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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兰州市67岁贾建怀已被构陷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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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二二年三月七日】(明慧网通讯员甘肃报道)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67岁的法轮功学员贾建怀,被非法关押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西果园),到现在已经有近半年的时间。家属去检察院查,才得知已经被构陷到法院。

贾建怀,甘肃省水利厅工程地质建设公司退休职工,他年轻时身体多病,经常头痛,常年卧床,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不到两个月,就达到了无病一身轻的状态。贾建怀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做人,是单位、亲朋好友公认的好人。

一九九九年七月中共迫害法轮功后,贾建怀曾被非法判刑三年,非法关押在兰州市大沙坪监狱,在那里遭受了惨无人道的迫害,牙被打掉了,颈椎严重变形,身体出现严重积水,夜晚咳嗽不止,经常被同监室的犯人大骂,折磨得真是生不如死。

二零二一年七月十日下午三点多,贾建怀、肖红梅夫妇从儿子家出来,到阳光小区发放真相资料时,被受谎言毒害的住户举报。住户给城关团结新村派出所提供了自家监控获取的信息。派出所从小区、公安监控倒查,查到贾建怀、肖红梅出行下电梯时的楼层(据说小区电梯也与公安监控联网)从而确定了他们的身份。

七月十二日晚八点多,贾建怀、肖红梅回家时,被埋伏在楼梯上、下的五个警察控制,强行进入家门。随后又来了五、六个警察,共三辆车、十多个警察。警察非法抄家,抢走了笔记本电脑一台、台式电脑一台、打印机两台、手机四个、U盘三个、打印纸六包、大法书籍等。

当天晚上十一点多,贾建怀、肖红梅被绑架到嘉峪关路派出所审讯室,被非法关押审讯至十三日下午,被戴着手铐去公安等医院做了核酸检测,抽血化验,做了心电图、超声波、X光胸透、CT等检查。

七月十四日下午一点左右,贾建怀、肖红梅被非法关押到城关桃树坪拘留所。四天后,肖红梅被转到榆中县拘留所继续非法关押。九天后,贾建怀被转到兰州市新城拘留所继续非法关押。

七月二十六日,贾建怀、肖红梅由户口所在地的火车站派出所分别接回,派出所、街道办要求他们在准备好的“四书”上签字,遭贾建怀、肖红梅拒绝。当日下午两点多,贾建怀、肖红梅回家。下午五点左右,贾建怀、肖红梅去城关团结新村派出所要被非法抄去的东西,派出所只归还了肖红梅的两个手机、贾建怀的两个手机。电脑被送到兰州市公安局复制,其余物品未归还。

九月八日,贾建怀被兰州市团结新村派出所警察马占贤打电话,要求到派出所以取手机为名,再一次绑架。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非法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以所谓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名,刑事拘留,非法关押在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九月二十四日,家属接到通知,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将贾建怀以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名非法批捕,贾建怀被非法关押在兰州市第三看守所(西果园)。

法轮大法又称法轮功,是佛家上乘修炼功法,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法轮功能让人做好人,做更好的人,应该是受社会提倡和保护的人,不是法律惩戒的对象。贾建怀不应该被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警察绑架关押,不应该被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堂而皇之非法批准逮捕、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非法起诉,更不应该被兰州市城关区法院冤判、剥夺政治权利。

当今社会急需大量的秉持真、善、忍自律的具有道德良知的好人。一个被社会公认的好人,却在公检法的枉法操作下变成了“罪人”。颠倒了社会公理,颠倒了民众的认知。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宪法第三十六条“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规定:“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教义、躬行、礼拜和戒律表示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一九九八年我们国家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由其相关条文可见,任何法律都不能限制人表示其宗教或信仰之自由;至于思想、信念及宗教自由本身均不能受任何制约。

无论是国际法还是国内法,对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永远不得被任何政府以任何形式加以剥夺或禁止。对法轮功信仰者处罚的依据是违法的。思想不构成犯罪,刑罚只惩处行为,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希望公检法等执法人员尽快从中共江泽民集团的操控中解脱出来,抵制邪恶的驱使,“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给子孙后代开创一个公平、正义的生活环境,给自己选择一个不被追责的未来。

兰州市城关区公安分局团结新村派出所:
警察马占贤 男(电话19896160124)
警察李 冬 男(电话13619363645)
警察马建才 男 1972/7/25

兰州市城关区法院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2848号 邮编:730020
贾建怀在城关法院的主办法官:腾霄琼,0931-8522891
电话:
院领导:
张四恩, 0931-8522988
高超, 0931-8513215
郑晓齐, 0931-8522859
苏克鸿, 0931-8522839
赵永亮, 0931-8522889
廖广伟, 0931-8522910
韩国培, 0931-8522998
邸冰红, 0931-8522996
王沛 , 0931-8522800
刘怡峻, 0931-8524106
张炜, 0931-8522851
赖兴萍, 0931-8522986
杨万军,0931-8522867
魏乾, 0931-8522978
办公室:
王忆南,0931-8522906
王丽红,杨中0931-8522888
林虎安,苏志勇0931-8522865
马志亮,赵君0931-8522904
刘雅新,任芳0931-8522907
梁海伦,魏瑜0931-8522921
王小亮,赵磊0931-8522905
张忠,王永红0931-8522901
杨利华,王维峻0931-4617185
李金胜,梁军0931-8522541
甘玲红,文小平0931-8522926
文小平0931-8522908
档案室:0931-8522902
王兰瑞0931-8522920
刑庭:
魏公信0931-8522809
金济勇0931-8522810
刘冬郁0931-8522881
姚欣0931-8524864
李易璇0931-8522812
徐剑磊,张瑞如,张敏0931-8522813
腾霄琼,张世丽0931-8522891
翟玲玲,王美懿0931-8522815
袁仙娥,王锐,刘虹蔚,虎桃兰0931-8522811
汪海斌,张莹0931-8522817
高宗敏,张永玲,辛星,林子超0931-8522918
刘保森,杨琰0931-8524894
高天飞,李海燕0931-8522816
席爱军,苏蕊0931-852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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