,但中级法院裁定没下来,被中卫市中级法院办理了取保候审,离开了中卫市看守所回到家中;王顺芹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迫害刑期已到,从中卫市看守所回到家中;温玉秀、张玉莲因被非法关押看守所七日后,于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一日被非法监视居住,目前情况不详,请知情者告知。(有消息说被劫持到宁夏银川女子监狱迫害。)郑永新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日被劫持到宁夏石嘴山监狱迫害。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家属电话询问会见一事,女子监狱回答可以会见,再打电话落实又回答说是法轮功学员不许会见。

七位被一审非法冤判、二审维持原审冤判的法轮功学员刑期及大约离开黑窝的日期分别为:

姓名 非法刑期 冤刑起始日 冤刑截止日
杨洁 6年 2020年10月25日 2026年10月24日
郑永新 5年10个月 2020年10月25日 2026年8月24日
常秀娥 4年2个月 2020年10月25日 2024年12月24日
景玉玲 3年10个月 2020年10月25日 2024年8月24日
黄玉霞 3年6个 2020年10月25日 2024年4月24日
温玉秀 2年4个月 2023年7月11日 2025年11月10日
张玉莲 2年2个月 2023年7月11日 2025年9月10日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向法院递交了上诉请求及理由,辩护人递交了辩护意见,要求开庭审理。上诉人杨洁提出上诉请求及理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入室搜查程序违法,讯问笔录中有些话不是其说的;其不构成犯罪。

上诉人郑永新的二审辩护律师认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2021]宁0502刑初12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上诉人郑永新“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没有证据证明郑永新参加过任何邪教组织,也没有证据证明郑永新组织过某个邪教组织,本案的证据无法证明郑永新主观上具有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故意。由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破坏法律实施的概念,认定破坏法律实施没有法律依据。更为重要的是,本案的证据无法证实法轮功的书籍、图片、音乐等物品如何破坏了法律实施。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没有用证据证明法轮功的物品破坏哪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本案证据不能证明郑永新有利用邪教组织的行为,也不能证明郑永新的何种行为破坏了法律实施,所以请求中院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上诉人常秀娥提出上诉请求及理由:其不构成犯罪,请二审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景玉玲的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未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利益,没有危害社会,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人认为,上诉人景玉玲不构成犯罪,请法庭依法裁判。

上诉人黄玉霞提出上诉请求及理由:其修炼法轮功是为了强身健体,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上诉人王顺芹的辩护人提出:中国法律、司法解释等没有明确法轮功是邪教组织,上诉人没有实施破坏法律的行为,原判认定上诉人为传播而持有宣传品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错误。建议对上诉人判处无罪。

中卫市中级法院没有采纳,只进行了书面审理,枉法驳回上诉,维持冤判。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以真、善、忍为修炼核心,以道德提高、精神升华为目标,并辅以舒缓的五套功法,吸引了上亿人学炼,已弘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各国政府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五千四百多项。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四十多种语言文字,国内许多媒体都曾对法轮功做过正面报道,赞扬法轮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司法人员遵守这个原则,既维护了法律尊严,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力的保护了自己。 离开了这个原则,不顾“事实”和“法律”,以“内部通知”、“内部指示”为依据办理案件,必将成为被历史追责的对象,断送自己和家人的未来。

真心希望办案的司法人员能够顺应天意,找真相,听真相,明真相,在历史的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选择。如果做不到邪恶逞凶时挺身而出维护善良,那么至少可以做到把枪口抬高一厘米吧,在你的职权范围内善待法轮功学员,那会为你及家人带来福祉!请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并广传亲友。这一善举会使您改写人生,带来光明的未来!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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