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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司法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构陷法轮功学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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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四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案例中,所有的证据均不具备刑事案件中的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首先说一下证据的关联性问题。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案件统一都是适用了《刑法》第300条:“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那么证据就要证明当事人的什么行为利用了哪个×教组织?是怎么利用的?破坏了哪条哪款的法律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危害结果?但是翻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的卷宗,所有的定案证据与罪名之间都不存在关联性,也就是所有的证据均没有证明上述内容。

证据也不具备合法性,所有的证据都是采取非法方法获取的。

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途径:

1. 采取刑讯逼供、诱骗等方式获取的当事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

刑事案件遵循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同时第五十二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既然重证据轻口供,为什么一定要当事人的口供呢?这是邪党的在司法方面几十年延续的恶罪,在此不展开赘述。但是对于法轮功学员而言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压力和迫害,很多同修因为认罪或者供出其他同修从而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甚至会出现精神失常的情况,这是邪恶罪恶目地之一。

邪恶也会找家属,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随便问家属几个问题,哪怕是“法轮功书籍是你家人的吗?”、“你看到家人炼功吗?”、“这几个老太太来过你家吗?”无论家属怎么回答,最终都会成为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所谓证人证言。

遇到这种情况,当事同修及时调整心态,及时向公检法机关递交《笔录无效声明》,同时向各级部门递交《控告书》等,阐述邪恶采取刑讯逼供、诱骗等方式获取的所谓证据,也就是正好利用这个过程揭露邪恶、遏制邪恶、讲清真相

家属及时递交《证人关于被威胁、引诱、欺骗作证的笔录无效声明》。

2. 采取非法搜查的方式抢劫的当事人私人合法财物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遇到这种情况,及时向公检法机关递交《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3. 采取非法的技术侦查方式

比较普遍使用的就是手机监控。手机监控属于“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進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对于技术侦查措施,法律对于适用何种犯罪行为、使用期限等都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而且要有严格的批准手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一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检法滥用《刑法》300条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件并不属于技术侦查范围内,所有公安机关采取违法的技术侦查方式搜集的所谓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在卷宗中我们也不会查询到采取技术侦查的痕迹,所以就会出现在立案登记表上所谓的举报人一栏出现空白或者伪造举报人的情况。

因为对于手机监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严格的规定。我们可以提供上面提供的法律依据,可以写成检举信等,针对公安机关明显违法行为向各级司法机构或者人大、信访、刑侦监察部门提出,如果涉及具体案件,也可以控告。对于手机监控这种肆无忌惮的行为予以揭露和遏制。

在证据的真实性方面,我们列举一些案例:

例一:贵阳花溪公检法合谋作伪证 枉判朴实妇女四年半

贵州贵阳法轮功学员张菊红,于二零一八年二月十三日在花溪法院被非法开庭,从上午9点半到中午12点过,近三个小时。先是,花溪检察院公诉人赵庭松,也是张菊红案在检察院阶段的办案人,拿着很厚的一叠《变更起诉决定书》,读完用了二十多分钟,尽是些胡言乱语、套话假话。《变更起诉决定书》有两条所谓“犯罪证据”,律师要公诉人赵庭松出示:证人和“证据”,审判长张德才敲了一下桌子叫证人進场。证人是三江派出所副所长罗吉松、陈东昊。也是张菊红案在公安阶段的办案人,作案人能作为证人吗?

律师针对《变更起诉决定书》中的第一条“犯罪证据”:“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七日,被告人张菊红在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杨中村水头组,向村民散发宣传法轮功宣传资料”,和“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查获印有法轮功宣传资料的人民币、宣传资料等共75份”,要证人罗吉松二人出示“证据”。罗吉松答:75份法轮功宣传资料已经“归库”。

这是不是笑话,“证据”不在法庭上出示,反说“归库”,这样做合法吗?

还有一个更令人跌破眼镜的“证据”就是把张菊红起诉江泽民的《刑事控告书》定位“定罪证据”。

另外,构陷张菊红的案件在公安阶段,与检察院阶段,因起诉材料不足反复几次。最后确定的《变更起诉决定书》中,被掩盖了至少有如下的两点事实:第一、被告张菊红被“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二零一六年十月十四日,而被抓捕段时间却是二零一六年七月二十三日,中间相差“81天”,这是在时间上被掩盖;第二、这“81天”张菊红被送贵阳市烂泥沟洗脑班(挂牌“法制培训中心”)非法关押,这是在地点上被掩盖。这是公检法为了陷害张菊红故意隐匿罪证。

贵阳花溪涉案公检法人员,从头到尾践踏法律、滥用法律,而法官却昧着良心办案, 对张菊红非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例二:山东省东营市公检法合谋作伪证,胜利油田高级工程师周德勇被枉判八年

据悉,从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山东省东营市胜利油田高级地质工程师、法轮功学员周德勇先生被绑架后,非法关押两年,遭东营区法院三次非法庭审,在整个案件庭审过程,公诉人抛出与事实严重不符的证人证言;出示当事人不在场的录像進行随意指证,并公然制造所谓周德勇签名的伪证,并且庭审过程缺乏律师辩护环节,案件审理过程随意、粗暴,证人证言严重缺失,指证罪名荒唐可笑,公诉人肆意妄为,违法现象触目惊心。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依然对周德勇非法判刑八年,勒索罚款十万元。

例三:“证人”不敢用真名,更不敢出庭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针对武侯区人检察院对杨静提起的公诉,武侯法院第一次开庭。庭审中,公诉人在念完构陷起诉书后,为進一步“取证”构陷杨静,公诉人询问杨静是否在公交车上给了一个中年女子(化名“杨露”)一个装有法轮功真相资料的U盘?杨静不知是陷阱,回答“是”,结果庭审总结时,法官以杨静承认自己散发装有法轮功真相资料“U”盘,非法采信该“证据”作为杨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定案的证据。

杨静近亲属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法官以庭前会议近亲属辩护人没有提出,律师也没有提出为由,拒绝接受申请。

面对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的所谓“证人”使用的是“化名”(杨露),不具有真实性;四川省公安厅所谓“反邪教”总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不是鉴定意见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合法申请,法官以杨静本身承认散发“U”盘为由,强行非法采信连真实姓名都没有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

例四:广州高级工程师被公检法构陷 讯问笔录、鉴定造假

二零一九年七月十日,时年76岁的曾加庚外出时,遭广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二大队警察绑架,现被非法关押到海珠区看守所。曾加庚被经办警察、检察院、法院人员构陷,两次被非法庭审。律师和家属向公、检、法多个部门投诉和控告相关人员。

经办警察潘艳娥、陈仲濠、李進林、刘慈敏为了坐实所谓证据,在曾加庚不配合非法审讯、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的情况下,伪造笔录。

律师在仔细比对了非法审讯视频和笔录后,确认经办警察笔录造假,向广州市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進行了投诉和控告。

对曾加庚的构陷还存在鉴定造假的问题,广州市公安局网警大队对从曾加庚家里非法搜查得到的电脑、手机、播放器進行所谓鉴定,形成电子资料;广州市公安局“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支队将抄家获取的法轮功书籍等纸质材料和上述电子资料進行鉴定,形成意见书。以上电子资料和认定意见书是构陷曾加庚的主要材料,但都是非法证据。

上诉所谓电子资料鉴定书和邪教支队的认定意见书没有鉴定人的资格证、没有鉴定机构的证书,没有鉴定过程和方法,所谓认定意见连认定人姓名都没有,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属三无鉴定,是非法证据。

因此,广州市公安局的所有所谓证据都是非法的,是构陷,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上述案例中,相关人员涉嫌诬告陷害罪、妨害作证罪、伪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以上几例,仅是二十四年中共公检法制造的数万冤案中被随意揭开的冰山一角,这也足以证明公检法依仗权势执法犯法、为非作歹的铁证事实。

面对犯罪谁都会推责,说公检法人员犯罪他们可能不服:这些罪不能算在我们身上,因为我们根本做不了主,我们都是听从政法委和“610”的安排。可是公检法人员别忘了,二战纳粹战犯至今还在被追查,那些近百岁的逃犯仍在被捉拿归案。

追责到政法委和“610”这儿,他们也会说:那也不能都算在我们身上,因为我们是在执行江泽民的命令。

罪魁祸首找到了,那么反过来再想,只有江泽民一人他能发动这场旷日持久、规模超大、极其残忍的邪恶政治运动吗?江泽民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调动中共为维护自身生存而洗脑驯化的所有专政工具,来打压迫害上亿按照真、善、忍做好人的人,这种天大的罪不遭天谴才怪。所有听从江泽民命令参与迫害法轮功的都成了江泽民犯罪集团的一分子,到清算江泽民集团罪恶的时候谁都跑不掉,除非已经明白真相退出中共党团队将功补过的人,才能逃过此劫,否则没有侥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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