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以上骚扰的警察,你的违法行为如下:
一、无执法事实依据
执法人员执法,要表明执法的事实依据。警察执法除了首先要出示证件外,还要有事实依据。比如有人打架了,违章了,偷盗抢劫了,警察可对其违法行为执法。法轮功学员都是守法公民,每天正常的工作,生活,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警察没有权力索要法轮功学员的个人信息或登门盘问。比如警察说:要开二十大了,中共二十大不是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拿二十大作为对法轮功学员执法的事实依据,不仅违法行政,而且荒唐。因为法律针对行为,不针对思想。
二、无法律依据
警察执法,除了事实依据,还需要有法律依据。“法无授权即禁止”,这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仅违法,而且侵权,要承担相应责任。北京市平谷区的警察在上门骚扰时,称自己是执行上级的命令。但这个上级的命令是与宪法和法律相冲突的,是违法命令!不仅不能作为执法的合法依据,反而是侵犯公民权利的罪证!
三、炼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
上门骚扰的警察们,你们可能存在一些误解,炼法轮功在中国一直是合法的,具体法律依据如下:
1、《刑法》第三条,法律明确规定有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法律没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即“罚刑法定原则”。
2、《立法法》第四十五条,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以两高的司法解释是越权的,是违宪违法的。
3、《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歧视信仰的公民和不信仰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
4、公安部在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颁布的《公安部关于认定或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其中没有法轮功。二零零五年,公安部又重新下发公通字(2005)39号文件,又重复上述有关文件的规定。也就是说公安部不承认法轮功是×教。
5、二零一一年下半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第28号命令”,由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签发了“解除违禁出版物第99条规定全面解禁法轮功一切出版书籍、印刷品的宣传等”,也就是说法轮功的一切书籍、印刷品等,是中国现政府认可允许的,是合法的刊物。
四、违法的后果
北京市平谷区警察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持续骚扰平谷区法轮功学员,严重侵犯了众多法轮功学员的宪法权利和民事权利,严重违反了行政法中的“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而且涉嫌刑法中的“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滥用职权罪”、“抢劫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非法拘禁罪”等众多罪名。
二零零六年实施的《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斩断了执行违法命令而想逃避惩罚人员的退路。
二零一七年四月,公安部下达了命令,对公安内部的违法违纪行为“零容忍”。为了加强对公安机关警察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举报而专门开通了“12389”专线平台。对于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可直接拨打电话“12389”,或登录“12389”网络平台进行举报。
警察作为公务员,既受《警察法》又受《公务员法》的约束。在这两部法律里,都明确规定了警察或公务员的义务和纪律以及奖惩和任免。法律规定公务员年年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就辞退。在当今“有案必立,不立违法”的严管下,迫害法轮功一系列违法行为环节,都能被控告起诉,一旦立案,永远写进档案,年度考核无法合格,只有下岗(失业)。
五、结语
综上所述,在中国大陆,炼法轮功合法,上门骚扰的警察违法。
《九评共产党》一书中写道:“历史的教训是:谁在什么问题上相信了共产党,就会在什么问题上送掉小命。”麻木执行着上面命令的警察们,你们才是真正的受害者,你们执行的是违法的命令,当局不敢给你们任何文字的命令,当这场迫害结束时,你们作为底层执行者就会被共产党抛出做替罪羊。
然而笔者最后想说的是,修炼“真善忍”的法轮功学员们,是警察应该骚扰的对象吗?谁都知道,警察也是普通人,当你们为老人找保姆的时候,你们是否也希望保姆不管儿女是否在家都始终尊敬老人,不偷拿老人钱财;当你们孩子上学时,你们是否希望孩子的老师,不以成绩划分孩子等级,育德为先,不受贿赂;当你们工作时,你是否也希望你的领导或同事,能心存公平正义,善待他人;当你去医院看病时,你是否希望医生不接受贿赂,凭良心看病,医德尚存?法轮功学员就是这样要求自己的,他们是“真善忍”佛法修炼者。
历史巨变在即,法律必将回归正义,请执法者守住良知正念,为自己及家人作出正确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