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就不同渠道传出的消息,曝光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让人们看清中共的邪恶本质,以清除共产邪灵,唤醒世人的良知,拥有未来。
一、嘉鱼县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
嘉鱼县看守所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手段:1.暴力殴打;2.野蛮灌食;3.加戴脚镣手铐;4.加戴“穿花铐”刑具;5.熬鹰;6.暗中下毒;7.逼迫下跪;8.“贴墙”站立;9.异地看守所非法关押;10.“走过场”;11.敲诈勒索;12.奴工生产;13.故意冷冻,干扰炼功;14.反复播放诬蔑诽谤法轮功的电视节目。
列举的每种迫害手段,只是举例说明,其实有更多的被迫害实例,因为被中共封锁,没有更多的曝光出来,请知情的正义人士补充。
1.暴力殴打
在嘉鱼县看守所,暴力殴打是最常见的迫害手段。有的狱警、牢头直接殴打法轮功学员;也有狱警唆使在押人员毒打法轮功学员。法轮功学员在嘉鱼县看守所被毒打后去世的就有好几人,如:徐晓春、沈国焱、张玉旺、张玉燕等等。
中共酷刑示意图:殴打 |
◎刘德瑚,女,六十三岁,嘉鱼县簰洲湾镇居民。在嘉鱼县看守所期间,被多次毒打致严重内伤。二零一三年含冤离世。
刘德瑚生前自述:“二零零一年元月十三日,我在嘉鱼县看守所被政保科非法提审,问我真相资料哪来的?我讲,法轮功弟子教人向善,做更好的人。真相资料告诉人们法轮功被无辜迫害的真相,合理合法。政保科警察周文得,只要他一非法提审我,就对我踢、揪、打、骂。他推倒我,逼我跪下,还要跪正、跪直,两只手高举、举直。跪了一个多小时,再要我站,要两脚并拢、两手垂直、不准动。从早站到晚还不放过。到晚上八个人,分四班轮流非法审我,我什么也不说。我只背师父的经文。
站到天亮了。政保科长刘长林一走进办公室问情况,值班人说态度很好、就是不说。刘长林恼羞成怒,大骂:还不说打死你。走近我,反手一拳打在我脸上,当时就起了包;再反手一拳打中右眼。他做见不得人的事怕人看见,就关上门打,又一拳打中我的太阳穴,立即起了一个大包;第四拳打中左耳,当即左耳什么也听不见了,至今(三年多)左耳不停的有尖叫声。
刘长林再一拳把我打倒在地,又一脚踢来,抓住我的头发问:资料哪来的?我说你不要问了,我不会告诉你的。六十多岁的我一直站了二十八个小时,白天不准坐、晚上不准睡。他们见问不出什么来,也没招了,就送我进监号。人们都说我变形了,青红紫绿,很吓人。”
◎沈国焱,男,六十岁,原嘉鱼县牌洲湾镇农民。二零零三年二月含冤去世。
因坚持修炼法轮功,二零零一年九月底,沈国焱在一次发真相资料救人时被绑架,被非法关进嘉鱼县第一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期间,遭到狱警严刑拷打,被恶人当胸猛击一拳。他受尽各种酷刑折磨,直至全身浮肿,身体极度虚弱,生命垂危。二零零二年十月,才被释放回家。二零零三年二月,沈国焱含冤去世。
◎徐晓春,男,四十二岁,原嘉鱼县新街镇晒甲山农民。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含冤离世。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之后,新街镇镇政府、新街镇派出所不法人员强制他到下水沟防汛。防汛回家不久,新街镇派出所警察将徐晓春骗到所里,下毒手向他两肋猛击,徐晓春当场倒地。
二零零一年四月二十五日,新街镇派出所警察再次将徐晓春骗到所里进行毒打,打的不省人事。警察还扬言说:将他送到龟山桥让其回家,实质将徐晓春送往嘉鱼县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二十五日,徐晓春的家被非法搜抄。
在嘉鱼县第一看守所,徐晓春遭犯人毒打,并被诈去三千多元后,于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回家。徐晓春回家后,身体一直不能恢复。即使这样,晒甲山邪党干部李冰山、李永祥、李柏林还不断上门骚扰、迫害徐晓春。
由于体内有内伤,长期不能正常生活,徐晓春于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含冤离世。离世时,身体内伤全部显现出来,亲人和乡亲们看后都说,中共恶党杀人不见血。
◎张玉燕,女,二十三岁,嘉鱼县牌洲湾镇居民。二零零二年三月含冤去世。
二零零零年五月,张玉燕依法去北京上访。被非法抓捕后,被非法关进嘉鱼县第一看守所。在被关押期间,受到残酷迫害,被折磨得多次吐血,直至生命垂危才被送入嘉鱼县人民医院治疗。
看守所警察怕担责任,随后将她送回家中。但牌洲湾镇“610”不法人员仍不罢休,多次到其家中骚扰,强行抢走一车木制沙发。二零零二年三月,张玉燕含冤去世。
◎张虎,男,三十多岁,嘉鱼县潘家湾镇渔池港村三组农民。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含冤去世。
二零一一年前后,张虎被潘家湾镇派出所警察绑架两次,被非法关押在嘉鱼县看守所迫害七天,遭到毒打,内脏受到严重伤害。由于身心受到很大伤害,身体长期不能恢复,最后又出现肝部位病变和糖尿病,于二零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含冤去世。
2.野蛮灌食
中共对法轮功学员进行肉体上的残酷折磨,以达到迫使法轮功学员放弃对真、善、忍信仰的目的。用来灌食的是只加一点点水的粗盐、玉米糊、刺激性药物、高度白酒、洗涤剂和屎尿等……
酷刑演示:野蛮灌食 |
为了防止法轮功学员对野蛮灌食进行抵制,几乎所有绝食的法轮功学员都在被灌食的过程中被捆绑、背铐、重脚镣、坦克帽(限制头部活动)、人工按压等等。甚至故意用插管抽出来、插进去,故意把食管和胃肠插破,让人痛苦,妄图借此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
◎刘德瑚,女,六十三岁,嘉鱼县簰洲湾镇居民。在嘉鱼县看守所期间被多次野蛮灌食。
刘德瑚生前自述:“二零零一年元月十三日,我被非法关押到嘉鱼县看守所。狱警经常非法搜监,有一次把我的《转法轮》抢走了。我们集体绝水、绝食反迫害,几天后被开始强行灌食。第六天,狱警和在押嫌犯六、七个人把我拖去灌食。我被拖倒在地,他们用膝盖压住我的腿,全身上下死死被按住,撬的撬,灌的灌,把我的牙齿撬掉了一块,下牙板撬变了形,如今还是变形的……”
3.加戴脚镣手铐
酷刑演示:脚镣 |
◎郑玉玲,女,赤壁市商业局职工。二零零零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晚,郑玉玲被绑架到赤壁市看守所非法关押一段时间后,被非法劫持到嘉鱼县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在嘉鱼县看守所,狱警给她加戴三十斤的脚镣,用手铐将她的双手反铐在门上,这样连续脚镣手铐铐了三天三夜,故意折磨她。
4.加戴“穿花铐”刑具
在嘉鱼县看守所,狱警将三位法轮功学员脚镣手铐连在一起,叫“穿花铐”,这种酷刑很残忍,非常折磨人,故意限制法轮功学员炼功。据说,这种迫害手段只是对法轮功学员使用。
酷刑演示:戴手铐脚镣 |
◎汪光元,女,六十一岁,嘉鱼县粮食局职工。曾在嘉鱼县看守所被非法加戴“穿花铐”刑具。
汪光元婆婆自述道:“二零零零年元月,我正在一家工厂上班,警察找到厂长,欺骗厂长说有事找我调查,只需五分钟。厂长信以为真,叫我随警察去了公安局。刘科长问我为什么炼法轮功?还炼不炼?我回答说,因为法轮功是高德大法,是叫人按真、善、忍做好人,我想做好人。
就因为这句话,他们将我非法关押在嘉鱼县看守所长达七十八天。在看守所里,我坚持炼功,狱警不许炼,就把我和另外三位法轮功学员的脚镣、手铐连在一起,叫“穿花铐”,长达十八天。
由于几个人被连在一起,我们穿衣、吃饭、睡觉、上厕所必须一同去,不上厕所的人也得被弄醒。由于我们轮流炼功,半夜里姓钟的所长用盆打水,一盆一盆的往监号里泼洒,一边泼还一边骂,弄的被子、衣服全是湿的,监房的水可以流动……”
5.熬鹰
为了“转化”法轮功学员,拿到奖金,狱警积极配合“610”人员,采用长期不让法轮功学员睡觉的手段(俗称熬鹰)故意折磨法轮功学员,妄图逼迫法轮功学员“转化”。很多法轮功学员受过这种折磨,这种手段还常常与站军姿体罚配合使用。如果闭眼睡觉,就遭到暴力殴打、体罚。
◎刘德瑚,女,六十多岁,嘉鱼县簰洲湾镇法轮功学员。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被绑架到嘉鱼县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五十八天,在看守所从早站到晚,不让睡觉,逼迫她说出真相资料来源,一直站了二十八个小时。
6.暗中下毒
在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过程中,嘉鱼县看守所狱警暗中用药物来迫害一个正常的健康人,故意让人痛苦,变成痴呆的病人,甚至在痛苦中死去。
◎陈金秀,女,五十多岁,嘉鱼县鱼岳镇环城路农妇。二零零八年三月三日零时许,陈金秀在县新生桥附近张贴法轮功真相资料,被县公安恶警当场绑架到嘉鱼县看守所非法刑事拘留。
看守所所长钟某和狱警王霞强迫陈金秀拍照,陈金秀不配合,他们猛拽陈金秀的头发,王霞用穿高跟鞋的脚猛踢陈金秀,踢累了用脚踩。陈金秀被关押时,给王霞讲真相,王霞不听劝告,还假装善良,暗中将药放到饮料瓶里,将有毒的饮料故意给陈金秀喝,导致陈金秀头昏目眩,精神恍惚。
王霞通知陈金秀到武汉洗脑班,陈金秀说不去,谢所长、王霞、李指导员、司机、孙宗文、舒顶郊一起狠打了陈金秀一顿。王霞、舒顶郊打陈金秀最狠毒,舒顶郊把陈金秀反铐,把袜子塞到陈金秀口里,用透明胶封嘴,边打边得意洋洋地说:“我打你,谁作证?”
7.逼迫下跪
很多法轮功学员都被强制性下跪过。尤其是在看守所里,如赤壁市看守所、咸宁市猫耳山看守所、嘉鱼县看守所的狱警逼迫法轮功学员下跪,故意折磨和虐待、侮辱法轮功学员。
◎刘德瑚,女,六十三岁,嘉鱼县簰洲湾镇居民。在嘉鱼县看守所期间被多次毒打。
刘德瑚生前自述:“二零零一年元月十三日,我在嘉鱼县看守所被政保科非法提审,问我真相资料哪来的?我讲,法轮功弟子教人向善,做更好的人,真相资料告诉人们法轮功被无辜迫害的真相,合理合法。政保科警察周文得,只要他一非法提审我,就对我踢、揪、打、骂。他推倒我,逼我跪下,还要跪正、跪直,两只手高举、举直,跪了一个多小时……”
8.“贴墙”站立
“贴墙”,即贴墙而立,两手紧贴在身体两侧,不准动,不准看人,更不准讲话,上厕所要经过批准,持续很长时间。这样还不算,“包夹”还拿来一张纸,撕成六小张,放一张在头部叫你用后脑去压住墙上的纸块,其余五张放在关节的活动部位靠墙夹紧,发现纸块挪动一点,就会被打被骂。
这种迫害手段很折磨人。被逼“贴墙”的法轮功学员常常站得腰酸背疼,头昏脑胀,手肿得不能拿东西,两条腿肿得象水桶,脚肿得穿不进鞋,走路摇摇晃晃,跌跌撞撞,一不小心就失去平衡,摔倒在地,会导致下肢截瘫。
◎刘德瑚,女,六十多岁,嘉鱼县簰洲湾镇法轮功学员。二零零零年十二月,被绑架到嘉鱼县看守所。在看守所,要她站,要两脚并拢、两手垂直、不准动。从早站到晚。站到天亮了,逼迫问真相资料哪来的?谁给的?
9.异地看守所非法关押
异地关押,就是法轮功学员是这个地区的人,却被非法关在别的地区。尽管这种决定不是看守所能做主的,但看守所向公安局打小报告,却可以促成将法轮功学员实施异地看守所非法关押。这是中共迫害人的惯用手段。
如赤壁市法轮功学员郑玉玲,被非法关押在嘉鱼县看守所;崇阳县的法轮功学员杜明生被非法关押在通城县看守所;温泉的法轮功学员吴卫华,被非法关押在通山县看守所;嘉鱼县的法轮功学员熊秋兰,被非法关押到赤壁市看守所……
被关押者由于是外地人,就会被当地人往死里整,容易被敲诈勒索,也不容易得到家人的援助,也难于得到其他法轮功学员的帮助,孤立无援,中共妄图借此孤立法轮功学员,逼迫“转化”。
◎熊秋兰,女,五十五岁,嘉鱼县茶庵福源区法轮功学员。她自述道:“二零零一年十一月份那天下午,我正在家做豆皮拿到街上卖时,来了个便衣,非法抄家,把我的法轮功书籍全抢走,还要我跟他们到公安局去谈话,直到第二天的傍晚。
这一天多里,还有人动手打过我。开始他们把我非法关押到嘉鱼县看守所。我在看守所里炼功,狱警就打小报告,结果公安局用车把我劫持到赤壁市看守所异地非法关押。
当时我也不知道去哪,我想我没做坏事,没触犯法律,你们不会把我怎么样的。谁知在赤壁市看守所被非法关押了半年!当时家人也不知道我的下落,我举目无助。半年后,张警察和黄警察把我劫持回嘉鱼县看守所……”
10.“走过场”
“走过场”的名堂很多,如:“吃饺子”、“吃馍”、“滴水观音”、“竹笋炒肉”等等。如果不配合,会受到更加严重的迫害。
“吃馍”:“号霸”叫人靠墙站着,背后垫一个杯子之类的东西,叫号子里每人给你当胸一拳,或叫一人朝着胸口飞腿一脚,这叫“吃馍”。“吃馍”者往往一口鲜血从口中喷射而出。
“滴水观音”:无论酷暑严寒,扒光衣服给你洗澡,先擦一遍肥皂,再叫你靠墙蹲好,把你的后脑勺按到墙上贴紧,一人端水从你的头顶往下淋,非常缓慢而又连续不断。水在流过鼻梁的时候会形成一道“瀑布”,把两只鼻孔与嘴巴整个盖住,等于堵死了气孔,马上把你憋得要死,要是挣扎的话,劈头盖脸给你来一通拳脚,只好大口大口的吞气,到最后一缸水淋完了,你的肚子也喝饱了。有的人在很冷的冬天被连续“滴”了十几盆水。
“竹笋炒肉”:狱警强迫女法轮功学员在号子的过道上跪一长排,用细长的竹条使劲抽打她们单薄的身体,特别是抽打裸露的肉体,那种钻心的疼痛有如蛇咬,如毒蜂刺,有的疼的在地下翻滚。
“吃饺子”,就是把人包在被子里,其他人象发疯一样扑上去拳打脚踢。
在嘉鱼县看守所,法轮功学员被“走过场”,常常是经过狱警同意,由号子里的“号霸”指使在押人员干的恶事。有的狱警还特意叫这么做。
◎张玉旺,男,六十三岁,嘉鱼县鱼岳镇麒麟山三号居民。张玉旺的妻子叙述:“二零零二年十月份,鱼岳镇派出所警察以赵守怀为首的一行几人到我家拿走两本《转法轮》和几本经书,并强行将我丈夫绑架到嘉鱼县看守所。
下午三点钟,再将我从打工的地方也强行绑架到县看守所,晚上还派专人蹲守一夜,并想尽一切不正当的办法来整人,逼迫我的双手并着裤缝,靠墙站着一夜不准睡觉,折磨我们。
在嘉鱼县看守所里,我丈夫也是被走过场,如“吃饺子”,就是把人包在被子里,其他人象发疯一样扑上去拳打脚踢;再又如,叫我丈夫做大字状紧贴墙壁靠着,然后狱中的号霸用膝盖用力的强顶胸部,其疼痛真叫人难以忍受,当时我丈夫的脸色一片苍白。
两个多月后,我丈夫才被放回家。回家后,由于被迫害的伤势过重,胸部经常一阵阵的疼痛,甚至一度连家务活也干不了,身体逐渐衰弱,于二零一零年含冤去世。”
11.敲诈勒索
面对法轮大法无辜受迫害,面对师父无辜被蒙冤,无数法轮功学员依法进京上访,向国家领导人反映法轮功的实际情况,这没有违法。或者向世人发真相资料救人,给世人知情权,这也没有违法。
可是,中共的执法人员却执法犯法,以“扰乱社会秩序罪”或“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进行罚款,数额不等,少则几百元,多则上万元。很多法轮功学员都被非法罚款过。这是以各种借口执行江泽民的“经济上截断”的法西斯邪恶政策的结果,是敲诈勒索。
◎吴巧云,女,七十八岁,嘉鱼县丝织厂退休工人。在嘉鱼县看守所被敲诈勒索。吴巧云婆婆自述:“二零零零年正月,我被一名警察骗去说是问几句话,问我炼不炼法轮功?我说这么好的功法怎么不炼了?他们叫我签名,然后我被非法关进嘉鱼县看守所。
我本来年纪大,又被车撞,其他几位法轮功学员的脚和手连铐在一起,我不得不替她们端饭洗脚。这次被非法关押四个多月。在看守所,只要我们在里面炼功,他们就整桶的向我们头上泼冰水。三九天本来就冷,怎能经得起冰水泼。
家人知道我在里面难熬,到处找熟人花钱,最后亲人被敲诈勒索了一千元钱,将折磨得不象样的我弄回家。
二零零零年九月,咸宁来一帮人非法闯进我家中,把家里所有的法轮功书洗劫一空,其中有一本价值四十五元的《转法轮》精装本。他们将我这高龄之人绑架到县看守所折磨一个多月,后来我侄女又被敲诈勒索交了五百元钱,才放我回家。”
◎杨振莉,女,四十九岁,粮食局职工。杨振莉自述:“二零零零年六月一天的早上,我和同院子的法轮功学员到江边炼功,被本地政保科绑架,被拖上车,脸和脚在地上都擦伤了。我们被非法关押在县看守所,并被非法抄了家。
在被非法关押期间,我每天睡不着觉。为了使自己不犯病,我炼功打坐,每天才能睡一、两个小时。十天后,我丈夫和儿子来看我,我精神恍惚,丈夫和儿子我都不认识了。我丈夫被敲诈勒索交了一千元钱,才放我回家。
二零零零年过小年那天半夜十一点钟,不知什么原因,我又被绑架,被非法关押五十天,在看守所里度过了大年三十。我家人在外面百般求人,被敲诈勒索交了四千元,我才回家。”
12.奴工生产
在嘉鱼县看守所,狱警利用被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学员无偿的劳动力,为他们创造高额的经济价值,妄图借此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奴工生产的种类很多,如:采石头、做砖瓦、做电子产品、推锡纸、种地、修公路、搞基建等等。这是违法行为。
示意图:中共监狱中的奴工迫害 |
◎徐长新,男,五十五岁,嘉鱼县新街镇王家月村农民。徐长新自述:“我先后六次被非法关押到嘉鱼县第一看守所、第二看守所,一次被非法关押到‘湖北省法制教育所’(武汉板桥洗脑班)。
第一次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下旬。我和法轮功学员刘菊红依法到北京上访,被嘉鱼政保科绑架后,非法关押到嘉鱼县第一看守所非法拘留十五天。在这十五天里,有一天中午狱警要我和犯人一起外出上山到碎石厂碎石,给看守所狱警无偿赚钱,每天还要上山打石头。
这是奴工生产,由于天气炎热,我晕了过去。同时,我还遭犯人殴打,新街镇派出所所长龙天成非法扣押了我和刘菊红的身份证,一直到现在也没还给我。”
13.故意冷冻,干扰炼功
在嘉鱼县看守所,狱警为了得到要得的东西,或者要达到想达到的目的,狱警就在寒冷的冬天,故意用冷冻的手段,如故意往身体上或监室里泼大量的冷水来冷冻法轮功学员,妄图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
酷刑演示:浇冷水 |
◎汪光元,女,六十一岁,嘉鱼粮食局职工。曾在嘉鱼县看守所被非法加戴“穿花铐”刑具。汪光元婆婆自述:“二零零零年元月,我被非法关押在嘉鱼县看守所,由于我们轮流炼功,半夜里姓钟的所长用盆打水,一盆一盆的往监号里泼洒,一边泼还一边骂,弄的被子衣服全是湿的,监房的水会流动,妄图阻止我们炼功。”
◎刘德瑚,女,六十三岁,嘉鱼县簰洲湾镇法轮功学员。在嘉鱼县看守所期间被多次毒打。刘德瑚生前自述:“二零零一年元月十三日,大寒冷的冬天,我被非法关押嘉鱼县看守所。在监号里,我们坚持学法炼功,看守所狱警李思艮用冷水一盆一盆对着我们泼,头发、衣服、被子都湿了,故意冷冻我们,妄图阻止我们炼功。”
14.反复播放诬蔑诽谤法轮功的电视节目
在嘉鱼县看守所,狱警反复播放诬蔑诽谤法轮功的电视节目,企图用谎言欺骗法轮功学员,毒害世人。这是中共邪党一贯洗脑、毁人的伎俩。
二、嘉鱼县看守所狱警(包括驻所检察官)触犯了哪些法律?
1.触犯《宪法》
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根据《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根据《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触犯了《刑法》
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是法律界公认的铁律。
根据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和公安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三家联合颁布的《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9号)文件,明确了十四种邪教组织,法轮功不在其中。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归属国务院的《法制晚报》再次全文刊登了这个三十九号文件,法轮功不在其中。
根据二零一一年《国务院公报》第二十八期刊登的《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文件《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共有一百六十一件规范性文件,其中第九十九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由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新出图(1999)933号);其中第一百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由新闻出版署发布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新出技(1999)989号)。这说明国务院没有把法轮功书籍作为非法出版物,拥有法轮功类书籍是合法的,修炼法轮功也是合法的。
3.触犯《检察官法》
根据《检察官法》第七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故意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隐瞒、歪曲事实,违规采信关键证据,错误适用法律的;
(二)毁灭、伪造、变造、隐匿、篡改证据材料或者法律文书的;
(三)暴力取证或者以其它非法方式获取证据的;
(四)明知是非法证据不依法排除,而作为认定案件事实重要依据的;
(五)违反规定立案或者违法撤销案件的;
(六)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七)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八)违反规定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
(九)非法搜查、损毁当事人财物或者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根据《检察官法》第八条规定: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过程中,有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应当承担司法责任:
(一)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出现错误,导致案件错误处理的;
(二)遗漏重要犯罪嫌疑人或者重大罪行的,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三)对明显属于采取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未予排除造成错案的;
(四)违反法定条件或者程序造成错误羁押或者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3.触犯《刑事诉讼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4.触犯了《公务员法》
根据《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命令,通过610传达,都是电话、传真,看完立即销毁,不留证据。这更说明江泽民和610的迫害法轮功的命令是明显违法的命令,谁执行谁犯罪。
5.触犯了《警察法》
三、看守所狱警、驻所检察官犯了哪些罪?
1.《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条: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2.《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4.《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5.《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共产党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6.《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
7.《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
8.《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9.《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
10.《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
11.《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嘉鱼县看守所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责任人及单位信息:
熊文生,前任嘉鱼县第一看守所长:13508640569、13307247728;0715-6332618(宅)。
舒顶郊,前任嘉鱼县第一看守所狱警:13476889587。
李春林,男,汉族,湖北嘉鱼人,1968年1月生,大学学历。2018年至今任嘉鱼县看守所所长。
梁前湖,嘉鱼县第一看守拘留所狱警。
李世银,嘉鱼县第一看守拘留所狱警。
汪旋,嘉鱼县第一看守拘留所狱警。
陈朝裕,男,1999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嘉鱼县公安局长:0715-6513216(办)、13886525599(手机)、18995829301(警务通)。
操文卿,男,2011年12月至2016年7月任嘉鱼县公安局局长(已遭恶报成阶下囚)。
罗达,男,1967年9月生,2016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嘉鱼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兼党组书记。
易一鹏,男,1968年9月生,通城县人。2019年7月至今,任嘉鱼县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兼党组书记。
徐墩全,男,嘉鱼县公安局政委(负责管国安):0715-6513217(办);13907247968(手机)、18986618968(警务通)。
孔云龙,男,嘉鱼县公安局副局长(负责迫害法轮功):13886525599(手机); 0715-6513219(办)、18995829306(警务通)。
陈名保,男,嘉鱼县“610”主任:18907247977 (陈名保妻子金成培)。
王芙蓉,女,嘉鱼县“610”副主任:18907247101。
黄宾鸿,男,嘉鱼县政保科长:18995829589。
周文得,男,嘉鱼县政保科警察。
孙宗文,男,嘉鱼县政保副科长:18907247535、18907247658。
附录一:嘉鱼县看守所、公安局通讯地址
嘉鱼县看守所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梁家山;邮编:437100。
嘉鱼县公安局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发展大道101号;邮编:437100;
电话:0715-6513231。
咸宁市公安局
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淦河大道18号;邮编437100;
电话:0715-8256471、0715-8232114。
附录二:咸宁市公安局现任负责人信息
吴晓波,男,1969年9月生,湖北应城市人,武警退役军人。2010年5月至2017年12月,任湖北省纪委、省监察厅第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2017年12月至2019年7月,任湖北省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2019年7月至2021年11月,任湖北省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主任;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任咸宁市党组成员、副市长、市公安局书记、督察长,提名市公安局长;2021年12月至今,任咸宁市党组成员、副市长、公安局书记兼局长、督察长。
魏涛,男,1967年10月生,湖北赤壁市人。1999年3月至2002年2月,任赤壁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2002年2月至2006年10月,任赤壁市副书记、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2006年10月至2007年2月,任崇阳县检察院书记、副检察长、代检察长;2007年2月至2011年10月,历任崇阳县县委委员、检察院书记、检察长、县委政法委书记、县公安局局长兼书记;2011年10月至2012年3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察委员会委员;2012年3月至2016年1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2016年1月至2017年9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机关党委书记;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机关党委书记;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2018年2月至2021年2月,任咸宁市中级检察院副书记、副检察长、三级高级检察员;2021年2月至今,任咸宁市市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继续专门负责迫害法轮功。
卢卫军,男,1966年11月出生,湖北大冶人。2016年7月至2019年2月,任咸安区委常委、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党委书记、局长;2019年2月至今,任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咸安分局和温泉分局党委书记兼局长。
王悍文,男,1965年6月生,湖北崇阳人。咸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纪委市监委派驻市公安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徐红兵,男,1964年2月生,湖北通山县人。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任赤壁市法院书记、代院长;2010年1月至2013年11月,任赤壁市法院书记、院长;2013年11月至2014年2月,任咸安区法院书记、代院长;2014年2月至2016年7月,任咸安区法院书记、院长;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任咸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派驻纪检组组长;2019年10月至今,任咸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咸宁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咸宁市检察院派驻公安局纪检组组长。
余江,男,1979年8月生,湖北咸宁人。现任咸宁市公安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田红强,男,1970年1月生,湖北赤壁市人。2016年1月至2019年12月,任通城县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县公安局长、邪党书记、督察长,通城县法学会会长。2019年12月至今,任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手机:18995829000。
程伟,男,湖北咸安人,1971年11月生。2009年8月至2016年7月,任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政委;2016年7月至2021年,任赤壁市政府副市长、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员会委员,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2021年2月至今,任咸宁市公安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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