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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四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庭审 律师依法驳斥指控

更新: 202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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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点十分,辽宁省凌海市法院继七天前因辩护律师强烈要求解除他们的当事人所戴戒具而宣布休庭后,再次对锦州市法轮功学员于静(女)、王英华(女)、王景忠(男)、代秀华(女)开庭。三位无罪辩护律师及两位家属辩护人仍堂堂正正地充分表达了无罪辩护意见,三位法轮功学员也言明自己无罪。庭审持续了四个半小时,当庭未宣布结果。

于静、王英华、王景忠、代秀华自修炼法轮大法后,友好邻里,身心受益,给国家节省了大量医药费。四位法轮功学员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中旬,被公安警察采用特务流氓手段监控跟踪、绑架,遭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遭凌海市法院非法庭审,律师及家属辩护人为相关法轮功学员做了无罪辩护。在律师强烈要求解除四位法轮功学员所戴戒具中,法庭宣布休庭。

凌海市法院通知各位辩护人十一月八日上午九点开庭,到了法院才知道,开庭时间定在了九点三十分,但直到十点十分才正式开庭。开庭时间延后一小时十分钟,导致一位辩护人因为还有异地开庭、来不及等庭审结束就提前离开了。

三位代理律师和两位家属辩护人从不同的角度,为他们作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三位法轮功学员也自辩无罪:1、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2、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其一,本案没有当事人参与邪教组织的证据。公诉人没有明示当事人属于哪个邪教组织,组织形式是什么?它的机构,成员,管理形式都是什么?组织所在地在哪?国内还是国外?当事人在组织的官职,她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她下过什么命令,她怎么利用的,她有没有接收组织的资助?公诉人都没有给出证据,所以她没有组织,更谈不上利用组织!

其二,没有当事人破坏任何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证据。公诉人没有指出当事人破坏了哪一部或部份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法律实施是指法律的执行,破坏法律的实施和我们常说的违反法律、刑律是有很大区别的。举个例子,一个杀人犯,你可以说他违犯刑法,但你说他破坏了刑法,就很可笑了。而破坏法律常常是执行者明知该法律实施后会对其不利而采取行动,不执行该法律,令其不能被应用被实施。而这样的人只能是国家法律的公务人员。本案的当事人只是普通公民,普通的法轮功的修炼者,她没有能力和权力导致一部法律或法规不能被应用与执行。

其三,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没有关联性。从犯罪构成的客体来看,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公诉人指控本案当事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刑法三百条第一款成立的要件有两点:第一点,必须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第二点,必须是破坏了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二者缺一不可。而本案当事人既没有利用邪教组织,也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他们的行为没有触犯《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任何违法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而构成犯罪必须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本案的当事人的行为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是无罪的。

在法庭里,一位家属辩护人在说自己的妹妹(一位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是如何善待丈夫、公婆,如何侍奉父母、体恤兄嫂的。

于静、王英华在律师的询问下,详细说了警察如何暴力执法的。因于静不配合制造证据,被一个男警搧数十个大嘴巴;而于静由于这场迫害已被确诊腹内有172×100mm的肿瘤,医生建议亟待手术治疗,而相关部门互相推诿,急于把人推给下一个部门、草菅人命。王英华走路时被一些不明身份的人,不亮证件、手续一上来就把她摁在地。

王景忠回答问话时,前后矛盾,当律师问起时,他说脑子迷糊。而他在家时身体健壮、头脑清晰。

C律师对自己的当事人受到的不公正对待,严正指出:本案没有法律依据及案件来源: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指出法轮功是×教;没有案件来源,纯属警方臆想;缺乏犯罪要件及合法证据;违背无罪推定及刑法总则。

下面看看锦州的公检法是如何“司法公正”的?

片段1:没有案由公安随便抓人

律师B:该案根本就没有案由,说是由某某案而来,这些人和某某有什么关系,有什么联系?整个庭审过程法官连问都不问。没有某某的任何相关证据,缺少这么重要的证据链条,就把这四个人抓起来了,是非常荒唐的。

律师A补充: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你只在发现犯罪事实你才能立案侦查。而对我的当事人,走在大街上就被摁那儿,希望检察院、法官不要为这种违法的侦察行为背书。

片段2:向辩护人施压

在此次开庭前,法官黄艳春找到其中一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即该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辩护人)单独谈话、施压。该家属后来在众亲属的鼓励下顶住了压力仍参与辩护。他在最后辩护时说道:律师说的很清楚,我的妈妈没有犯罪,倘若还有人视法律的公正与威严如儿戏,怀有私心,我一定会追究其法律责任,不管时日长短!

而A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也接到了相关人士针对此案辩护律师的“打招呼”。

片段3:所谓的“公开开庭”

此次开庭正赶上气温骤降,前几天还下了大雪,开庭当天一直飘着小雨,很冷。当四位法轮功学员的家属苦候一个多小时准备进入法庭时,审判长法官黄艳春只允许两名家属旁听。当法警告知家属后,这些远道而来的近三十位家属请求进去旁听。见法警不理,有家属问:不是公开审理吗?哪条法律规定不让我们旁听?法警(警号:210947和210992)态度蛮横:你别跟我说这个,你是谁的家属?进还是不进?结果最后只允许八位家属进去旁听。而这时大家突然发现法警主动让两位戴着眼镜、中等身材的男士进入法庭,而这两人并不是家属,可能是当地“610”或者政法委的人。

剩下的人一直被拒在庭外的走廊里,时而听一句,多数听不清里面说什么,他们站着、甚至累坐在地,因走廊里没有取暖设备,他们冻的瑟瑟发抖,这其中还有七十多岁的老人,家属几次问询法警是否可以进去旁听,均被拒绝。

对此,A律师在开庭伊始就提出了质疑。法官黄艳春回应:你这是无理的要求。A律师说:根据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凭身份发证可进场旁听。你为什么不让家属进来?法官黄艳春的荒唐理由是:一是本案的案由(指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是四人中有三个没有认罪;三是家属人数太多,为了法庭的正常进行,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当事人的权益……你要是故意扰乱法庭纪律,我们就会按照法律规定处理你。A律师只好说:我要求书记员把我说的话记录在案。我再加一句,我请检察院监督法庭是否公开开庭,记录在案。

片段4:报复要求解除戒具的律师

A律师问审判长:我上次的回避申请,你到现在还没回应我。
法官黄艳春:你看看法律规定,你那个不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说明的是,这次开庭,给第一次开庭时要求解除当事人戒具的A律师的事务所发了传票,传达开庭时间,而其它律师没有接到。

A律师说道:这次的庭审是不符合刑诉法的规定的,我当律师这么多年,第一次被用传票通知,我觉的人格受到侮辱,我要求,签发人黄艳春,盖着凌海市法院的公章呢,要向我道歉。并重申审判长和法院院长要向律师当面道歉。A律师一并要书记员记录在案。

此刻,黄艳春或许也意识到了自己的失误,就找了个借口为自己开脱。

片段5:公诉人向当事人诱导性的提问

公诉人检察官李峰在讯问当事人的过程中,被A律师举手反对:审判长,我反对这种发问方式。公诉人大声说:别打断我的话。A律师说:我是依法打断你的,你的问话是指向性的,是在引诱我的当事人。你可以说,你见过这个人没有?但你不能问,他进过平房没有?你说有证据表明,证据呢?就是所谓的没有当事人签字的笔录吗?就是所谓的被告人的指认吗?指认时是举出十张不同的照片,由被告指认而不是拿着一张照片问,××来到这里没有?我们都遇到了普通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搜集的证据包括指纹、脚印、毛发等生物体的关键特征,来证明嫌疑人的踪迹。为什么独独到法轮功的案子时,连这些证据都省了?是不是办案人还是习惯多年前的模式,只要抓个炼法轮功的,他一定有罪,搜出几本书,几张传单,弄个笔录就可以定罪?这已经不符合依法治国的政策了。

A律师继续说:看看公诉人举的是什么证据?证人没有到场,没有笔录,扣押物品没有照片,一些没有签字的笔录,哪个单位退休的,几几年出生的,被劳动教养过。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都有吗?公安机关送来这些所谓的“证据”你们检察院就应该去掉,拿到法庭来,四个多小时,就是在浪费时间。关于我的当事人出生日期的证据判定与本案没什么关系,恰恰能证明我的当事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公民,她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力,任何人未经法院判决不应该认为有罪。但很遗憾,我的当事人,有手铐,有脚镣,受到了四个多小时的审判,你能说是公平正义的吗?我不认为。

虽然,此次庭审有两位特殊的人士参加旁听(三个小时后离去)而使法官和检察官象是有了底气的发言高亢,但这并没有阻挡得了无罪辩护律师和家属辩护人的正义辩护。

家属们通过接触这个案子,通过了解法律,通过律师的辩护,通过公检法人员的“表现”,彻底地明白了到底谁是谁非、谁在违法犯罪!同时他们也在真诚地渴望着法律彰显公平与正义!愿凌海市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不被幕后操手左右,作出对得起良知与历史的裁决,真正地为自己铺就美好的未来。

主要责任人信息:
凌海市法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41号,邮编:121200
院长张凤武 办0416-8152001
审判长(刑庭庭长):黄艳春 18941603418,办0416—8152003
凌海市检察院:
地址:辽宁省凌海市商业路56号 邮编:121200
承办检察官:李峰13314160001、办0416-81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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