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分别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非法限制和剥夺。下面是孙桂芝家人的刑事控告状:
刑事控告状
控告人:张相柱(系孙桂芝的丈夫)66岁,汉族;住址: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
被控告人:尹跃,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公安局国保警察。
被控告人:何海峰,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检察官。
控告事项:
1、依法追究被控告人尹跃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刑事责任。何海峰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刑事责任。
2、立即释放孙桂芝。
事实与理由:
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宁城县国保大队在孙桂芝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非法闯入孙桂芝家中,将孙桂芝的私人合法财物抢劫走,作为所谓的定案证据。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六日,孙桂芝在外地打工时,宁城县国保人员通过监控其手机将其绑架,现被非法拘禁在宁城看守所。
孙桂芝,赤峰市宁城县法轮功学员,原是四口之家,一儿一女,丈夫从年轻开始身体就不好,气管炎、肺炎,经常发烧,打针,基本上什么重活也干不了,更谈不上挣钱养家。孙桂芝自己身体也不好,关节炎、风湿,腿痛还有先天性的鼻炎,家里穷困潦倒。面对这样的家庭窘境,不知道何时是个头,她多次想到离婚逃避,可是看到两个幼小的孩子,她又不忍心。一九九六年孙桂芝修炼了法轮大法,一身的病终于不药而愈,精神状态也好了,她用自己的双手撑起了这个家,家庭状况有了好转,一家人终于能稍微好过一点。
从中共头目江泽民发起对法轮功的迫害后,孙桂芝接二连三地被绑架,拘留,劳教,判刑迫害,原本一个幸福的家庭,被迫害得伤痕累累。
孙桂芝修炼法轮功,向人们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没有触犯任何法律,警察抓人是违法的,理由如下:
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不是邪教。依据《刑法》第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是错误适用法律,不能成立。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明确了14种邪教组织里面没有法轮功。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法轮功学员的这些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完全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仅是违法的、无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当事人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警察抓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是违法的。
被控告人尹跃滥用手中的权力,非法抓捕没有触犯任何法律的孙桂芝并非法抄家,抢走大量私人物品。被控告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被控告人何海峰作为本案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员,无视公安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犯罪行为,明知控告人没有违法,更没有犯罪,不应该受法律追究,属于依法不起诉的情形,依然向法院提起公诉,其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尹跃、何海峰的一系列违法行为不仅严重败坏国家司法形象,而且涉嫌“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控告人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依法行使控告权,请求有关机关依法监督、制止、纠正被控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还当事人清白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