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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三名法轮功学员被非法庭审、呼吁停止迫害

更新: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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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八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四川报道)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八月二十六日,四川省泸州市三名法轮功学员张利辉、杨太英、赵永秀,分别被泸州市泸县法院、纳溪区法院、合江县法院非法庭审。因三位法轮功学员都曾遭到中共邪党司法的非法判刑迫害,现被公诉人认定为“累犯”,企图加重迫害。

此次庭审,三位法轮功学员均有北京律师依法无罪辩护;法庭上,法轮功学员堂堂证实法轮大法好,揭露迫害,自辩无罪,并向法庭呼吁,停止迫害法轮功。

一、修大法做好人遭非法判刑迫害

张利辉、杨太英、赵永秀三名法轮功学员,因修大法做好人、向世人讲真相,都曾遭到过判刑迫害。

1. 发自内心要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的真相,张利辉被非法判刑两次,共七年

张利辉,五十四岁,纳溪区人士,自由职业。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在泸县得胜镇赶场发放真相资料被当地派出所绑架,关押到泸州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二月九日泸县检察院将其非法起诉,构陷到泸县法院;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泸县法院对张利辉非法庭审。

张利辉女士,三十岁不到就身患多种疾病:乙型肝炎,慢性支气管炎,低血糖,肾病,神经衰弱等,久治无效,痛苦至极。年纪轻轻的她对人生已悲观绝望。二零零六年六月,在别人的推荐下,张利辉有幸拜读了法轮大法书籍《转法轮》。她说:我带着祛病健身的目的阅读了法轮功书籍,我一下明白了许多过去想要明白而又百思不得其解的问题。如,人为什么会有病?生活为什么会有不幸?人活着的目的、人生的意义究竟是什么?等等。我知道了,法轮大法是佛家上乘修炼大法,修炼人按法的要求重德行善,不断提高心性,同化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可使生命返本归真,使生命升华到无比美好的境界。我感到大法的法理真好,我发自内心要炼法轮功。读完书才几天,师父就给我净化身体了。仅仅几天时间,我身上所有的疾病都不翼而飞,人忽然精神起来了,整个人都变样了,我好高兴好感动啊!我真正的感受到了神佛的存在,法轮佛法法力无边。我庆幸我这辈子没有白活,我终于找到了人生的真谛——返本归真。

被病魔折磨了十年的张利辉终于摆脱了疾病的折磨,生命焕然一新。中共迫害法轮功,造谣、诬蔑、诽谤法轮功,中国大陆民众被中共谎言欺骗了,毒害了。为挽救世人免遭日后因不明真相沦为为邪党充当陪葬的牺牲品,法轮功学员坚持不懈的向民众讲真相。张利辉修大法身心受益,明白了法轮大法好,发自内心的想要告诉人们“法轮大法好”的真相,便融入了法轮功学员讲清真相、救度世人的洪流中。

二零零八年,张利辉因向人讲真相,遭两次非法拘留;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因向人讲真相,被泸州市纳溪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关入四川简阳养马河女子监狱“服刑”迫害;二零一七年二月二十日,因讲真相再次被纳溪区法院诬判四年,关在成都龙泉女子监狱。

七年中共牢狱之灾,张利辉受尽残酷折磨。黑监狱为逼迫她放弃信仰,即所谓的“转化”,每天强迫她面壁站立十八个小时,双脚肿得鞋都穿不上了,肾病复发腰部剧烈疼痛;不准上厕所,不准喝水、剥夺睡眠,七天七夜不准合眼;吊铐:双手高吊在车间警官办公室走廊的铁窗上,像跳芭蕾舞似的脚尖沾地,整个身体的重量全部承受在手和脚尖上。大约两个多小时,张利辉喘不过气来,双肾剧烈疼痛;再有暴晒、暴打等等,毫无人性的肉体折磨,与极端严酷的精神高压,身心的摧残,严重毁坏了张利辉的健康。张利辉第一次从冤狱出来,仅四十来岁的人,就已头发花白,记忆衰退。

2. 优秀公务员杨太英曾被非法劳教两次、判刑四年半

杨太英,五十八岁,原纳溪区农机局财会人员。二零二二年三月五日,被怀疑在纳溪区大度镇居民楼散真相资料,纳溪区大度镇派出所将她绑架,关押到泸州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六月六日,纳溪区检察院将其非法起诉,构陷到法院;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纳溪区法院对杨太英非法庭审;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第二次非法庭审。

杨太英曾于二零零一年二月至二零零四年十月被纳溪区政法委610非法劳教两次,共三年半;二零一四年五月、十一月,被江阳区法院与泸州市中级法院合伙构陷诬判四年半。冤狱中,杨太英受尽被强行剥夺信仰的各种酷刑折磨。详情见明慧网文章《一对善良姐妹遭迫害经历》《四川泸州恶党人员迫害杨太英的事实》等。

3. 赵永秀被枉判一年不服,到法院开庭旁听被绑架不服,控告又遭打击报复

赵永秀,四十九岁,合江县人士,在泸州市城区开店做生意。二零一九年六月四日,合江610国保头目王中和、任伟,怀疑赵永秀回老家榕山镇散发真相资料,趁她下楼买东西乘机跟踪、绑架,随后身着便装抄家,深更半夜又窜到她泸州的住所抄家,抢走了许多东西,至今未还。合江国保伙同合江检察院、法院构陷,逼迫她认罪,赵永秀不认罪,被合江法院枉判一年。

二零二零年六月四日,在看守所关满一年的赵永秀回家,她问国保任伟,为什么抓我、判我?我犯了什么法?拿出法律依据来。任伟说,只要出来发法轮功资料就要抓。

一直以来,合江法院凡遇庭审法轮功案就如临大敌。庭外警力密布,便衣、街道办、社区人员云集,随意摄像,对着人脸拍照等等,气氛恐怖。甚至调集泸州地区四县三区的人力来阻拦泸州市各地区法轮功学员前往旁听,声援。有的围观群众被撵走,有的被突击检查身份证,有的被绑架到派出所坐铁椅子审问,直到庭审结束才放人……二零二一年四月二日,合江法院对泸州市江阳区李世芳、刘开胜等四名法轮功学员非法开庭,有律师无罪辩护。赵永秀不服自己因修正法做好人被诬蔑为“×教”被非法判刑一年,要求入庭旁听律师的辩护,“学学法律”。在法院门口,她被国保缠住,不准进,也不准走,到了十一点,国保警察示意可以走了。结果赵永秀刚离开法院大门,就被王中和下令绑架到派出所,绑在铁椅子上非法审问,翻包,抢走包里的私人物品,威胁、恐吓、虐待,不准上厕所。

合江610国保头目王中和、任伟,这些年卖力迫害法轮功,经手将十名法轮功学员投进了冤狱。赵永秀二零零九年被诬判;二零二一年到法院参加旁听被绑架;榕山镇的谢自成被绑架、关押;二零二一年江阳区李世芳等四名法轮功学员遭非法判刑;二零一六年、二零一九年合江乡镇小学教师刘小林、夏成贵被冤判入狱,导致夫妻二人失去工作,失去生活来源;二零一九年高贤英、张元华、邹明英被冤判入狱,年近八旬的高贤英被重判七年。王中和、任伟迫害法轮功事实确凿。

赵永秀遭到迫害不服,她为自己申诉,也为其他正在遭受司法迫害的其他法轮功学员鸣冤,她控告了合江国保610头目任伟、王中和。她寄出控告信,依据国家《宪法》及相关政策、文件,阐述了法轮功合法,向各级公检法及相关部门依法控告了合江县国保610头目王中和、任伟,揭露了他们迫害法轮功的违法犯罪事实。她要求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立即释放正在被司法迫害的谢自成、李世芳、刘开胜等人,希望各级公检法维护法律,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秉公执法。

赵永秀因控告恶警遭到打击报复。二零二一年八月中下旬,赵永秀店铺紧闭,人不知去向。后听人说,她在店铺被绑架,关押泸州市看守所,而后被构陷到检察院。北京律师向合江检察院递交了《对赵永秀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检察院对律师正确的辩护意见充耳不闻,硬将案子推向法庭。合江法院原定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对赵永秀非法庭审,因疫情封闭,推迟到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以上三名法轮功学员,都有曾被非法判刑遭严重迫害的经历,因而被邪党操控的公诉人认定为“累犯”当“从重处罚”,企图加重迫害。

二、庭审情况概述

(一)律师的辩护

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张传利律师,为三位法轮功学员无罪辩护,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富,参加了为杨太英的无罪辩护。

法轮功学员被带上法庭时,都被戴上手铐、脚镣,律师要求解开。杨太英的手铐开了,脚镣没开。李律师说,本案涉嫌的不是其他暴力的案件,就是一个信仰案件,一个非暴力的刑事案件,应该把脚镣打开。法警开了脚镣。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中共司法诬陷、迫害法轮功的惯用罪名。此罪名横行中共司法界迫害法轮功二十余年,冤案丛生,冤魂怒号。修炼法轮功合不合法?信仰真善忍有罪无罪?给法轮功定性“某教”的说法,究竟有无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这些个最本质、最核心问题,是中共司法历来最惧怕被触碰、最怕被质疑、被质证的。这团阴霾迷雾,一直是他们严防死守的禁区。中共司法人员对此一概回避,从不敢正面回答,一句“国家禁止”、“刑罚三百条”就搪塞过去了。法轮功学员法庭上发言证实大法,多被粗暴打断,不准说。或者说与本案无关,国家定性了的;或者说把辩护词交上来等等。总之,不准突破禁区,而把庭审的焦点定位在是否有法轮功物品上,物品即证据,以物品多少量刑、判刑。对证据的追究掩盖对其定性合法性的追究,是中共司法惯用的邪恶伎俩。

北京正义律师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只遵循法律,没有禁区,首先对法轮功司法定性不合法的问题,直截了当的表达了他们的意见。

张律师说:起诉书中指控我的当事人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当事人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予无罪释放;李律师说,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与指控的罪名没有任何关联性,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如何利用邪教组织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

依据《宪法》、《刑罚》等,张律师说,我的当事人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并从犯罪构成的客体与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驳斥了这个罪名不能成立。阐述中张律师指出,构陷法轮功邪教罪名的源头出至于时任国家领导人的江泽民之口,出于《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但领导人的讲话、新闻媒体均不是法律,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事人习练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主观上、客观上都没有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说“法轮大法好”,我的当事人是为了向他人推荐、介绍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好处,是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

至于法轮功书籍等法轮功物品,一直以来被中共司法作为对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判刑迫害的证据。张律师说,法轮功学员修炼用的,比如《转法轮》、《转法轮法解》、《法轮佛法》等,这部分内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对于公安、检察院“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定罪,张律师说,我的当事人究竟利用了哪个邪教组织,它的组织形式是什么?是这个组织的什么官职?有什么能力可以利用该组织?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以及破坏了哪一条法律从而导致该法律或行政法规在实际社会生活中得不到贯彻执行?公安机关均没有证据能证明……

李律师指出,被告人的行为不应当上升到刑罚的高度。将被告人起诉至法院违背了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对被告人的定罪违反了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并对此做了详尽的阐述。

庭审过程中,律师对证据构陷、程序违法等许多问题,也做了有力的驳斥、否定。

(二)法轮功学员证实大法好,揭露迫害,自辩无罪,信念坚定

●张利辉:不要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了,人心向善,疫情自会消失。

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三日,泸县法院对张利辉庭审。张利辉身穿防护服,戴着手铐脚镣进入法庭,她对身边的法警说,请你们不要迫害法轮功学员。法警没吱声,给解开了镣铐。在等待法庭人员时,张利辉闭目静坐。

审判长问:你叫什么名字?张利辉回答:“法轮功学员张利辉。”

审判长问:起诉书指控你以前因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属实吗?张利辉回答:“非法判刑,我不承认。”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八日,张利辉在泸县得胜赶场,因散发真相资料被绑架。随时携带有法轮功传单、书籍等,被公诉人认定为证据。拥有这些物品,是宪法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宪法的允许范围,与犯罪无关。公诉人把其视为证据,张传利律师否定了这类非法指控。公诉人宣读公安局的立案决定书、抓捕经过,律师发表质证意见:本案没有任何犯罪事实,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立案的规定;因此,对张利辉的抓捕是非法的。

公诉人宣读参与抓捕的公安办案人的证言,张律师质证:要求证人出庭。另外,公安侦查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不是合格的证人。公诉人说有录音录像为证,张利辉及律师要求当庭播放。结果,法官说等以后吧。

张律师说: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说张利辉痴迷于法轮功邪教,判刑后仍不知悔改。张利辉反驳说:法轮功教我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邪教”是江泽民等人污蔑的。修炼前,我身体多种疾病无法医治,修炼后都好了。是大法给了我第二次生命。你们让我放弃修炼,这可能吗?让我昧着良心污蔑大法,这可能吗?

一触碰到“法轮大法好”,法轮功不是“某教”这个事实真相,这个最核心的最本质性问题时,过敏的审判长粗暴打断了张利辉的辩护。张律师说,审判长应当保障我当事人的辩护权。审判长说,你继续吧,不要重复就可以。张利辉发言又持续了十多分钟。

接下来律师辩护:泸县检察院的起诉是非法的;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不存在的;指控张利辉涉嫌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张利辉应当庭无罪释放。然后对无罪的大原则,依法进行了条分缕析的详尽阐述。

张利辉在最后的陈述中说:现在,全国新冠疫情这么严重,就是迫害法轮功学员引起的。我们泸州的疫情,是当地迫害我们法轮功造成的。你们不要再继续迫害法轮功学员了。人心向善,疫情自然会消失。

●杨太英第一次非法开庭。二零二二年八月四日纳溪区法院对杨太英开庭。张传利、李春富二位北京律师出庭为杨太英无罪辩护。杨太英的家人出示身份证顺利进入法庭旁听。

开庭时,杨太英拒绝上庭。她说:不准开庭。原因是她没有提前得到开庭通知,这是违法的。临时被带到法庭,她的书面辩护词便没有准备好。法官解释是提前告知了的,因为开庭时间变更的几次,可能是下面的人没有传达到。审判长请求两位律师出面与杨太英沟通。

杨太英于一九八五年从学校毕业分配到纳溪区农机局,承担单位会计核算管理和本系统财务管理工作。还不到五十岁,就疾病缠身。什么肾病综合症,肾脏肿,便血;慢性肠炎、高血脂等等,满身是治不了的病。一天一副中药,还要吃大把的西药,如何治疗都治不好。真不知救命的灵丹妙药这世上有没有?她的生命能撑多久?一九九七年是杨太英身体最不好的时候,她不能正常上班了,她母亲在她身边照顾了她十个月。年关到了,单位领导催完成工作任务,杨太英把账带回家,趴在床上工作。因为她腰部疼痛无力,站也站不起,坐也坐不得。

一九九八年有人给她推荐法轮功,万没想到,她一炼法轮功病就好了!她以后不用再吃药了。修炼法轮功后,她以“真善忍”要求自己,追求道德升华,努力归正自身不好的思想、行为。如,收到客户不必开票的公款收入,严格入账管理;购买东西,销售单位主动少收钱、多开金额的发票,她按实际付款报销;参加各种会议,承办单位只开会务费发票,不收钱她就不报账,收钱少的票据,就按实际金额报;出差所到单位几乎都承办了伙食,别人回单位仍报伙食补助而她不报;到下属单位,下边的人送的土特产等各种礼物,她拿到单位与职工分享;收没开票的临时公款存银行利息绝不占为己有……贪财占便宜的事不但她不做了,还劝家人、教育孩子也不要做。在她的带动下,单位有的同事也开始约束自己不贪不占,回归正途。

中共迫害法轮功,诬蔑诽谤法轮功的谎言铺天盖地,杨太英也遭到地方政法委、610的各种打击。杨太英为讨公道,为证实“法轮大法好”,三次进京上访,及向世人讲清真相,遭到两次非法劳教迫害,历时三年半;非法判刑四年半。一次次冤狱,各种酷刑折磨,杨太英的身心遭到残酷的摧残。还不只这些,杨太英还遭到监视、跟踪,限制人身自由;高额经济罚款,被迫离婚、家破人散;被非法判刑后被开除公职,工龄被清零,办不了退休等等迫害,迫害把她逼到了生活的绝境。

中共邪党纳溪区检察院,不同情杨太英的遭遇,不反思这些年迫害法轮功所犯下的罪恶,反而对杨太英继续迫害,加码迫害,把杨太英屡遭严重迫害的不幸,认定为“累犯”,起诉书中要求“加重处罚”。对此恶行恶法,张律师当庭反驳:劳教是非法的,且已经取消,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上次的判刑是非法的,不存在累犯。

法庭上,杨太英讲述了以上她修炼法轮大法身心受益的事实真相,证实了法轮大法好。她说,我没做任何坏事,就被非法劳教。非法的劳教制度二零一三年就取消了,现在还用它来加重处罚?杨太英也驳斥了检察院所谓“累犯”的构陷。

对于检察院构陷的所谓“证据”,律师也做了有力的驳斥。张律师说,扣押的物品是教人向善的,不是邪教宣传品;关于所谓证据的《情况说明》,李律师指出,明显属于自侦自鉴;既不是认定书也不是鉴定书,主体不合法,程序严重违法……

李律师还说,辩护人认为: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实际上是一起不寻常的宪法案件,一个关涉公民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的大案。请各位法官尊重公民的宪法权利,结合本案的基本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杨太英的自我辩护,法庭给予了比较充分时间。二位北京律师依法辩护也顺利完成。最后公诉人改变了起诉中“累犯”从重的说法,建议法院合议庭从轻处理,三年以下。

●杨太英第二次被非法庭审。二零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纳溪法院以有“新证据”为由,对杨太英第二次非法庭审,二位北京律师在持续高温的酷暑中,专程来泸州出庭辩护。

纳溪区法院开庭要出示的新证据是什么?找来一个给原来的报警人作的一个笔录,然后找来这两个的证人证言。这两个证人证言,不是杨太英做了什么的直接目击者的第一手证据,而是,他们也是听别人说了什么、说了什么的。这样的证人证言能作为证据吗?

律师一眼就看出其中的端倪。李律师说,今天开庭,没有意义。第一,程序不合法。根据《刑诉法》二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七条的法律规定,庭已经开完了,当事人已经做了最后陈述了,现在补充证据,程序不合法。第二,对这个证据我们不认可。

法院修庭,请示市检察院。市检察院给出一个规定,即人民检察院的诉讼程序规则某条。条文规定,在他们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要添加证据,他们要向法院提交一个检察建议,交了这份手续才能启动的这个程序。但是今天的庭审添加新证据,没有启动这个程序。李律师指出,程序不合法,提交的证合法据来源不。

法庭认为,有了检察院的这个规定,今天的情形是可以的。按规定启动了这个程序是可以的,但是今天没按规定没启动这个程序也说是可以的,就存在一个偷换概念的问题。张律师在第二轮辩护中就提出来,你这个程序是检察院诉讼在诉讼过程当中,检察院认为有必要,你可以进行侦查,进行补充,但是,那是在庭审过程当中;现在被告人庭审已经做完最后陈述了,庭审已经结束了,可是你们没有向市级检察院提交这个要求补充侦查的建议,你没有这个程序,你没有启动。公诉方无话可说了。

法律、执法,判定有罪、无罪,人命关天;冤狱导致的社会问题,招致的天惩,自古以来都知道,司法是不可亵渎,不可玩弄的,不是谁,或谁的权利就可以随便糊弄事儿的。北京律师对法律秉承的严谨与严肃,对法律掌握、运用的专业性,对人的尊严与生命的尊重对人之命运的关怀,与对社会负责的精神,不能不令在场的司法人员感佩。当天还有两位领导在场,想必,他们别有一番感受在心头吧。第二次庭审,公诉人处罚“从轻”的意见没有改变。

杨太英拿着自己辩护词上庭,延续了她上一次的庭审发言。她讲大法是被迫害的,讲大法被迫害的历史,讲中共为什么迫害法轮功,谈了很多。她说希望法庭能重视。

她还说,八十四岁的老年法轮功学员,退休的乡村教师赵昭荃,已被非法判刑,现在和她关押在一起。她说,她身体状况不好,生活不能自理了,靠我照顾她。这么大年龄了,还不放她。

●赵永秀:法轮功真的好,真善忍是最好的,你们不要再去迫害。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合江县法院对赵永秀非法庭审。赵永秀被构陷到检察院,张传利律师于二零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合江检察院递交了《对赵永秀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律师意见书》,依法表达以上辩护意见。最后律师说,希望检察官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合江检察院对律师的正确意见装聋作哑,硬将案子推上法庭。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五日,合江法院对赵永秀非法庭审。和以往非法审法轮功学员一样,合江法院大门外有警车停靠,闪着警灯造势;有全副武装的警察、便衣,制造恐怖。庭审完毕,有国保警察还拿出手机对着律师拍照。

张传利律师辩护说:公诉人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与犯罪没有关联性。

(一)起诉书所谓的第一起犯罪事实,其实质是赵永秀不服合江法院的判决,希望参加旁听其它类似的案件提高法律知识。但是,到达合江法院门口竟被合江县国保大队阻止旁听并被带走。旁听公开开庭的案件,是公民的权利。但是,本案却作为犯罪的事实。这明显是合江县国保滥用职权剥夺公民旁听的权利,且公然发生在法院开庭是干扰了法院的工作。

(二)起诉书所谓的第二起犯罪事实,其实质是赵永秀不服合江法院的判决,向公、检、法等部门邮寄自己手写的控告信来表达自己是无辜的,是无罪的,是合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因此,控告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本案中,赵永秀的控告却作为犯罪事实。

赵永秀也当庭揭露,她因控告遭到了打击报复。她说,邮寄这些信件,是有法律依据的,我的目的是申诉。我被非法判刑一年,我是被冤枉的。对你们公检法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这与犯罪有一点关系吗?公安打击报复我,你们检察院、法院不能帮助他们来作恶。

庭审中,赵永秀向法庭揭露合江国保警察为做实冤案构陷法轮功学员的卑劣行径。她说,参加开庭旁听被绑架,在派出所,警察把我的包拿出去又拿进来数次,拿回来,包里被塞了有法轮功字样的真相币。她对警察说,我包里根本就没有这个东西。对于这明目张胆的陷害行为,国保不以为然,毫无掩饰的说,我们这儿多着呢。你这儿没有我这儿有。

公诉人说,你邮寄的信件中有宣传法轮功。张律师说,她只要有法律依据,就受法律保护。她的行为与犯罪没有关系。她对二零零九年判刑不服,二零二一年去法院旁听被绑架不服,然后对此邮寄信件申诉、控告,就这么点事,你们就说是犯罪,有啥犯罪的?没有。你们打击报复。把信件当作犯罪证据,是打击报复,滥用职权。

庭审刚开始时,公诉人不断打断赵永秀发言,张律师就提出:审判长,这个法庭应该法官指挥,不是公诉人指挥呀。应该停止干扰。以后当事人陈述、申辩得以顺利进行。

庭审结束,公诉人发表意见说:她以前犯了罪,这次应当从重。张律师说,以前被冤判,出狱后她一直在申诉,现在又“从重”,你不是打击报复?凭我们的良知说,她申诉是有法律依据的。我们是法律人,不应再去冤枉一个好人。

庭审中,公诉人的指控,张律师一一驳倒,公诉人无话可说。

庭审结束,赵永秀向法官递交自己的辩护词。她说,审判长,我字写得不好,因为里面没有桌子,我是在我腿上垫着写的,希望您看完。我们法轮功是最好的,我们是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你们不要再去迫害。不仅仅是为我,疫情这么严重,不都是迫害招来的。

法官还问到,你还有什么要说的?赵永秀说,我是无罪的。法轮功真的好,真善忍是最好的。

对三位法轮功学员的庭审,都是半天时间结束。法轮功学员在法庭上冲破邪党的司法禁区,努力去证实修大法做好人,法轮大法好,证明与邪党诬陷定罪的某教没有关系;数次身陷囹圄,遭受极大不公,仍然慈悲的向参与迫害的司法人员讲真相,劝善,呼吁结束迫害。律师在法庭上说了很多,也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依法说理,以理服人。辩护意见客观、实在,观点鲜明;依据法律,条分缕析,理智平和,有理有力。法官仔细聆听,没有出现无故打断的情形。律师的辩护意见表达完整、通畅。

目前全世界反对中共迫害法轮功的势头日趋高涨,势不可挡,结束迫害、清算迫害的时日不会太久。如果公检法人员能立即停止迫害法轮功,还有为自己留下未来的机会;如果公诉人改变“累犯”“从重”,提出“从轻”、驳回构陷,如果基于枪口抬高一厘米,那是觉醒,是目前明智的选择。

在法轮功事实真相面前,在法律的尊严面前,各法院、法庭、法官如何选择,对以上三名法轮功学员会做出什么样的裁决,众人拭目以待。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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