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阳泉市洗脑班基本情况
该非法机构对外称“学习班”,也称作“关爱中心”,由阳泉市政法委牵头,阳泉市政法委610,阳泉市公、检法参与,邪悟人员乔金花等人员协助成立的非法机构,无正式挂牌,是典型的“非法组织”,是法律上应予以取缔的,其一切所为都是非法的。
该组织绑架、迫害、胁迫、诱骗、威逼转化多名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还有更多未曝光出来的被洗脑班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这里仅举几例: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阳泉市公安局、610、国保大队伙同几个不法人员绑架了正在家中的法轮功学员张江莲,直接被绑架到了洗脑班(洗脑班当时在阳泉三院附近)。
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上午大约10点左右,阳泉矿区法轮功学员程贵芳,被马家坪派出所警察、东山社区不法人员绑架到“学习班”(即洗脑班)。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日左右,阳泉市平定法轮功学员张巧润在家中遭平定公安局警察绑架至阳泉洗脑班。
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山西阳泉平定法轮功学员韩玲花遭平定公安局不法人员绑架至阳泉洗脑班。
在洗脑班里,还有一位叫朱瑞英的法轮功学员,在乔金花长达半个月的威逼、诱骗下,已放弃修炼。
法轮功学员耿建新、陈桂梅曾被关在洗脑班里进行迫害。
二零二三年四月十九日,山西省阳泉市法轮功学员张瑞萍被绑架至阳泉市洗脑班,目前正在洗脑班遭受迫害。
二、洗脑班所行的迫害行为
被绑架到这里的法轮功学员,除遭受强制非法拘禁、强制洗脑之外,还包括侮辱、恐吓、长时间剥夺睡眠、不许亲属探视,勒索等犯罪行为。每天被逼迫学员看污蔑法轮功的片子,强迫学员学佛教,并且由邪悟人员乔金花为首,给法轮功学员上所谓的“转化课”,不写“四书”,不让回家。所谓四书就是诽谤大法,诽谤师父,不炼功保证,悔过书,揭批书,诱骗法轮功学员出卖同修。
三、乔金花其人
乔金花,女,50多岁,曾经修炼过法轮功,二零一五年五月被平定法院冤判三年,后被转化。在监狱里就一直主动积极的参与转化工作,回家后更是无忌惮的配合不明真相的公检法人员到处乱窜的做转化工作,并且伙同太原市的邪悟者五梅,太谷县的一个邪悟者,她们串通一起迫害当地法轮功学员。仅举几例:
二零二零年期间,乔金花到阳泉市法轮功学员张江莲家,多次威逼张江莲放弃修炼,无果。
二零二零年八月,乔金花配合平定县公安局、610、国保大队继续迫害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先后诱骗几位法轮功学员:乔桂英、尹志红、康文梅 史宗娥 玲玲 穆新弟 王明珠 裴秀云 张巧润,进行长达15天的威逼转化。致使他她们都写了“四书”。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临汾市尧都区开设洗脑班,从阳泉找来乔金花,专门给法轮功学员做“转化”。乔金花说她就是之前给霍州许玲做过转化工作的,并说转化一名学员有一万元奖励,往返车票报销,公安对其甚是优待,她还说办洗脑班给一名学员做转化工作的开支要三、四万,不止有奖金拿,参与者在酒店数十天的吃住花销也在其中。而且参与迫害的国保人员曾告诉法轮功学员,他们每天都关注明慧网的消息。
二零二一年十月,乔金花配合平定县公安局、610、国保大队,在阳泉办起了所谓的法制教育学习班(洗脑班),延续至今。导致阳泉市法轮功学员杨桂花等多名法轮功学员违心的写了所谓“四书”。
四、善用法律反迫害
在明慧网站及公义论坛上有很多善用法律反迫害的实例,还有一些法律手册等,都是世界上顶级的律师根据每个迫害的环节,归纳总结出来的反迫害所涉及到的法规和具体操作要领。如:《反迫害法律手册》就是其中的一本,现摘录几条,供同修参考:
1)“如何制止610“洗脑班”的迫害?
610“洗脑班”根本不属于司法机构,没有任何司法权,更没有对公民实施关押、拘禁的权力。
有的610“洗脑班”连牌子都没挂,完全是一个非法成立的“黑机构”。所以,610“洗脑班”对法轮功学员强行关押“洗脑”迫害完全是违法犯罪行为。
应如何抵制610“洗脑班”的迫害呢?
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可以直接要求它们放人;
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可以直接报警;
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可以直接向检察院或法院控告它们“滥用职权”;
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可以就学员所受的身体和精神损害申请国家赔偿;
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可以向全社会曝光恶人恶行。
2)案例:以下是对湖北省非法“洗脑班”的曝光材料。
A、湖北省洗脑班犯下了累累罪行:
湖北省洗脑班是湖北省迫害法轮功学员的黑窝,是中共实行精神控制和暴力迫害的犯罪场所,自江泽民集团一九九九年开始迫害法轮功学员以来,湖北省洗脑班凭着十几名恶警及二三十名协同犯罪的犹大“帮教”人员,以及青年武警守卫、监狱管理员及被迫害人单位的陪监人员,对大量的法轮功学员实施非法拘禁,采取多种攻心战术,不择手段的对法轮功学员进行强制洗脑和残酷迫害。它的迫害方式除了非法拘禁、强制洗脑之外,还包括侮辱、恐吓、长时间剥夺睡眠、不许亲属探视,勒索、殴打等犯罪行为。
B、洗脑班的存在和活动都是非法的:
洗脑班的成立和存在完全是违宪和违法的,它触犯的法律如下。
中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江泽民集团指挥下的“610 办公室”为迫害法轮功所办的各类“洗脑班”严重触犯了上述法律,而受迫害人所在单位保卫人员绑架本单位职员强行送到洗脑班则应承担责任协同犯罪的法律责任。
C、洗脑班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洗脑班及其上级组织“610 办公室”并无司法权,却多次、大批、长期(有的长达一年)非法关押无罪的法轮功学员;所有参与洗脑班迫害行动的人员(不管是发号施令者还是被动执行者)都负有法律责任。
《检察院立案标准》规定,检察院对于国家机关人员涉嫌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 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3)第九章 如何追究恶人的法律责任?
追究恶人的法律责任不是我们的主要目的,我们为的是通过这种追究去警醒世人、救度众生,甚至也包括挽救做恶者本身。
A、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
B、行政诉讼……等等。在什么情况下采用哪种方式,《反迫害法律手册》都做了详细的说明。比如时效性、由谁提起等等。希望同修们都认真看看。
五、反思与建议
1)反思
法轮功学员被绑架到洗脑班遭迫害,有修炼者自身的因素,这里不展开。仅站在世间的理上谈个人的看法:
大多数参与洗脑班迫害或其它方式迫害的公检法人员,都会说,我们是在执行上级的命令,那意思是他们不用承担法律责任。我们的责任是:让他们知道他们所作所为的是在违反现行法律,是知法犯法,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他们很多人每天关注明慧网,都知道法轮功学员是好人。只可惜,他们没有用心,只是泛泛而看,用人的眼光看待修炼的事情,甚至行迫害之事,所以体悟不到修者的慈悲,感受不到佛法的殊胜与神奇,也感受不到佛法的慈悲与威严。
有的人确实不知道即使在现行的中国法律中,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规定了修炼法轮功违法;有的人知道,但为了自己的饭碗,抛弃了良知。但所有行迫害的人都知道他们用最恶毒的方式对待了这个世界上最善良的人。
为什么他们敢于肆无忌惮的迫害这帮好人呢?从人这儿讲很大的原因是,因为他们知道这帮人不会报复。但是在另外的空间神佛安排报应会如影随形的发生,甚至会殃及自己的亲人,只是发生了那么多,他们仍认为是偶然的,坚持不肯相信。
修炼人没有敌人,法轮功学员不顾个人安危告诉人真相就是免于这样的事情发生。法轮功学员除了正念对待,还可以用人间的法律来制止迫害。
2)几点建议:
1、建议我们法轮功学员或亲属们,必要的时候,对直接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比如这个公安在负责洗脑班的具体事宜,那么他就是具体的非法拘禁、滥用职权的实施者,我们直接采用合适的方式比如控告或检举他,至于谁指使的我们不知道也没有关系。他的相关上级会按照法律或规定调查,不按照法律规定来,就是执法犯法,就会受到惩罚,就会影响他的自身利益或声誉。人只有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才会认真衡量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2、建议同修们和我们的亲属们,广泛收集、提供当地公、检、法包括胁迫转换工作人员和乔金花等类人的电话、家庭住址、亲属电话等相关信息,发到明慧网。让海内外的同修能帮助到我们。把他们所为告诉他们的亲人,制止他们迫害,也是救赎。
3、也建议看到此文的公检法人员,能听懂法轮功学员的心声,明辨是非,善待和力所能及的帮助法轮功学员,您的善举会得到神佛赐予的无量福报。也希望胁迫转化法轮功学员的邪悟者能悬崖勒马,回头是岸。
乔金花电话:17603436467
智行酒店住宿电话:18035345111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南山路派出所所长:电话:0353-2192597
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南新华路6号 邮编:045000
南山路派出所一警察电话:15536666845
责任编辑:林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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