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依法为叶智敏作了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法官吴君炜在律师陈述期间,多次打断律师发言,甚至未等律师说完完整的一句话就打断律师,说我明白了,并让律师不必讲下去,仅提供书面材料即可。公诉人更是彻头彻尾空谈破坏法律实施,未给出任何证据,且当庭“无中生有”说法律已规定(明明法律没有规定)。
律师从七个方面展开了辩护。律师说:第一点:起诉书指控叶智敏犯有“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违背罪行法定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是中国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所谓“罪行法定”,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能为罪。对此,刑法第三条作了专门性的规定。法律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起诉书指控叶智敏“触犯了中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已经构成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且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这一点,本辩护人不能认同。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原文是: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是这样规定的。那么从第一款的罪状描述,我们可以看出,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要有组织,或者利用(组织)的行为,第二个是要有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辩护人认为:从这两点来看,起诉书所列的事实和证据,这两个要件,一个也不能成立。法轮功内部也没有花名册,他的群体内部也没有上下领导关系。他仅仅是一个修炼者,不存在加入组织的问题。
律师举例十年文革案件,被法官打断。律师刚刚讲了一句,就被法官(深圳市南山区吴君炜)打断,武断地说与本案无关。律师说还没听他讲,怎么就说无关呢?!法官不让律师发言,声称只需要把书面材料交给他。
律师说:既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你就必须要有事实来证明,他具体破坏了什么法律,破坏了其中的哪一条,哪一款。法律必须是明确具体的,从来就没有什么抽象的法律。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你必须同样是明确的、具体的。就像我们说,指控某一个人犯有杀人罪,那么你就要证明,他是杀了张三还是李四,用什么方式杀人的,是用枪,用刀还是下毒等等。你只是笼统的说,某一个人杀了人,这些个问题都不举证,那么这种指控,就陷于荒唐。我们国家到现在,法律有293件,行政法规674件。你说他破坏法律法规的实施,你能不能举出来他破坏了这900多件法律、行政法规的哪一条?到现在为止,从起诉书一直到庭审,我们没有看到,检察机关出示他破坏了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导致法律不能实施。因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指的就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际施行和实际应用,想要破坏它,不是一个一般人能做到的,它必须是握有公权力的人才能做到这一步,一个一般的公民,无论如何做不到。
律师说:第二点辩护意见,控方出具的证据材料,与其说指控的罪名不存在有任何关联性和合法性。方才,在自证的时候,我已经详细的阐述了我的观点,这部份就省略了。我可以交书面的材料。
第三点,本案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智敏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辩护人认为,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没有社会性,也就是不存在刑事违法性。被告人叶智敏的行为究竟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起诉书除空谈“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之外,没有见到有任何证据材料予以证明他给社会造成了什么危害,看不到。
第四点,辩护人认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超越了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属于无效的司法解释。这个问题我不做展开。那么退一步讲,即便这个司法解释有效,叶智敏也没有该司法解释的可以入罪的情况。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来看,也就是说,在他家里边,发现了几十本小册子,法轮功书籍等等,那么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这个解释,《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二零一七年的,最新的。那么这个解释呢,特别强调的是,制作和传播邪教宣传品,它的第二条、第四条总体上是要制作和传播,有这些行为,散发,就是传播了,制作等等。但是本案就被告人家里边和公司查获的这些书籍,是否是其本人制作,以及传播,传播什么概念,是传播出去了,它才叫传播,传给了一个,两个,三个……一百个,这是一个要件要求。本案的指控,明显不符合,就是连这个司法解释关于制作、传播的要件标准,也不符合。
第五点,本案在审判程序上,是存在问题的。因为我今天上午会见被告人的时候,我问他法院有没有提前三日告知开庭时间,他说没有。我不知道他说得对不对,如果他说得对,那么这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给叶智敏准备辩护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款明确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要严格遵守本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那么只有遵守了程序,你才能够体现第十四条的规定,保护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以及诉讼权利。我们说落实法律,是一个非常困难的事情。但是法律的落实,主要是靠遵守法律的程序,没有遵守法律的正当程序, 对法律的落实就没有意义,也没有正当性和正义性。不可想象,执法人员在要求公民守法的时候,自己可以随意乱法,这是不可想象的。如果这种逻辑能够成立,那么我们这个社会就没有法律信仰,也没有对法律的尊重,更不会有法治。
第六点,辩护人在这里重申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自由和普世价值,我们人类作为整体,有社会文化的特征,作为个体,人类需要心理情感精神的慰藉和灵魂的升华,不同的生存环境、历史际遇、文化滋养和生命体验,产生了不同的宗教信仰。信仰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一个人保持人性发展和人格完善的重要条件,信仰的权利就像生命的权利一样,不证自明。所以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到三十六条间的基本权利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人权,其中,信仰自由单列一条,规定在宪法第三十六条当中。《世界人权宣言》在序言中也写道,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十九条规定,人人享有主权发表主张和意见的自由,持有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我们国家是《世界人权宣言》的发起国和签署国,有义务履行宣言的全部规定。起诉书以被告人叶智敏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宣扬×教,以这个为由,对其进行抓捕、搜查、起诉,进行刑事追究,明显违背了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人权,也背叛了《世界人权宣言》的精神,刑罚指惩罚行为犯,作为法律人,这是我们的常识,思想言论著作,宗教信仰不可入罪,这是刑事司法的铁律。也是当今世界民主法治国家的司法通例,宗教信仰属于思想层面,不能因为公民因为坚持某个宗教信仰而遭受不公正的对待,信仰本身或者信仰者的身份,不构成犯罪,不受刑罚惩治,对于某些离经叛道的教义,也只能由社会的舆论和公德去制约,通过批评和思辨,凭借信徒的自由意志,自愿予以纠正。美国政治家思想家杰克逊针对一些人……(法官再一次打断律师陈述,律师只好停止阐述,接着说最后一个问题)
律师说:最后一个问题,停止打压同胞,建设法制文明国家。从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以来,法轮功修炼者遭到了严酷的打压,他们都是炎黄子孙,是我们的同胞……(法官再一次打断律师发言,中断后继续)那么纵观一九四九年以来,几十次荒诞的政治运动,一批又一批的中国公民受到政治迫害,尤其反右运动和文革十年,许多人只是因为说了几句与领导不一致的话,就以反革命罪行判以重刑,关进监狱,甚至有的人被残害致死……(法官又一次打断律师发言,律师说,你不能总打断我的话,我最后……法官说,这个问题我明白了。律师说,你明白了,我没往下念,你怎么说你明白了呢?你怎么老是要打断我的发言呢?我还有别的话呢,我还有对法官说的话呢,我这个观点没有说完呢。那我这个观点不提了,你让我把结尾的话说完好不好,律师深深叹了口气继续)现任国家领导人,曾提出要实现中国梦,那么中国梦就是要实现一个没有信仰自由的梦吗?真正的中国梦的实现,应该是中国人活得更有尊严,充分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等政治民主和自由权利的社会状态,这才是人类发展的必然趋势,企图以强权消灭思想的信仰从来都是徒劳的,这是已被历史证明的真理,所以辩护人请求合议庭的法官秉持职业操守,吸取历史教训,一起抵御人治专横,共同捍卫法治文明,以法律人的理性,抗击当下以权代法,以言废法的反法治逆流,依法宣告被告人叶智敏无罪!
公诉人的回应,信口开河、无中生有、偷换概念,绕来绕去,还是没有说究竟是哪一条法律认定的,以及违反了哪一条法律。
叶智敏发言说:公诉人刚才说书籍的内容是扰乱社会秩序,请问可否给在座的每一个人翻开书籍出示一下,让我们一起来共同鉴定一下,书的内容是怎样扰乱社会秩序的,究竟对社会是有利还是有弊,你可否指证?书籍的内容是什么?请举例。
律师回应说,因为刚才公诉人讲的是言之凿凿,她说宪法、法律已经明确确认规定法轮功是×教,那么你现在就把宪法、法律哪个条款向法庭出示!有这样的法律认定法轮功是×教?有没有?一、我也看过法律,我没有在我们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层面看到哪一条款认定了法轮功是×教,我首先要回应你这个问题。在法庭上说话一定要有根据!第二点,关于法轮功是不是×教,二零零零年公安部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39号,这是公安部颁布的一个文件,还有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明确了邪教组织有七种,公安部认定的是有14种,加起来,它们一共也就是14种,这个文件,我想你们都看到过,我也没必要去列举,这个文件也是公安部的文件,它有没有把法轮功列为×教,这个问题我不想多讲,我只想说,你要是认定宪法法律规定了法轮功是×教,那你当庭出示!没有,希望你不要在法庭上乱说!是吧,你是公诉人呐!你是国家检察官呐!我希望你注意自己的形象!
叶智敏发言说:真善忍是衡量好坏人的唯一标准,那么无论谁去打击真善忍,那么它就一定是邪恶的。
庭审结束后,律师还说了一个细节:开庭之前,法院从未向律师提供一个证据,即找第三方做的笔迹鉴定(检察院的证据中出现的笔迹是否为叶智敏的笔迹),庭上则向律师展示,且说已给律师看过,然而当律师说当庭给他看时,律师看到的却是第三方的鉴定结论是:二者笔迹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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