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遵循真善忍做好人 广东省72岁李钧被枉判五年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广东茂名市茂南区法院在其刑事庭对72岁的电白区法轮功学员李钧非法宣判。李钧被非法判刑五年,被勒索罚金一万元。李钧不服判决,要求要上诉,他的两个女儿表示愤怒。

参与非法审判的审判长:谭卫;审判员:柯学军、潘创华;法官助理:刘秋莹;书记员:潘艳婷。判决时间是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非法开庭 律师质问 检察官、法官无言

十一月八日上午九点半,天阴沉沉的。茂南区法院即将对法轮功学员李钧非法开庭宣判。

律师进法庭时,法警不许律师带手机进入法庭。律师说:“法律没有要求开庭律师不让带手机进法庭。”法警说:“这是我们地方规定。”律师说:“你把你地方规定拿出来,我要拍照。”法警拿不出来,却说:“你看检察官都放手机了。”

律师马上对检察官蔡林辉说:“你是什么检察官?检察院是独立的监督机构,你却配合法院不依法,你是怎么监督的?”检察官蔡林辉不吭声。律师进入法庭说:“你们是什么法庭?不依法、不依规。”大家都没有出声。

李钧戴着脚镣手铐被带进入法庭。律师说:“法官,按照法律规定,请把我当事人的戒具解除。”法官让法警把手铐给李钧取下。法官说:解开了。律师说:“还有脚镣呢?脚镣就不是戒具吗?”律师说:“不解开,就不要开庭。”然后,大家找拿钥匙的法警,大约僵持了十分钟左右,法警才把李钧的脚镣打开。

法官开始读判决书,前面读一部份,后面读一部份,非法宣判结束。律师向法官要求会见一下李钧,被法官拒绝。

这时十点过,天下起了大雨。律师赶紧去电白看守所会见李钧,需要李钧签上诉状和二审委托书。一路上,大雨倾盆。律师在看守所等到快十二点,李钧还没有被送到看守所。

下午,律师再去看守所,会见了李钧。李钧签了上诉状和二审委托书。

遵循真善忍做好人 被公检法人员构陷

李钧,男,一九五一年十二月出生,今年72岁,茂名市电白区坡心镇人。二零二三年二月十四日晚上八点左右,他在家里刚吃完晚饭,就被茂名市电白公安分局十多个穿黑衣服的国保等警察绑架。警察非法抄家,抢走了他的三十多本法轮功书籍、电脑、200多元的真相币等。

李钧和妻子养育了三个女儿,两个女儿还没有结婚,现在他老了,没有什么经济来源,生活都很困难。他妻子回想起丈夫被警察绑架的情景,每每掉泪,她说:李钧是很好的人,对我很好,为什么要抓他?

李钧被绑架后,警察连续几天到他家里来拍照和骚扰,又令他善良的家属恐惧。他的女儿多次找警察要求放人。警察说,如果他签字不炼法轮功了,就可以放出来。李钧不签违背良心的字,他被绑架的当天,就被非法刑事拘留。

一个多月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李钧被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非法逮捕。五月二十四日,他被茂名市电白区检察院向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移送非法起诉。

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茂南区检察院蔡林辉以《刑法》三百条罪名向茂南区法院非法公诉。

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九点半,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内,李钧被茂名市茂南区法院非法庭审。十几个旁听位上,除了李钧的两个女儿,其它位置被政法委安排的人全部坐满。

在法庭上,律师说: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刑事立案,应当是先有事实,然后才有立案侦查的决定。国家安全保卫大队的职责是: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安全和财产不受损失。而电白公安局国保大队人员可以随便进农民李钧家里。公民的私人住宅,风可以进,雨可以进,若未经房屋主人准许,连皇帝、总统都不可以进的地方,电白国保没有法律依据就可以随便进入李钧私人住宅,抓人、抄家、立案、刑事拘留在同一天,这不是好笑吗?这是违法犯罪。

律师问公诉人:你们连这样的案子都可以起诉到法院,这不是好笑吗?检察官被问得哑口无言。

律师问李钧:法轮功是什么样的功法?李钧说:我炼了法轮功,身体好了,心身受益了。

在法庭上的质证阶段,公诉人说:李钧的大女儿说李钧有时去市场发法轮功资料。因为旁听的人不准讲话和发言,坐在旁听席上的李钧的大女儿表现出非常气愤。

两位律师在为李钧做有力的无罪辩护时,发挥、配合的很好,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一点不退让,法官基本上没有打断律师的发言,所有来参加开庭的人员都在静静听律师的无罪辩护。庭审在十一点半左右结束。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八日非法宣判这一天上午,茂名下起大雨,直到第二天还在下雨。李钧是当地有名的好人、善良人,七十三岁了,却被中共公检法冤判重刑,老天都伤心落泪啊!

一、直接参与迫害李钧的单位和人员:
1、茂名市电白区公安分局电白坡心镇派出所
办案人员1:冯卫强 13927562901;(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钧)
办案人员2:曾庆鸿 。 (电白区公安分局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钧)
办案人员3:邹继胜 13929736133 (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钧)
办案人员4:李伟剑; (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钧)
电白区公安分局国保:大队长周日建; (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钧)
国保副大队长:庞艺勇;(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钧)
国保副队长:陈勃,13902517683(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
电白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技术中队二级主管:陈权,(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钧)
见证人:李敬成,(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钧)
国保朱皇光 13929706566(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李钧)。
电白公安分局网络警察大队技术员:麦维、朱伯壹。冯卫强、杨宝全、曾庆鸿、
电白区看守所警察:徐华。

二、茂名市茂南区检察院
对李钧非法起诉的检察官:蔡林辉;
茂南区检察院检察长:麦海泓。
副检察长:罗广森13509929038(非法起诉构陷、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
副检察长:李杰13922033039。

三、茂名市茂南区法院
院长:林景朴
副院长:阮志强。
主审法官:谭卫(副院长);
审判员:柯学军(刑事庭庭长)、判创华;
法官助理:刘秋莹;
书记员:潘艳婷。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