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维权过程中,杨静母亲、姐姐遭到公安及社区不法人员骚扰、阻拦、恐吓,他们企图借公权力阻拦杨静姐姐杨倩以近亲属身份为其出庭辩护。她母亲、姐姐多次到红牌楼派出所了解情况,警察威胁说再去派出所就抓人,如果到检察院(反映情况)也要拘留他们。
杨静遭不法警察与检察官合谋构陷,于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二月十四日二次被非法开庭,虽经过她姐姐杨倩的近亲属强力辩护,但最终武侯法院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对她非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勒索罚金八千元。
杨静坚持自己无罪,并已上诉到成都中级法院。
一、检察院滥用审查起诉权力、强加罪名提起公诉
杨静被逮捕后,她姐姐杨倩前往约见武侯区检察院检察长,要求检察长拿出国家对法轮功定罪的法律依据。在谁都清楚法律、法规不是国家秘密且国家应大力宣传的情况下,检察长却荒唐地说:这个(对法轮功定罪的法律依据)是国家机密。在没有合法依据的情况下,武侯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构陷杨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罪”的指控,居然通过了审查并向武侯区法院提起公诉。对杨静的构陷案被移送到成都武侯法院后,她近亲属继续对武侯区公安局和武侯区检察院相关责任人的罪行向国家机关控告。
二、庭前会议走过场,“证人”不敢用真名,更不敢出庭
二零二三年一月六日,针对武侯区人检察院对杨静提起的公诉,武侯法院第一次开庭。在庭前会议阶段,法官针对杨静近亲属辩护人要求举报人、证人出庭、调取无罪证据的申请,全部没有回应。杨静家属聘请的律师也没有在法庭上就杨静近亲属辩护人的申请质问法官。亲友辩护人多次要求检察官、法官说明杨静究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以及受害的客体,法官和检察官均不回答,庭前会议仅仅是走了一个过场。
第一次庭审中,公诉人在念完构陷起诉书后,为进一步“取证”构陷杨静,公诉人询问杨静是否在公交车上给了一个中年女子(化名“陈露”)一个装有法轮功真相资料的U盘?杨静不知是陷阱,回答“是”,结果庭审总结时,法官以杨静承认自己散发装有法轮功真相资料“U”盘,非法采信该“证据”作为杨静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定案的证据。
杨静近亲属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法官以庭前会议近亲属辩护人没有提出,律师也没有提出为由,拒绝接受申请。
面对近亲属辩护人提出的所谓“证人”使用的是“化名”(杨露),不具有真实性;四川省公安厅所谓“反邪教”总队出具的认定意见不是鉴定意见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合法申请,法官以杨静本身承认散发“U”盘为由,强行非法采信连真实姓名都不敢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言”。
杨静在庭审中说,所有被公安机关非法收集的资料都是自己的合法财产,违法办案的检察官能证明杨静利用邪教组织破坏了法律实施吗?能证明(法轮功)是中国官方认定的十四种邪教之一吗?如果检察官和法官不能作出回应,今天的庭审就是作秀,莫名其妙就拿出个帽子扣上去,要拿出法轮功是邪教的依据,否则就是莫须有的罪名,只不过是以法律之名行迫害之实,所谓的“证人”陈露用化名是不合法的。大法教导我们做好人,而且自己身体确实通过修炼健康了,检察院构陷莫须有的罪名,她会追责到底。
三、全部“证据”不敢质证,庭审成作秀
第一次庭审中,构陷杨静的检察机关未出示所谓的“证据”,更未将所谓对的“证据”交由辩护人质证(这里想要说的是,杨静亲属为她请的陈志勇律师并没有对这一情况发表自己的意见)。在第一次庭审后,近亲属辩护人向法官指出,依照《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三条“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的规定,亲友辩护人强烈向法官提出要对证据质证,请公诉人回答法庭这些所谓的“证据”破坏了什么法律、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法官在亲属辩护人据理力争之下,安排择日复庭“质证”。
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第二次庭审开始的时候,法官指着放在法庭审判桌前的一筐大法书籍、光盘、优盘、真相币等问杨静,要不要看派出所抄家抄的东西。
法官说的是“看”,没有说“质证”,杨静不知道法官轻描淡述地说看不看在故意设陷就说:“不需要看了,都是我的私人物品。”陈律师对此也没有作出询问和提示。
当亲友辩护人要求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六十三条的规定当庭对派出所从杨静居住处抄走的四十多本大法书籍、光盘等进行质证时,法官却说已经通知律师看过了,庭审中也问过杨静,杨静说“不看”(实际上“看”和“质证”是两回事),因此不同意再逐一质证了,也不同意通知使用化名的“证人”、办案警察出庭当庭对质、询问。
法官使用这种方式浑水摸鱼逃过了质证。法律规定: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罪名有关联性)同时具备,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连“证据”都不敢拿出来质证,一方面是武侯法院在知法犯法,与公安、检察院以及躲在背后的政法委一起狼狈为奸,给法轮功学员罗织罪名,另一方面也暴露出所谓“法治”自始至终都是虚假的宣传而已,所谓的“庭审”就是一场名副其实的走过场。
四、荒谬、漏洞百出的“认定意见”
检察官和法官都认同,四川省公安厅反邪教总队出具那一份“认定意见”,因此到庭证据内容没有必要在法庭上全文诵读和观看(即无需按照法律规定一证据一质证),法官甚至将“送检说明即本案的鉴定意见”的违法说辞写入非法判决书中。
除了《刑事诉讼法》穷尽列举的八大证据,其他的都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或证据,这位法官,为了迫害法轮功学员找“依据”时,竟然自创法律,硬是把“送检说明”和“鉴定意见”划等号。鉴定机构、鉴定人有严格的资格、专业要求,而且任何一份鉴定意见必须由鉴定人签字才有效。四川省公安厅反邪教总队既没有鉴定资质,也没有认定所谓“邪教”的资格,其如果认定杨静信仰的法轮功涉嫌具有邪教性质,且实际行为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的具体行为,应当依公通字[2000]39号第三项“公安机关对具有邪教活动的组织,应当及时认真进行调查,查明基本情况,收集必要的证据,认为符合邪教组织特征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后,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调查核实,应当根据该组织活动的不同情况,提出请公安部核准或者认定的意见后,报告公安部。公安部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提出的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后,分别予以核准或者认定。”的规定,上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核准、发布后,再以杨静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其提起指控才符合法定程序,其未依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规定程序,径直作出的案涉认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公安部已经明确规定了十四种邪教组织,里面没有法轮功,四川省公安厅有什么资格无视其上级公安部的认定呢?
五、故意回避法轮功在中国合法的事实,枉法裁判
近亲属辩护人在第二次庭审中,递交了三份用以证明杨静无罪的证据、依据,其中包括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已证实官方认定的邪教一共十四个,这十四个邪教中没有法轮功。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的规定,信仰法轮功是无罪的。宪法明确授予每个公民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杨静信仰法轮功的权利受宪法保护。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以证实自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法轮功书籍出版合法了。
检察官和法官最终却认定这些无罪证据、依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视频也未当庭播放,他们不敢面对近亲属辩护人提交的无罪证据,其实质就是对法轮功在中国合法的事实视而不见、故意回避,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他们才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
六、武侯法院枉法裁判多名法轮功学员的部份案例
成都市武侯区法院位于武侯区潮音路6号,现任院长是张静,根据明慧网信息,该法院非法判决了多名法轮功学员,炮制了大量的冤假错案。
1、罔顾事实,对钟芳琼、蒋宗林、丁泽扬等十一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非法判刑
二零零八年十月十日,以税长冰为审判长,非法审理了钟芳琼等九名法轮功学员及两名家人,非法庭审中,税长冰眼睛一直回避辩护律师,每当律师谈及宪法、信仰、普世价值、法律法理本身及“刑法三百条”本身是否违反宪法,以及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不构成犯罪时,武侯检察院的三名公诉人苟仲谋、胡强、肖礼政就立即举手以“律师所说与本案无关”为由打断,税长冰就借机立即中止律师的辩护。
对于律师提出的周慧敏的死因以及此案侦察过程普遍存在的严重刑讯逼供及超期羁押、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检方是否进行过监督等问题提出质问,税长冰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和回避。律师的辩护被一再肆意的打断和阻挠,连律师上洗手间,法院也派人跟随,
最后,武侯法院不顾基本事实,对十一名法轮功学员和家属强行判刑。
2、对廖建甫、谷怀兵等七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武侯法院以黄奕为审判长,对七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审理,家属被禁止旁听。非法庭审从早上九点开始一直到晚八点过才结束。七名法轮功学员当庭陈述自己遭受恶警的酷刑逼供;律师有理有据驳倒、推翻控方所有依据,当庭揭穿警察捏造的伪证。
然而黄奕仍强行对七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谷怀兵被非法判刑七年;周亚平二年四个月;廖建甫两年半;赵海平、王洪波、王建国、李小艳各三年。其中,攀枝花法轮功学员廖健甫于二零一九年三月十九日晚上九点在云南第一监狱第十一分区被迫害致死。
3、对陶渊的非法判刑
陶渊是北师大明史系研究生毕业,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在成都市机投镇果堰村兴元花园居住地被恶警、保安绑架,当场遭到毒打,非法关押在成都市看守所,二零零八年被武侯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在广元监狱、乐山五马坪监狱被非法关押的四年期间,被迫长时间强制劳动,遭受酷刑折磨。
4、对多名四川大学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
四川大学在武侯法院辖区,许多川大师生被武侯法院非法判决,以下是部份案例。
杨靖霞是四川大学建筑与环境保护学院教授、在国际上有一定知名度的世界环保专家,二零零三年五月被成都市“六一零”恶警从家中绑架,双手被铐四天四夜不准睡觉,非法关押在成都市第一看守所,后被武侯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关押在四川简阳市女子监狱。
汪海波,四川大学数学学院博士,副教授。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五日在家被绑架及非法抄家,被戴手铐脚镣四天四夜不准合眼,被非法关押在成都市第一看守所。后被非法判刑三年,关押在乐山市沐川县五马坪监狱。
骆平,四川大学华西公共卫生学院英语教师。二零零三年五月被成都市“六一零”恶警从家中绑架,关押在成都市第一看守所,后被武侯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半,非法关押在四川省简阳市女子监狱。
结语
以上是武侯法院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枉法裁判的部份案例,也是二十多年来中共利用各级法院、公检法人员迫害法轮功的冰山一角。利用法院、法官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是邪党迫害的一个重要环节。大量公、检、法人员在明知法轮功在中国合法、法轮功学员无罪的情况下,仍配合邪党的迫害政策,充当邪党的打手,使众多无罪、善良的法轮功学员深陷冤狱,甚至被迫害致死,按照中国的法律,他们已构成诬告陷害、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甚至杀人罪等重罪。
其实,这些公、检、法人员在积极配合邪党迫害政策的时候,也被邪党安排了替罪羊的角色,中共邪党的层层都做好了让下面当替罪羊、瓮中捉鳖的一切准备,“责任倒查制”、“责任终身追究制”等政策都是为这些参与迫害的人量身制定的。《公务员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责任。文革时那些迫害老干部的警察,也是为了执行命令,文革后这些警察都被秘密拉到云南枪毙,红卫兵头头全部被判重刑入狱,都没有好的下场。这些历史事实,殷鉴不远。
作为法官,不依法办案,才是在真正破坏法律的实施,今天迫害法轮功的“成绩”就是明天的罪证。正如法轮功学员杨静在法庭上对他们的告诫:“要有良知,法律随时都在变,有一天刑法三百条说不定就成为起诉你们的依据,你们不要作茧自缚,现在正处于危墙之下,希望你们看清形势,如果好人都被打压,人类道德必然大垮,现在贩毒的人这么多,吸毒的人这么多,现在是魔鬼在统治世界。打击善的,那必定是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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