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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周秀华上诉 中级法院维持冤判

更新: 2022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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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四月十六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湖北省武汉法轮功学员周秀华,七十三岁,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被武汉市汉阳法院非法判刑六年,罚款7000元。随后,周秀华不服上诉,三月十四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做了维持原判的所谓判决。

周秀华,一九四八年八月出生。修炼法轮大法前,她一身的病,患有腿、手关节炎,肿胀疼痛难忍,还有妇科病、腰椎间盘突出不能坐卧、严重贫血、血小板减少、呼吸困难、肠炎等病,每年的医药费达十几万。周秀华还在协和医院做四次中耳炎手术,医院在她身上试用药品,造成严重副作用。

那时,她全身的骨头都痛,一动就象树枝被折断一样,痛得大叫。她神智昏迷、头晕、呕吐,不能说话,吃饭只能把馒头放到水里泡了,仰起头,张嘴,往口里流;浑身呈猪肝色,奇痒无比,靠打地塞米松艰难度日。家人每天用推车推着周秀华到内科、外科、内分泌科、呼吸科验血拍片子做检查,但医生都不告诉结果。最后,家人被告知是吃饭吃的、没病,要她出院。

一九九九年,周秀华修炼法轮功后,身体恢复很快,不知不觉达到了无病一身轻。上楼一次上两个台阶,跑步上到五楼,跟没事儿一样。她身体健康,节约了大量医药费。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早晨七点钟,周秀华家被强行进入的二十多人(有穿警服的、没穿警服的)非法抄家。一个小时后,她和老伴被非法带到吴家山街派出所,这时在家里没人的情况下,警察还继续非法抄家几个小时。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五日周秀华被非法取保候审一年。吴家山街派出所参与周秀华迫害案的警察有:张根、胡继刚、阮浩、彭金科、冯春雷、刘雄飞、王琼、巴航等。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十五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又以莫须有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把周秀华非法起诉到东西湖区检察院。二零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她被非法逮捕。之后关押于武汉市第一拘留所,不久又转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二一年二月十八日,周秀华又被东西湖区检察院转到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非法审查起诉。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于二零二一年六月二日向汉阳法院起诉,指控她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检察官:吴松恩,检察官助理:金环。汉阳区检察院又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日向汉阳法院提起公诉,当天汉阳法院就立案。

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通过视频开庭,当庭没有结果,法官说一个月后定。但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周秀华就被武汉市汉阳法院以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非法判刑六年,勒索罚金7000元。审判长:邓玮,陪审员:高敏、夏英,书记员:程志玲。

周秀华被非法关押后,从二零二一年七月开始,家属就持续控告汉阳区检察官吴松恩,在得知周秀华被非法判刑六年后,家属又继续控告汉阳刑庭女法官邓玮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周秀华家属在控告状中指出警察、汉阳检察院检察官、汉阳法院法官滥用职权,执法犯法。

遭非法判刑后,周秀华不服上诉到武汉市中级法院。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她家属到武汉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家属辩护人的委托书。中级法院书记员先开始说不开庭,后以家属是证人不能当辩护人为由,欺骗家属写了放弃家属辩护人的申请,然后又说要开庭,而且要给周秀华指定一个律师。

家属得知二审要开庭,法院又准备给周秀华指定律师,于是给周秀华请了一位律师。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家属还向法官张勇邮寄了证人关于被威胁、引诱、欺骗作证的笔录无效声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和控告吴家山街派出所警察阮浩的控告状。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家属又向法官张勇邮寄了严正声明、证人出庭申请书和被退回的家属辩护人委托书、身份证明。在严正声明中,家属声明:家属于之前被欺骗签字的放弃家属辩护人的纸质签名无效作废,家属还是周秀华的辩护人。按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核实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准许。之后的几天,家属再向张勇及书记员打电话,电话却一直没人接。

二零二二年三月一日,家属还到邮局给湖北省公安厅和湖北省新闻出版局邮寄了信息公开表。三月八日,家属到邮局继续寄控告一审检察官、法官、警察的控告状。结果,该邮局工作人员说:东西湖区警察找她们谈了话,有法轮功等敏感字的内容不能邮寄。

由于中级法院要律师交辩护词,三月九日,律师把写好的辩护词给了中级法院。没想到几天后的三月十四日,武汉市中级法院在不开庭的情况下,就下了所谓维持原判的判决。

审判长:杨毅
审判员:张勇,许婷婷
法官助理:伍晨晖
书记员:杨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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