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殿元的妻子刘玉芳万般无奈,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在网上分别向12337、12389、12309、12380等部门控告建平县法院法官李岩;建平县公安局国保大队大队长姜杰、张立慧涉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徇私枉法,滥用职权、非法拘禁、诬告陷害等罪,要求有关机构追诉他们的刑事责任。
控 告 状
控告人:刘玉芳(系刘殿元的妻子),女,年龄:六十六岁
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小城子乡肖东组
被控告人: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法院法官李岩(女)
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国保大队大队长姜杰、张立慧
控告请求:
一、请依法追究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法院法官李岩(女)、建平县国保大队姜杰、张立慧;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栽赃陷害、绑架罪、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二、请立即无罪释放刘殿元、给予国家赔偿。
事实与理由:
二零一五年十一月九日上午十点多钟,刘殿元在妹妹家(凌源市铁西一街),当时刘殿元的三外甥女和她的女儿在场,建平县国保队长姜杰带领七、八个人私闯民宅,没有出示任何手续,把刘殿元绑架,刘殿元的外甥女上前质问为什么抓人,被他们一下甩开,当时心脏病就发作了。他们把刘殿元绑架后,二十四小时内没有通知家属。家属经多方打听,得知刘被绑架到建平县看守所。
二零一六年四月七日,刘殿元在建平法院被非法开庭,刘殿元见到我就哭着说:“警察造假,明明是在凌源亲属家抓的我,可因为没有抓我的证据非得说是在建平一个装满书和资料的房子里抓的……”
刘殿元怕开庭时自己记不住,事先就写好了辩护词,可法院没有告诉他开庭时间,直到他被看守所提出来才知道是当天开庭,辩护词他都没有带出来。一个七十九岁老人满腹的委屈无法表达。
被控告人李岩未依法向刘殿元送达开庭传票。刘殿元被建平县法院法官李岩一审非法判刑十一年半。所谓的“罪名”是起诉江泽民和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刘殿元当庭表示无论啥结果都要上诉,我们跟法官李岩阐明无论什么结果要上诉,并索要判决书,李岩不给,我们两次追问是否下判决了,李岩都说没下,我们天天盯着问,都说没下判决,第三次再问的时候,李岩告诉我上诉期已经过了,上不了诉了。更不可思议的是直到现在我们也没有收到法院的判决书。
刘殿元一个健康的人,由于建平法院法官李岩(女)、建平县国保大队姜杰、张立慧;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栽赃陷害、绑架罪等导致刘殿元身陷冤狱,在二零二二年中秋节,监狱狱警打电话,让我们给买尿不湿。我们才得知八十六岁的刘殿元已经卧床。在九月二十五日晚上狱警又打来电话,说如果家属愿意接收刘殿元回家,带五、六千元钱检查身体做个鉴定,监狱申请办保外就医。我们再次给狱方打电话,狱警说:“申请已经递上了,就等着批下来。”可我们就连这五、六千的做鉴定的钱都拿不出来。
我好端端的一个家庭就这样支离破碎了,我家的房子上长满了杂草和小榆树,屋内已出现多处塌陷,不能住了,我今年也六十六岁了,也无处打工,家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我现今的一切苦难都是建平县法官李岩、建平县国保姜杰、张立慧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导致的。
一、《刑法》第三百条不适用于刘殿元;这一罪名包括两部份,一是“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二是“破坏法律实施”。该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构成这两个方面。中国没有任何法律将法轮功定为×教,同时也从来没有谁指出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联合推出【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14个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
三、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国家出版总署第50号令文件中废止了对法轮功出版物的禁令。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也找不到任何一条法律依据证明究竟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这就证明法轮功是合法的。
无论在刘殿元家中搜出多少法轮功宣传品都不构成犯罪。不管制作、发放宣传品也好、劝三退也好,所有这些做法无非是围绕“坚守信仰”和“讲清真相”,没有任何违法性,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刑法》第3条)。此处所指法律,是指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法院或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通知、决定等红头文件,更不包括某个报纸的某篇文章及个人讲话。因此,法院、检察院等所有认定法轮功为邪教组织,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说教,均违反罪行法定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399条、第243条、第251条之规定,被告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李岩等人徇私枉法罪、诬告陷害罪、和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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